苏永钦:评注作为法教义学的工具 天同法典评注讲座(第二期)实录│法典评注
主讲:
苏永钦 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导、台湾政治大学兼任讲座教授
致辞:
王丽娟 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主持:
朱庆育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
冯洁语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 勇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尚连杰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宋 晓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解 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辛正郁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 阳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
2019年11月14日
地点:
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20楼报告厅
文共计26,904字,建议阅读时间54分钟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很荣幸邀请到苏永钦老师来为我们做第二期天同法典评注讲座。
对苏老师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再做介绍可能是多余的,我简单谈一下个人对苏老师的一些认识。
苏老师的治学领域非常广泛。我说的“广泛”,不仅仅体现在打通公法私法两大领域,他对于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乃至哲学的把握都非常专业,这对于法律人来说非常罕见。
苏老师的治学特点经常让我想到一句话:致广大而尽精微。不仅如此,苏老师还是具有体系原创力的法学家。苏老师的一项工作是,致力于在潘德克顿体系上往前走一步,打造潘德克顿体系2.0版本。这是一项与德国法学家站在同一水平线上、接续德国十九世纪以来的民法再体系化工作,它的意义我想不需要多说。
我们一直觉得汉语法学家和德语、英文法学家没办法相提并论。我自己有一个体会,读德国当代一流大家的著作时,无论是教义学程度还是治学境界,并不觉得他们比苏永钦老师高。也就是说,汉语法学家中,我们是有能够进入世界范围内法学学术领域第一流行列的学者的,比如苏老师就是这样的学者。
我在偶像面前总是言不及意、语无伦次,就不多浪费时间了。在苏老师演讲之前,先请我们的书记致欢迎辞。
尊敬的苏老师、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华东地区最高模拟法庭,共同聆听苏永钦教授的学术讲座。
苏永钦教授是法学界公认的学术大咖,以宏阔的视野,深邃的远见享誉海内外,于公法私法诸领域都有极为卓越的贡献。今晚的主题是评注作为法教义学的工具。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的民法典将于明年三月正式出台,民法学研究与实务将面临重大转型,其中民法典评注作为中国历史上前无古人的事业,必将对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苏老师的讲座将是对评注事业的引领与推动,将会极大地促进评注事业的发展。
今晚来到我们现场的还有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辛正郁老师。辛老师长期在最高法院工作,理论与实务能力卓然超群,更难能可贵的是,辛老师始终关注和支持南大法学院的学术发展,在他的努力下,南京大学天同法典评注讲座、天同法典评注工作坊已经成为业界与学界高水平互动的典范。
对我们院老师而言,苏教授今天的讲座将成为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教学和研究的引领,对各位同学而言,苏老师的讲座将为我们展现一幅宏大精妙的法学画卷,法学人生有了更为精彩的起点。
苏教授本学期在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授课,将在讲座之后结束。我相信,苏教授留给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的学术引领将会是绵长与深远的,衷心感谢苏教授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辛勤付出,也期待苏教授明年再次莅临南大讲学,这是我们全院师生的共同期待和美好心愿。
谢谢大家。
谢谢书记文采飞扬的致辞,今天这也是书记我认识以来最美丽的一天。接下来有请苏老师演讲。
首先,要和在场所有师生抱歉,我并非故意压低声音,而是本身声音就是这个状态。今天早上起来是完全没有声音,后来吃了胖大海急救一下才勉强可以发声,希望你们能听见。(掌声)谢谢。
尊敬的王书记、叶院长、宋院长、主持人朱老师、辛大律师以及在座各位南大法学院的师生,大家晚上好,谢谢大家能够来听一个不成熟的讨论的报告。
确实不是客气,十天前,我们在台北举行了一个三校论坛,朱老师与我聊起来,我就主动关注了一下评注的事情,朱老师也提到我们可以到这里来做一个讨论与报告,我觉得很好。但我也没有时间做系统的研究,仅在图书馆稍微看了一些,然后找到了一本我认为目前为止最有帮助的一本书,虽然只是一个博士论文,但受到了很高的评价,在德国得到了最高的博士论文奖。这本书四百多页,书名就叫《评注的世界》,讲了关于评注的历史、功能等等。这可能是今天中国大陆进行相关工作前先要了解一下的一个工具,但是这本书要在台北才能买,非常困难,我正好要到大陆来做访问报告,时间没把握,即使用FedEx快递过来也没把握,所以只是通过Google把几页稍微了解了一下。
我对评注的兴趣是由来已久,因为在德国读书的人都知道,德国法律人不可能有一天没有评注,这和美国的律师、法律教授一样,他的书架上一定有案例书,德国就一定有评注书。
我还有一个特殊的经验,大概在三十几年前我在慕尼黑大学读书时,赚外快的方式之一就是在图书馆打工,我跟我太太轮流取得了这样一个工作机会,可以在图书馆不受干扰,还可以看书,我们都非常喜欢。后来才知道我们要做一个事情,就是帮散装本的评注书去抽换。那个工作还不是很简单,会抽换那种复杂的评注书人的还不多,那时候我们才知道他们是这样工作的。重要的散装本评注书,都是使用在变化比较大的领域,如商法、行政法,一年有时候换两三次,这些是我脑子里的印象。
在台湾我们就和评注隔离了,工作多少年都没有一本成功的评注书出版,只能去图书馆翻阅德国的评注书。所以评注方面,我既不是作者,也没有编的经验,也没有对这个文献有过比较系统的研究。如果说法学期刊,我是真的有研究也发表过。那时我担任科技部法学部门的召集人,我认为期刊文献对法教义学、法学的发展太重要了,可是我们期刊的生态、出版方式、经营方式太没有效率了,我们就试着做一点研究和改变。可惜人亡政息,我离开了又回复原状。
对于我们法教义学这些工具,怎么让它做到最好,我认为不只是台湾,大陆现阶段尤其如此。我们需要去了解这些工具,这些文献的系统,我们怎么去建构从而让我们的优势可以发挥出来,仍然是有限资源可以做最大利用。大概是这样的想法,所以就用很少的时间写了一点东西,应该只是引言而已。
大概谈几件事情。
• 法教义学的时代任务
• 各种工具的最适分工
• 逐条评注是基础工法
• 评注历史与功能变迁
• 三种类型的内部分工
• 当代评注的十大功能
• 重心在于解释与记录
• 在变迁中调适的霸权
• 后发者如何设定议程
• 重建法学的评价系统
第一个就是法教义学。毫无疑问,今天所有法律都到位了,民法典立刻就要在我们的生活里头出现,法律人主要的工作就集中在法教义学。其他也很重要,但是对法律做一个系统的整理,到可以最好地使用的程度,是最重要的。法教义学不是一个凭空写论文,它有很多工具。这个工具要有最适的分工,起到最好的作用。评注是到目前为止,包括台湾大陆都没有开始的东西;台湾很早就有人开始,但是阵亡,做出来就没有下文了;评注若是没有接续,就等于没有,就像生孩子还要把它养大,很不容易。
评注在大陆法系法教义学的产业来讲是一个最基础的工程,没有它其他东西就是空的。在读这位德国学者的研究之前,我不太能谈评注的理论、历史与功能。他那本书一半都在讲从罗马法以来就有评注,一直影响到现在德国。在德国,评注的影响力实在太大,甚至有点过,毫不夸张地讲,到哪个法律人的书架、律所、法院、图书馆,都能看到放置的各个领域的、大大小小的评注。评注曾经是比较单纯的,但随着法教义学的成熟,其内容会扩大。我们要有这样一个了解。初步看,以民法为例,大概类型就非常多,我后面就介绍三种评注最常见的类型。
评注有所谓十大功能,这是这本专书上的分类,但它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其一其二,即解释和记录;再来就是社会学的观察。这样的一种文献,取得这么重要的地位,在德国社会也会遭到一些批评,有一些主导者会滥用这些地位,这被称为评注的“霸权”,历史上这样的批评声音一直有,到今天也没有停息。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复制另外一个国家的历史,但是我们永远可以从他们的经验里头,经过一些反刍,了解我们的情况,设定我们的议程。我认为有一个东西可能要做,也就是我们的法学本身是一个越来越清楚的制度,我们的法学院、研究机关、行政机关都在行使管理职能,教授要升等、学者要投稿,这些都是所谓的评价体系,这个评价体系对我们做评注工作很重要,也就是诱因强化,对工作作出评价很重要。如果没有适度的配套处理,这个工作还是做不下去,你要了解这个事业的意义,往长远看,我们需要对此进行思考。于我而言,毕竟我不是在这个环境工作,经验非常不足,我不太适合提出任何的意见,但我觉得这是今天最后讨论环节最重要的部分。
法教义学的时代任务
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一个共同的任务,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的案件,运用到千变万化的社会、各种的事实当中。这里有一句话来自Holmes大法官(“一般性的命题无从决定具体案件”)。1905年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要直接运用到罗斯福总统推动的公司改革、劳动法改革中,那如何从那么抽象的命题运用到具体案件?Holmes这句话脱离这个案件来思考,就是说我们需要很多中间的过程。
我在思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源结构差异的时候,发现我们只是站在不同方向,因为历史发展而形成了不同的填补空白的方法。即使条文看起来很细致,应对具体案件还是有些抽象,如何解决?英美法系发展出来个案先例,先例积累成原则,用它们来填补空白,可以给法律的操作提供一定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和弹性。大陆法系也尝试过,在大陆法系这种文化成熟以前,也赋予过一些案件以拘束力,但因为历史的偶然,最后它走向了一种方法,要学者参与。
学者面对抽象的法律,先建构理论,把法条表面的矛盾消除,是谓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没有拘束力的,不像先例拘束,它具有更大的弹性,另外一方面也当然有更大的僵硬性,因为它建构的是大的系统的条框。
所以这两个法文化各有优势,难分优劣,只能说历史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大陆法系很难回头再做先例,因为思维模式已经形成,它自有其基础,法教义学永远在法律的基础上,追求更完美的内部体系,慢慢取代法条的外部体系,也许后来会导致法律修改,一直这样发展下去,这就是大陆法系的法文化。
罗马法开始,加上十七八世纪以及当代自然主义、理性主义的思潮,就产生了大家都接受的法教义学。学者从注释罗马法开始就承担着法制的重任,法教义学大概是这样子。同样是针对法律整个的内容,英国一个重要的法史学者用了这样一个比喻——法律就是一块没有缝隙的布。这个比喻同样可以用在大陆法系,只是织法不一样。
大陆法系的织法是很多人有意识地、系统地、分工地做出来的。我这里大概简单地说,大陆法系法教义学就像产业一样,有各路工匠,在我们江南就好像江南锦绣一样,大学、研究机构、出版社、学会、工会、法院,它从不同的工作里头都在参与法律内容的系统的理解。它工作的对象包括法条、相关制度、衍生出来的解释,其工具更是很多样。最早是评注,后来论文、专书、教科书,到现在案例书的出现。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下去,越来越密合,越来越气势宏伟的一块布就会形成,你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先进国家,都在做这样的工作。
各种工具的最适分工
德国的法教义学工具,我大概写了一下,并把德文附在上面。
• 期刊论文(Aufsatz)
• 专书(Monographie)
• 教科书(Lehrbuch)
• 评注(Kommentar)
• 集书(Handbuch)
• 论文集(Sammlung)
• 学位论文(Diessertation/Habilitation)
• 庆典文集(Festschrift)
• 判决辑书(case book)
• 书文裁判评论(Rezension)
• 辞典(Rechtslexikon)
我们熟悉的是论文的写作,它是一种点的突破,针对某一项议题,有一定的问题意识,在一定范围内将其分析出来。另外一个Monographie即专书,通常挖更深一点,题目范围更大一点,它有时候是把几篇相关论文汇编起来。
教科书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工具,在大陆、台湾,最早出现的文献就是教科书。在民国初年,就有人写教科书,随着民法刑法的颁布,大量教科书开始涌现。那时候教科书的概念就是在一定领域范围内做一个系统整理。而评注书是按条文方式切入的,不是体系的方式去整理。
现在会有越来越多的Handbuch,我把它翻译成“集书”,可能是受美国的文献形式影响。Handbuch在德国的法教义学里头有其意义,在宪法领域,有一些阅读率很高的Handbuch出现。德国意义的Handbuch比教科书的范围要小,比如宪法,它把权力分立当作一章,基本权当作一章,分不同作者去写,合编成Handbuch;也有从部门切入者,比方说媒体宪法、财政宪法,我十五年前做的部门宪法的编写工作,在德国大概就会被称为Handbuch。当然在德国,这种用语也存在例外,比如说公司法,贝克出版社出的评注书里头,公司法的那套即被称作Handbuch,具体原因我尚未考据。这种偶然的混同或概念的不精确在德国也是有的,我现在讲的都是对Handbuch的一般理解。它是在教科书、评注书相当成熟后,弥补两者的不足,比如部门化的宪法的集书可以弥补一般教科书的不足。
论文集同样可能是受美国的影响,在德国也慢慢多起来,它缺乏教义学的系统性,但它是议题取向的。前不久我们在南大开的讨论“判例和法典”的研讨会,这其间出现的论文,其关联性是有点松散的,那就出个论文集,它也算是从某个角度议题性地处理某个法律问题。
再者是学位论文,通常它是在更格式化的情况下去解决一个更明确清楚的问题,还有不同程度的创新性要求,像后面的教职论文Habilitation,它的水准一般是很高的,是进入某学术领域的开山之作,其在相当程度上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博士论文则很少能够作为被引用的东西,但也有例外。
有一个最糟的形式,祝寿或庆典文集。有一位公法教授写了一篇很长的文章,花了很长时间去考据祝寿论文,他的总评价是非常低的。这也是一般看法。这种工具基本是浪费时间,它以被庆贺的人或机构为主,找了相关的人来写,专业范围可能不一样,有的写作非常感情取向,有的则把它不太成熟的想法写进去。Festschrift(庆典文集)也有引用率极高者,像我在台湾召集了三四十位留德的宪法学者,翻译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成立五十周年的文集,就是非常好的一个文集。它很有心,花了很长时间准备,基本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集书Handbuch,但它是例外。我在看之前那篇文章以后,确定不要写这种东西,谁要写我都不会允许,浪费人、财、时间。如果你们要写的话,就要找一些固定的格式,否则让不同的人随意写就,治学严谨如德国人都会犯错,大陆一定不要开始这种不好的风气。
Casebook(判决辑书)在德国也慢慢开始多了。它不是美国式的casebook,而是教义学的casebook。再一个就是评论、辞书等等。
我只是做这样一个整理,让各位知道每个工具的作用不同,是以不同的方式切入,最后共同让一些问题无死角呈现出来,而后互相配合。
以我做的期刊研究,那时候就有很深的感触。那时我们比较了德国、日本、台湾、美国的期刊,他们如何使用这些工具,没有两个国家或地区完全一样。美国以学校为主要出版者,德国没有一个学校出期刊,而是社群化出版;美国很多期刊都是综合类,公私法都有,因为他们不在意体系,没有教义学的概念,综合没有任何体系的损失;其特别期刊也都是议题取向,比方说环境保护问题。
这样去思考台湾,我们的期刊不美不日不德,效率非常低,重复率则极高。本来参与生产的人全台加起来不过五百人,结果糟蹋在这样一个期刊结构里。可能近来流行谈论一个公司问题,各个学报都在谈这些问题,重复性很大,却也无法阻止。台湾其实适合用少数的综合期刊,赋予其不同功能,而以专业期刊为主;这种小规模法学社群,惟其如此才能起到促进专业人士共同对话的作用,跑不掉、闪避不了,也不会重复。
我在任期间建立的评比机制,一个从未被评比杰出的国际法期刊和一个反垄断的期刊得了奖,但我走以后他们就不再得奖,奖项又回到台大、政大手中。其实你去买台大的期刊,你也不知道要看什么,也许你有兴趣的公司法论文一篇都没有。对于这些工具,要看在它所在的社会如何去用。
教科书有很多种,在德国很自然分成了面向本科生、研究生、教授几种,给教授的包含了大师的一家之言,这才是真正的学术作品,有的是给入门同学读的,毕竟也对特定领域的知识做了体系化的整理。
所以每一个文种,仔细看都有分工,分工才有效率。所以,后发国家的法学管理者需要思考这些问题。这些工具其实它都有其历史渊源。我刚提的论文也就是这本(David Kästle-Lamparter, Welt der Kommentar, Struktur, Funktion und Stellenwert juristischer Kommentare in Geschichte und Gegenwart, 2016 Mohr Siebeck, 416S.),在座可以读德文的不妨买来一本参看。
逐条评注是基础工法
法教义学本身会一直往前走,法教义学的成长也会反馈法条的修改,法条修改又会反馈法教义学的理论。以中国的经验来讲,还是要追本溯源,我们的教科书,大都是最初参与立法的一批教授、学者作为作者,他们的作品以德国的观点来看,不是真正的教科书,而是简化的评注书,仔细去读的话,其实是逐条释义。其中最明显的风格,是照着法条的体例来。
德国的标准教科书,绝不好意思照着法条的体例去写,因为这表明没有比之外部体系更成熟的内部体系。德国民法已经诞生百年了,怎么会没有一个更好的、更完美的内部体系。你去看拉伦茨Larenz的民法教材,或我的老师Fikentscher,他们写的东西各有各的体系。
可在台湾没有一本教科书不是变质的、实质的评注书的替代,而且它们都是不好的评注书。好的评注书,不管重要条文还是要被杯葛的条文,它都要老老实实评注,而不是挑选某些条文解释,所以基本上(各种法教义学工具)完全没有做到好的分工。现在台湾学者有能力做更好的东西的时候,前人教科书的风格已经影响到它的学生群,他们写教科书都长这个样子,没有一个一家之言的建构性。
其实在座庆育老师等也写自己的教科书,可能就是在建构自己的体系,现在在大陆,相当成熟的学者应该写真正的教科书。
评注历史与功能变迁
评注从历史上来看,(《评注的世界》)这本书有做很好的考据,包括德国、欧洲法史的研究。法学的开始就是写评注,那是还没有体系的观念,没有要用体系来填补法律空白的概念,这一想法是很晚才有的。统治者一开始意图订立法典,有评注的想法已经很不错,只是执着于把每个条文讲清楚,谈不上什么体系、理论。所以其实在欧洲,评注是一个开始,即很多新创的概念要解释清楚,法律效果要讲清楚。现在我们看到的评注功能是后来产生的,随着工具越来越多,开始有理论、教科书以后,评注开始跟踪教科书,才产生记录功能,内容愈发丰富;一开始评注就是打个底。
本书作者提到,第一个评注就是十二铜表法评注,这种注解方式传播到整个欧洲,统治者订立成文法后就开始做评注。我们古代的帝国,最开始也是做这件事情,但儒法社会有意压抑法律的功能,以儒家思想控制人们的行为,法律只是辅助,我们称之为儒法社会,它不会发展出法律体系的功能。那是大水冲倒龙王庙,四书五经时常突破法律。中华帝国法教义学的发展停在法条注释就结束了,不会有法律教科书,不会有评注;我们有很复杂的解释法律名词的方法,师爷一代代传承下来,那都不是教科书,因为没有体系,它们仅仅是技巧。
评注书的这些功能,跟所有科学有共同接轨。科学不管创造多大的理论,都需要老老实实把做出的研究系统记录下来,我们称之为目录学,可以从中查找哪一位科学家做过哪些事情。在法律科学的领域,评注书承担的就是这些功能。所以写作者做一个题目,以我个人习惯来讲就是找评注书,在相关问题上找到法条,法条会告诉你到目前为止有哪些案例、哪些文章、哪些评注书、哪些教科书提到了什么东西,评注会帮你把这些记录下来。这好像一个砌墙的过程,这种科学方法的要求是很必要的,它要求作者不能剽窃别人,要严格引注,目录学因而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工具。现在大陆台湾都一样,学术伦理要求越来越多,你要引注别人,工具在哪里?评注书的就是承担这样一个功能。
恰好明年的民法典是第一部在一个法领域的完整体系之作,虽然民法典不应当是全部条文的集合而是基础关系的集合,但无论如何它还是具有重要意义。就法教义学而言,这是一个新的开始。当立法者把过去的体系观念条文化以后,你就要在这个基础上建构、解构和重构一个更完美的内部体系,这就是法教义学的工作。像Staudinger这一德国民法书卷气最浓厚、规模最惊人的评注,现在已经达到106卷。它是在德国民法典草案出来以后就开始筹备,法典颁行后只推出了6卷,因为这是一个新的开始,需要从头开始记录。一开始它就是做一个解释的工作,但对德国来讲法典的准备,即从历史法学到潘德克顿法学,已有半个世纪之久,这跟我们现在情况不同,我们没有厚重的积累。这种评注书为后来体系化的教科书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三种类型的内部分工
以民法为代表,市场的多样需求促成了评注的多样性。一开始评注书预设的读者是法官、律师、实务界人士,这些人是要用法律判案、诉讼的,他们最不能犯错。在我读书时期,跟Staudinger同样重要的Soergel评注,在前言里表示只涉实务。直到后来,法教义学愈发成熟,请到Siebert教授加入,开始把实务以外的学说加入评注。现在,民法的评注已不可能只谈学说不谈实务或反之,但开始的时候,为了维系评注的营业模式,评注书系以实务人士为主要对象。德国的经验是这样。
就类型来讲,可以用规模来区分。大评注Großkommentar是大型的、两年修订一次的、多卷的评注;短评注则不会超过一本。其实短评注还有大小之分,可以放在口袋里的、便携的叫做口袋评注Taschenkommentar或便携评注Handkommentar。所以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三类,一个是多本的,一个是摆在桌上的,一个是携带方便的,它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大的评注可以满足最广的需求,有足够篇幅去处理,但在出版上费时费力。它无法同时改版,只能分批改版,像慕尼黑法典评注(Münchener Kommentar)从70、80年代开始影响很大,现在还是维持同版次不同年代,像新修改的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很大一本,但还要再假以时日才能改版。Staudinger是最大的评注,它就不分版次。可以看出大的评注有其不可替代性,但出版上非常不易。
短的评注是最方便的,所以所有在德国的法律人读民法,没有人不知道帕兰特(Palandt)法典评注。Palandt价格100欧元左右,每个人都买得起。实在没有100欧元,50欧元也可以买个过版的,内容上并不会差太多。它大量出版,应付市场无穷的需求。我自己在德国读Palandt,一开始觉得真的太刺激了,它用大量的缩写来缩小篇幅。现在据我的统计,它大概已经有三千多页,已经到极限了,用最薄的圣经纸付印,也不知道哪一天要爆掉,变成大型评注。但它变为大型评注就不叫Palandt了,它就是以方便著称,内容上也相当丰富;它几乎是官方指定用书。
袖珍型的评注我过去也习惯用,它以客群化定做,比如为了学生或商务人士制作,或者以学者为主要作者以标榜其特别见解者。
大家都知道Palandt的影响力,但很少有人知道它有一段黑暗的历史。Palandt是第一个挂名的评注作者,他只字未写;虽然他读过法律,但有人考证他成绩糟糕,根本不可能做评注。在纳粹时代,他供职于考试委员会,并发表了很多令人抵制的言论,比如高度歧视妇女,宣扬妇女不应当通过司法考试等不可思议的言论,他具有绝对的纳粹取向。但即使到1949年二战结束后,Palandt评注也没有因为这个名字影响到它的市场需求,在出版时只是把前言中Palandt本人不合时宜的言论拿掉,但名字还在。这本书的内容本身非常客观,不带有任何荒谬的色彩;对于德国法科学生来说,Palandt可以说是(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所有资料的第一来源。
我们再看一下评注是用什么方式组织起来的。
Palandt等评注,今天是以实务界的作者为主,有一些教授。对不了解情况的人比较很难想象的是,德国的公证人也是评注的重要作者。但若是了解德国以及很多欧洲国家中公证人在民事交易中的重要角色,就知道这不足为奇。德国司法考试前几名的不会去做法官,而是做公证人,因为公证人收入比较好并且有保障。我自己接触过的公证人,其思考确实非常严密,每天从事实务,他们非常清楚实务的问题在哪里,因而是最佳的民法注释者。不知道在大陆将来会不会发展出“拉丁公证”制度,如果有的话,公证员在时间与能力上都是非常合适的作者。当然大型评注中学者比例是非常高的,主编通常是学者加法官,并会考虑其知名度。
至于编纂人数,虽然评注工作负担很重,且是逐条释义,但条文之间并非没有关联,所以作者太多可能导致见解之间相互冲突,并不合宜。虽然组织评注时观点并不必然统一,但在编纂过程中编者会相互沟通,从而减少读者的困惑,这便是人少的好处。所以在德国,同时注释者通常会控制在十人以下,当然慕尼黑法典评注是个例外。
当代评注的十大功能
注释书(评注)的基本结构,在民法中即为对于请求权基础规范之构成要件,进行逐字逐概念的分析,并揭示其相应法效果;此外还有记录,即记录法院或者学者之间见解的差异。但随着评注的规模和容纳的内容愈发多样,现在即使是小的评注,也会考量到即使作为一个工具书,也要让读者有机会知道制度的大概。所以即使是小的评注书,也会在条文之前增加对于制度的简短解释,让读者知道一个或一组条文的目的或作用。
评注书尤其是大型评注书的内容越来越多,里面少不了立法理由,对于一些特别的法律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民法典虽然并无太多政策考量,其早期的立法理由也还是非常重要的,条文的目的、功能、立法史,还有法条之间的关系,在评注书中通常也可以查阅到。条文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在实务中发现的,评注书则会把相关案例写入其中以表明其关系。
现在德国的欧洲化愈发深入,欧洲法也变成评注要附带注释的东西;还有一般的法律施行问题以及对国际法国内法的选择,在大的评注书中也会有说明。甚至比较新的一些法解释、法经济分析,在大的注释书中也可以看到。
所以本书作者用一个专章列举了评注十大功能。
• 批注书-导读,解释,展开
• 知识库-记录,保持,告知
• 过滤机-挑选,连结,减量
• 整合器-排列,结构,体系
• 形塑套-导向,形塑,教义
• 精造师-细化,特写,举例
• 造桥者-引介,协调,现况
• 稳定剂-稳定,规律,认可
• 批判者-反思,弹性,批判
• 创新者-更新,续造,绸缪
重心在于解释与纪录
他的目录写得和我一样有点偏执,每一条字数一样,而这十个功能在我看来,是逐步向外扩散的。最核心的写在前面,后面会慢慢扩散。比如前面有一些法政策的建议,后面有一些续造补充、有一些批判,前面是最核心的,最小的评注也会涵盖,后面则不然。
相信大家如果自己看本书本章,都会有自己的体会,我只是勉强把它翻译出来。但是从字面来看,我们可以根据过去的使用经验,了解到它就是把法教义学涉及到的各种点、案例串联起来。法条很抽象,但法条使用那么多年间会碰到各种案例,这些都在不同的要件中被呈现出来。至于它扮演的过滤机的角色,可能有一千个案件,它就注释了十个,这就是评注在挑选案例中所下的功夫,帮助我们整合案例。所谓造桥,就是把学说和实务整合在一起,把普通法和特别法连在一起,把历史和现实连在一起。作者把相关功能做这样的整理,确实有利于我们去了解这一工具。
营业模式必须承认我完全不知道,但可以看到是由出版社主导。出版社在德国是让评注有利可图、得以活下去的理由,不一定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做得到。在台湾我们就只有两个比较大的法律出版社,很多出版项目都是赔钱的,要用补习班的收入来养活。大陆可能有这个条件,但也有所不同。比如期刊,在德国百分之百由民营出版社主导。对他们来讲,如果哪个部门法没有一套评注,出版社难辞其咎。像贝克出版社(C.H. Beck)有几百套评注,重要法律一律都被纳入。想象一下它怎么经营下去?有可能某些项目是赔钱的,但总体来说一定是赚钱的。
如何养活评注,让评注一直向前走,这是需要做好的事情。以德国来讲,8000万人口,法律是被高度贯彻下去的,所以它的使用者确实会很多。各大学图书馆都会买帕兰特(Palandt),一般大的评注图书馆也会买好几套,摆在书架上供学生使用。整个加在一起,大学、事务所、法院,都会不断购买更新的版本,所以评注的定价不必太高。我猜想,投入这个工作,少不了版税的收入。
同时在这个时点,应该看到未来的无纸化趋势,即使要出实体书,一定要做线上的同步。德国最大出版社是位于慕尼黑的贝克出版社,一开始便建构Beck-Online,其上有几百套的评注。我想这就是中国大陆未来评注主要的方向,即建立一个营业模式。
在变迁中调适的霸权
评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它的影响力太大,而可能存在对言论自由和学术自治的统一适用过程;而真理越辩越明可能需要时间,如果其中的体制设计得不好,可能会让不好的见解持续下去,这是一个问题。印象里我看过一两篇文章,批评施陶丁格Staudinger竟然会有这样的见解。这个问题不好处理,应该讲如果一个国家只有一本评注书,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类似问题。所以尽可能让评注多元化,通过竞争降低此类风险。
后发者如何设定议程
最后就是我们作为一个后发者,如何建构和发展自己的议程。以一个移植国家来讲,它跟本来就有法典的国家,评注的背景会不一样。我们也要考虑投入的人力跟时间。在台湾为什么评注的尝试全部阵亡?我这里举几个例子,都有点悼念的味道。
我的导师林纪东在我读书的时候就已经写就了四册的宪法评释,现在当然没有人会看。因为看了也是自找麻烦。他的写作内容无非就是外国如何、我们如何,这个东西已经成了历史文献。
还有我的亦师亦友廖义男教授,他是利用每个周末,把学生找到他家,还包吃饭,从花莲、台北等地召集过来,然后把东西交出来,用半年或一年写就了《公平交易法》评释。这样写成本太大,再下去师母也会不高兴。《公平交易法》信息量那么大,变化那么快,却没有把评注的营业模式建立起来,靠人情运行。
另外一位留德的博士马维麟女士,自己独立完成了一个债法的评注,当然也就流为历史文献。
一个自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教义学是它的灵魂,所有的法律在法教义学的支撑下运作,要达到完美的程度,其实不能想象没有这样的工具来提供初步的解释、记录和挑选等等功能。证明这一点很容易,想想在台湾,我们的法学,有时候令人汗颜,有很多地方是重复浪费的,有大量的漏洞。
教科书永远只写它认为重要的,可能有一半以上的条文提都没有提过。而透过评注,你可以知道每一个条文到底要什么,每一个条文都在那里,这是全身洗澡而不是淋浴,教科书就是淋浴而已。这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它依赖法教义学让整个法律有效运作,这个东西如果没有,大陆影响力那么大,市场经济那么依赖法律,必须要把这个建立起来。很多人只是选择性写作了一点东西,就谓之相当于英美的案例法,其实只是少数人的见解,这个不能算。
所以我作为局外人,只是想提一个很简短的铺陈和一个试探性的建议,即像帕兰特Palandt这样一个书是中国大陆可以开始的一个起点。以学者、法官、律师精英为主要作者,然后把很多精力投入下去。现在我们可以找到天同律师事务所那么有理想的单位来支持,这是一个很好的样板。
主要重心应当放在法条解释以及重要实务的记录,这一点我在书店看到很多最高院法官出的那种案例集,他们有案源,也有视野,找最高院的法官参与,从大的律师事务所出去找案例,我觉得这是一个可能的方式。到隔一段时间再扩展到大型的注释。至于方法,我想要跟出版社、数据库合作,尽量第一次出版就可以把数字服务结合在一起,以此为目标来做又是一个可能性。
重建法学的评价系统
至于诱因,这里需要很大的配套,即除了营业模式以外,对于投入者尤其是法学教授,在严苛的竞争下他们的精力要投在哪里?在现在被英美的学术管理机制误导的情况下,大家教科书都不想写,更何况评注。这种文献的评价因素应当通过大量的沟通,慢慢去改变。
写一本教科书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但是它必须不是一个假的教科书,评注也不能是一个不负责任的逐条释义;这样写出来的好的教科书和评注书,整理出来一个独到的内部体系,应当受到高度的评价。我自己在台湾参与过学术管理工作,不断跟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去抗争:你们过度贬抑教科书,这在法学是不可思议的;法学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体系的。
评注书很容易被想象成一种堆砌,因而收获不到任何评价,所以沟通对象不能只是法律管理的阶层,还有整个的学术管理阶层。那建立大陆法系的法学评价机制,我理解是一个说来容易却完全做不到的事情。台湾就做不到,我说人亡政息,我走了,后面的人知道我做得对,却无法推进。在大陆这些问题可能更严重,出版的困难不用讲,还有怎么去适当评价法学等。但大陆好处在于,诱因可能更多元。在这里可以找到一个方式,出版一种文献,让大家体会其中的价值。
我举这两位,在座有可能会认识。
柏林自由大学已经退休的Säcker教授。很多人觉得他没写过什么东西,但他参与了很多评注的出版,包括慕尼黑法典评注,他是主要的主编,这就是他的贡献,也得到了承认,最后在他退休时还有十字勋章。
另外一个我私交很好的德国退休的最高行政法院的庭长。德国的终审法院分庭,每个庭就是全德国这个领域的最高的引导者,但没有人认识他。他是如何做到这个位置的?他多年来在工会做法务人员,但他对土地法、建筑法这些法律有很深的研究并写作了评注书,因而得到很高的评价,直接被拉到最高行政法院做法官。他不会判错,他还可以领导,因为这些书他都写得出来。
我知道讲很容易,做不容易,但是至少要把我看到的可能性讲出来。谢谢大家。
谢谢苏老师,全面系统也最细致入微地介绍了评注,它的意义、价值以及可能会遇到的困难,我们现在可能正面临着这样的困难。
刚才我一直在台下想,我是一个残忍的人,不仅对自己的学生很残忍,对老师也很残忍。我明知道苏老师非常忙、还要花时间准备,但我还是请他来做讲座;苏老师嗓子哑了,我本来跟他说可以少讲一点,但刚才苏老师一直讲我就一直没有打断他,纯粹是为了想多听一听。我确实很残忍,麻烦的是可能也改不了了。
下面是与谈。我来南大是极大拉低了民法团队的颜值,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叶院长会决定把我拉过来。正好今天晚上也是民法团队算是比较集体的亮相,我们先请最年轻的帅哥冯洁语。
第一,非常感谢苏老师的报告,也非常感谢朱老师让我做第一个与谈人。第二,作为一个无聊的法律人我又陷入了体系思维中,我在想,这个名单还有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吗?经过思考我没有得出答案。讲座前,朱庆育老师和我讲这是按字母拼音排的,由此我就明白了。按这个体系呢,我下次报告可能还是要作与谈,并应该还是第一个,因为F打头嘛。
由此我们就进入了体系思维的第一个功能,也就是苏永钦教授在报告开头提到的法教义学思维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即预测的功能。
从法史角度看,十八世纪以来,有法史学者提出为何没有对法教义学思考呢,这是法学家对十八世纪立法不足、法律不明确的一种回应,而评注同样是具备这种预测功能的。苏教授在他的讲座里面讲到评注的记录功能,它记录了学说、记录了判例,由此我们通过评注就知道法律具体是怎么适用的。这种预测功能的集大成者,也就是苏老师讲到的Palandt评注。
Palandt评注里面全是观点,几乎很少论证。在德国,苏老师也讲到,Palandt评注里的德语不是德语,是Palandt德语,一般德国人读不懂。德国法学教授在讲到这个问题时经常会说,这个争议点我们就不要讨论了,因为Palandt里面这么说的,这就是通说。所以这也是Palandt的一个很大功能。
由此苏老师也点出了一点:评注就是逐条释义。那么我国之前有无评注呢?没有。我们有“合同法释义”,有“理解与适用”,这些也是逐条释义,那为什么不是评注呢?因为它们没有起到记录的功能,它们只是告诉大家立法的时候发生了些什么、立法者在想什么。
法教义学和评注的第二个功能苏老师在他的讲座里隐晦地提到了,评注、法教义学实际具有很强的控制功能。法教义学是一种非常强的体系思维,从概念到概念。由此苏老师在的报告中讲到:法教义学的思考是迁一发而动全身,就避免了法学家瞎造概念。最为典型的例如德国法学上有“事实契约”理论最后被废弃了,因为其与我们的法教义学体系很难兼容。另外法教义学对立法者也是一种控制,任何立法者想要在民法典中加入什么,都要经过法教义学检验。瞎造概念例如将“见义勇为”加进去,就会与我们的“无因管理”制度发生冲突,这就是法教义学的控制功能。而评注同样具备这种控制功能是因为,评注的格式是严格按照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展开的,这就避免了法律人依据自己的兴趣瞎构建、瞎写问题。这就是评注与法教义学都具有的很强的控制功能。苏老师在讲座里很隐晦地提到了这一点,我自己解读的。
第三点我就想请教朱庆育教授与苏永钦教授的问题:评注虽然起到促进法教义学发展的功能,因为它记录了判例、记录了学说,那反过来它也可能会阻碍法教义学的发展,因为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性的思维,有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而评注只有一种体系即法典的体系,而在我们中国这种问题会更加严重,因为我们民法典的体系思维不那么强。那么在不那么强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协调评注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评注确定了这种体系后我们的外部、内部体系会不会由此就固定下来,我们的法教义学反而会受制于评注的一种形式呢?当然对于这个问题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我们还有教科书可以来解决,例如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就是非常好的一本教科书。谢谢各位。
洁语所说确实会是一个顾虑,不过我们现在还远远没有到这一步。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怎么写作、怎么把评注做出来的问题。
成熟之后会不会限制法教义学的发展呢?事实上,任何一种形式的文献,达到巅峰,都可能意味着面临发展限制。当我们有权威的教科书时,就意味着教科书的多样性会消失;当我们有权威的评注后,可能就意味着原先的范式和框架的发展就止步了,同时也意味着我们要寻求突破,突破既有的局限。
但是我们的现状是——正如苏老师所说,真正意义上的教科书不是按照条文编排的释义书——具有洁语所说的融贯外部体系内部体系的理论阐释教科书我们现在几乎还没有,虽然我个人在努力做这件事,但事实上做得远远不够;评注我们也几乎还没有。所有的一切我们都还在起步阶段,所以现在要做的事是一步步往前走,等到它局限我们的法学发展时,我应该是不在了,在座各位同学可能还在。
好,接下来是刘勇。之前我觉得叶老师和解老师已经很帅了,但是见到刘勇老师后,发现他们俩都不足道。
我发现朱老师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夸我的时候说假话。
苏老师对我有特别的教育意义,在十年前大约十一月份,我的博士论文选题受到了苏老师非常非常间接、但极其巨大的影响。我当时拜托现在在北京理工大学任教的孟强老师去请教苏老师有关论文选题方面的问题,苏老师的指点和鼓励给了我极大的勇气和信心。十年之后,我还是非常非常确信当时的论文选题是正确的,所以我个人在情感上非常感谢苏老师。
今天苏老师的讲座就像平时的风格一样,内容非常宏大且深刻,所以需要慢慢地去想,有几个方面我算是有一点体会。
有人会觉得理念上的民法有三种类型:法典中的、教科书中的以及学者学说体系中的民法。也有人说民法有两套话语体系:一套是强大的实务理论,另一套是强大而坚定的学说理论,两者甚至是平行线。那如何把不同类型的民法联系起来呢?我想,对现在的中国大陆来说,最重要的工具就是评注。
另外,苏老师也指出了评注会承担一个目录学的功能,也会有立法史、与欧洲法的关联等等,当然苏老师是针对德国的评注。按我的理解,苏老师说的评注有两个维度,一个是时间、一个是空间。
从时间维度来说,明年民法典就要出台了,我们可以想象,到时会有铺天盖地的赞誉。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民法典会不会有一个“逆向”的效果?实际上一个制度固定之后,在一定程度会消灭争论。比如说规则确定之后,民法典之前的争论可能会被隐蔽,那么评注在时间上把学说和实务立场按照时间顺序作一个目录性的呈现,就有助于保持和引发将来的研究兴趣。
中国法本身就有混合继受的因素存在,目前庆育老师组织的评注作者群应该几乎都是有比较强大的国外法的背景的。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的评注在空间上会把中国大陆法与其他域外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这也印证了苏老师所说的德国评注会关注德国法和欧洲法的关联。
苏老师也说德国大型评注有作为标准型教科书铺垫的功能。我的理解就是评注在法教育有非常巨大的作用。我们知道法教义学本身是一种稳定的知识结构,苏老师曾经在他的文章里提过,制定法加上法教义学的稳定结构便于学习、便于知识的传承。从这种意义上说,评注的传承有助于降低教学成本。
大家可以想象,有了民法典之后,加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取向,大家会更关注法条具体适用的状况,可能会对学说有一定程度上的疏远。我看到有日本学者说,现在法科学生和学说的关系就算没有离婚,也是处于分居的状态。但如果有了很好的评注,它对学说的通说等的评价会提供给大家的线索,大家在学习中可能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苏老师也提到了学说对于学术评价形成的作用。这点其实非常让人警醒的,因为我们作为研究者,我们每写一点东西都可能会被将来的评注提到,我们裁判者做的每一个判决也会被将来的评注提到,如果我现在放飞自我、不顾体系、不顾逻辑,追求一时之快,那么我这个观点可能在未来会被反复提及,虽然只是只言片语但也会是长期的批判。这就告诉我们在未来的学术评价中要珍惜自己的每一个观点、每一部作品。
我所理解的评注应该在很大程度上能帮助大家理解我们的法,同时在这个基础上追求更加理想的法。我觉得有一句话很有道理: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对事物本身的错误认识通常不会改变事物本身,但在法律中,对法的错误理解会改变法。所以评注应该是一个帮助大家正确地理解法的最好的工具之一。谢谢大家。
接下来是我须仰视才能见的尚连杰,希望以后在学术上也是我们的最高峰。
谢谢朱老师。非常感谢苏老师精彩的讲座。
因为刚刚刘老师提到了他博士论文的选题和苏老师有间接的关系,促使我想起来其实我的博士论文选题与苏老师也有很间接的关系。因为我研究的是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我选了这个题目后,因为德语水平有限,看的德语资料比较少,中文资料里面只有苏老师指导的杨宏晖老师写了一篇博士论文关于缔约前资讯义务,可以从网络上公开下载,这个对于我当时博士论文的前期积累是重要的支持,在此对苏老师表示感谢。
评注这样一种形式或者说一种工具,对我的学习以及教学过程来说有很大的帮助。正如刚刚两位老师所说,评注其实是有很强的整合的功能,能将判决、学说等整合到一块,这对我们研究、学习来说有很大的帮助。
苏老师刚刚提到一个问题,评注与其他工具的关系,比如和教科书之间的关系,说如果教科书就像“淋浴”、那么评注就像“洗澡”。如果在我们民法每个领域都有一个成熟的教科书,这对我们的评注也是很大的支持,比如朱老师的《民法总论》对我们来说有很大的帮助,我觉得评注与教科书的功能是互动的。
另外,我们要在中国的语境下做中国民法典的评注,那么此时是否要考虑一些中国特有的问题呢?因为评注要对判决、学说有整理,正如刚刚苏老师所说,评注有一个过滤器的功能,我们可能在一千个案子中过滤了九百五十个案子,剩下的五十个案子就是有效的案件,但是在我们中国大陆写评注目前可能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我们在写某一条的时候,我们找了一千个案子,而一千个都被过滤掉了,也就是没有有效的案子,如果没有有效的案例来支撑评注的撰写,这对于我们来说会是一个很困难的事。
再一个问题,我看德国的评注,一个很大的功能是告诉我们通说是什么。目前我们在撰写评注的过程中,我们去找通说时,有些时候是很容易的,比如写关于民总的条文时,我们可以看朱老师的教科书来找到通说,但很多时候在其他领域我们是很难找到通说的。或许可以看这一学说的份量,即是否是某一老师提出来的,或者看这一观点是否是多数人赞同的。
这就是说,在目前我们中国的语境下撰写评注,会遇到这样两个困难,即判决的准备方面和学说的准备方面。
最后我想谈的一点是,其实德国法上评注很大的功能是对学说、判决的整理,那么在中国,如果学说比较少,评注者本身发挥的空间是否比较大?其实按理说即使有很大的发挥能力,在德国法的语境下也是需要“收”着的。而在中国,在有需要时,是否可以让自己的思想更自由地“流淌”出来?
以上是我的一些简单的想法,谢谢。
没想到连连杰也会说假话。我的民总绝不是通说,差得远呢。法典评注好像一直是民法学者在说,但其实正如苏教授所说,法典评注绝不仅仅是民法学者的事情。有请来自国际私法视野的宋教授。
谢谢苏老师,你又燃起了冬天的一把火。
今天晚上有两个主题词:“法教义学”和“评注”。从法教义学的历史发展来看,两个世纪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对学说的传承和批判为中心来构建法教义学;第二个阶段当我们法律进入完全实证化阶段以后,特别是法典诞生之后,就进入了以法典为中心的法教义学时代。今天我们的法教义学可能野心更为宏大,就需要以学说、法学家的著书、实证法包括中欧法法典、判例法为原料来构建我们全新的法教义学,所以我们今天的法教义学已经到了新的历史时代。
评注从历史发展来看大体上也有两个非常著名的时代,第一个是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和评注法学派。我们知道在罗马法的复兴中,评注法学派催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学,这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在法典诞生之后,以法典为中心的评注的时代到来,就像苏老师所说,我们要将法典构建的外部体系转化为更加精致完美理想的内部体系,这是就是我们的法教义学体系,刚刚苏老师已经讲得非常透彻了。
我们的法典评注今天来看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它的使命到底是什么呢?比如我们的庆育老师在我们南大开创的事业的使命是什么呢?是发展更完美的法教义学,还是满足于市场的实务的需要撰写一部工具书,还是在两者之间呢?所以有时我感觉到有些迷茫。我们庆育教授到我们南大以来,不仅带来了一个“人”,还带来了一部教科书,我想更重要的是带来了一种理想,即庆育教授追求的法典评注的事业。
有时我在想,如果我们的法条本身并不完美,那我们如何从不完美的法条中做出一部非常好的评注呢?就像假设我们的法典法条诞生的那一刻就是一个“东施”,那庆育老师怎么把这个“东施”变成一个“西施”呢,所以我很迷茫。当然对于我们国际私法学来说,当时中世纪最伟大的评注法学家巴托鲁斯,对罗马法、《学说汇纂》无中生有地评注出了国际私法这整部法律,所以我对庆育教授的事业也有一定的信心,就算没有“东施”也能凭空评注出一个“西施”。再次谢谢我们苏教授和朱老师。
我们没有能力把法条变“西施”,只是希望经过整容能稍微顺眼一些。下面有请解亘教授,解亘教授就不用我多介绍了吧。
我经常在想一个问题:法学成熟的标志是什么?我想,第一个标志,是专业槽足够深,深到不是什么骡子、马都敢进来啃一口。第二个标志,是学术研究成体系化,存在有序的学术批判,学说研究不再低水平地重复。第三个标志,教科书中不再出现外国文献,全部都是本国的判例和本国的学说。第四个标志,有各种功能各异、相互补充的出版物,其中就有今天苏老师重点强调的法律评注。
法律评注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征才算是一个法学成熟的标志呢?我想,应该是有一套大部头的、让人敬畏的、谁都想买谁都不愿意看的评注,放在家里当装饰用的。学者以参与这种评注的撰写为荣;其次,还应该有实务界必备的简明评注,不仅律所、法官办公室里必备。第三,还应该有简易版的评注,供学生上课时携带。第四,更重要的,是司法考试不再以记忆力为考察对象,而以法律评注作为标准、作为模板来出试题。
我觉得这应该就是法学成熟的标志,不知道各位是否同意?
下面有请辛正郁大律师。其实我叫他“辛正郁大律师”感觉很别扭,他是我大学同学。只不过他所取得的成就让我多年不敢跟他相认,后来我有了一点点自信,因为至少有一点我有了优势——我长得比他年轻。
尊敬的苏老师,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好!幸好解亘教授没有再讲博士论文和苏老师的关系,因为我没写过博士论文、没读过博士。不过,今天坐在苏老师旁边,在非常强大的气场中,确实是得到加持了。在我看来,苏老师今天也是为我们推开了了解“评注世界”的门,假设起初先听了讲座,不知道还会不会、敢不敢参与进来。所以,庆育可能是有意的,把苏老师的讲座放到已经进展到这个程度之后,我们必须也只能加倍地努力。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下面几点认识和体会。
第一个,我们今天在中国共同努力推动“法典评注”的缘起,到底是为什么?可能,它和其他法治成熟国家不太一样。这样的判断,不仅仅源于对具不具备那几个基本条件的疑虑。作为律师,之所以对评注有很强的期待,归结点就是对司法实务、法律实践的焦虑。对此,在座的各位同学还不一定有深刻或者直接的体会,当然,希望你们日后成为律师或者法官时,可以不会再有这样的感受。本质上,这是对法律本身以及法律适用的科学性、体系性感到迷茫。真的希望通过对这项系统工程的参与过程,能够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迷茫。评注和法教义学在精神气质方面有着一致性,评注的研究方法就是法教义学的方法,法教义学也不是简单书本上的东西,要坚持实务导向或者司法适用中心主义。当我们决定对治今天这种实践焦虑,应该从哪个角度切入和投入力量,评注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正是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中国大陆的评注,会有比较独特的缘起,实践焦虑至少是其中之一吧。
第二个,苏老师今天讲座的题目是评注作为法教义学的工具,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讲——因为我读书比较少,不知道有没有人这样讲过——就是,评注也是法教义学功能发挥的主要阵地。这个阵地若能充分利用起来,法教义学在教学、研究、立法、司法各个领域都可以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通过评注,客观上也可以检验我们对法教义学的理解是否准确,法教义学是不是处在一个可以为更多人所接受、我们称之为正确的方向上。
第三个,相信不会有人怀疑,这样一项事业,遇到的困难将比想象的更多。但是怎么办呢?说实话,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看,时至今日,很多基本的概念和逻辑问题,都需要在寻找真知、形成共识上花费巨量努力、探讨、争论甚至争吵。是维持神仙打架的现状,还是真正回归本源。像苏老师讲的,评注是基础工程,当我们的关注点足够深足够根本,就更容易发现真正的分歧所在,也就更容易找到消弭彼此分歧的着力点。这两天,我反复地看苏老师的那篇演讲,就是“法律作为一门学问”。我在转朋友圈的时候,写下这样八个字:云蒸霞蔚、蔚为大观、波澜壮阔。好像是十二个字了,是云蒸霞蔚、波澜壮阔。苏老师刚才的讲座,带给我同样的感受。我心目中的“法典评注”,也应该是这样一幅图景。今天,天同南京分所的伙伴也都来了,大家应该看到,我们作为很微小的力量投入到这个事业当中,其实真的是最值得的,长远来看,是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谢谢大家。
今天天同南京分所的主任王峰也来了,坐在最后面,他是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也是我的师弟。每次一见面他就很亲热地叫我师兄,然后叫正郁“辛老师”,我后来仔细一想,好像哪里有点不对劲儿。
有请下一位,国内专业德语数一数二的杨阳老师。其实说数一数二是谦虚的说法,基本上就是数一,上周中德所所庆会议的同传,相信同学们都已经感受到了。不知道他是因为太累还是因为德语太好,眼窝越来越深陷,越来越像德国人。
尊敬的苏老师,各位同事和同学们好!苏老师是我非常崇敬的前辈学人,能够有机会参与他报告的与谈,感到非常荣幸,也有些惶恐。
苏老师在这个报告中全面介绍了评注的前世今生。我在来参加这场报告之前很担心同学们是否能够理解今天报告所谈到的法教义学与评注的关系。但是听完报告以后,觉得苏老师讲得非常清楚。他介绍了德国法典评注的产生历史;德国法典评注和其他的重要的法学文献之间的关系;德国法典评注目前的主要类型和各自的功能;介绍了德国主要的评注作品和不同系列评注的作者构成,特别点到了法律实务专家参与评注撰写的情况。我想这或许正是南大法典评注中心选择和中国律师界最具有学术思想和追求、并且学术水准最高的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作的原因。相信在未来的评注事业发展和评注的撰写过程中,一定会促成学术界和实践界更多和更加深入的交流和合作。
苏老师在报告中指出,评注的核心是从作为评注对象的法条出发,对于要件和效果进行分析,同时可以在分析之前通过对权威观点和司法裁判的介绍作为印证和引证。我们为什么能够信赖评注,因为其中有对通行学说观点和权威司法裁判的介绍。权威性也会带来评注的可担忧之处,是否权威、是否通行,这种筛选模式是否会影响评注的使用者对于学术观点和司法裁判的认知。苏老师也谈到,有些类型的评注当中,会介绍和记录学说当中的分歧意见。目前在朱庆育教授牵头进行的评注工作中,有些作品会对不同学说观点做较大篇幅的介绍,进而还会提出作者自己的意见,这和通行的德国评注的写法存在差异。进而产生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要对德国法典评注的体例和撰写方法亦步亦趋,还是可以在中国特定语境下有自己的评注撰写方法?
在法条分析之前,一般会有对立法理由或条文目的的介绍,有些评注会做法条历史沿革的说明,不是所有评注在体例上都是千篇一律。苏老师对评注用很多关键词做了总结,有一个页面我想拍摄的时候听得太入神差点遗漏了,但后来我找到了,即评注最主要的功能为解释、评价、记录和说理,我们对评注都可以按照这四个功能展开思考。好处和缺点都可以依此思考。最后苏老师提到了评注霸权主义可能带来的问题。
从个人的思考而言,评注最大的价值,就是沟通理论(也就是教义学研究)和实务(也就是教义学的运用),让教义学在理论上有准确内涵的术语系统(因为法律术语通常不是日常语词或在日常语词的含义上使用)、自洽的逻辑体系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够在法律适用当中忠实再现,实现四个步骤即“法的理论”(对立法的指导)、“法的条文”、法的理论(在解释中的应用)、法的实践(效果)的统一。
如果法典评注事业在中国建立起来,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的认可和尊重,那么还会有一个重要的贡献。我们现在的裁判统一主要是通过最高院主导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自上而下实现;如果评注事业能够成功,则会实现自下而上、由外及内,学界共识影响下的裁判统一。这也就是辛正郁律师所言的法律科学指导下的公正裁判,能够真正得到裁判对象和裁判活动的观察者认同和尊重的裁判,我想这或许是天同律师事务所加入到这一学术事业中的原因。
当前,在民法和刑法领域,都可以观察到在法教义学中寻找分析工具的情况,部门法中的共识正在逐渐形成。以德国法的发展为鉴,部门法研究的成果通过法典评注的桥梁功能传导到法律实践领域,同时评注对权威法律裁判的梳理和记录又能使学界(作为法典评注的使用者)及时关注法实践领域具有时代性的案例,从而在促进裁判统一的同时,能够用法实践的成果反哺法学研究。这种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互动交流和统一的形成,会使法教义学的思考方式深刻影响到每一个法律人,每一项法律活动,最后真正实现我们所追求的法律共同体,由法律人和法律共识形成的共同体。
这里当然也有隐忧,即前面几位老师或有提到的“评注霸权”。正如庆育老师所说,这在我们有生之年未必会发生。但一座桥走的多了,或许就不会想到去修其他的路。作为法教义学的展览品,法律文献的类型是众多的,法典评注只是其中之一。但因为其作为解释工具的易得性,以及在观点和裁判上的过滤功能,确实会让人产生李代桃僵的恐惧。之前几位老师都提到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假如在中国未来可能产生的权威性的民法评注中,有意或无意地不对这样重要的学术作品做应有的呈现,那就是值得我们担忧的事情。这种危险或许还很遥远,但有在今天就提出的必要。
最后想谈一下法典评注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关系。从这几年观察到的情况看,法教义学似乎在与社科法学的争鸣中,取得了更大的影响力。当然社科法学的理论贡献也不能忽视,明天法学院将会迎来我国社科法学的重要旗手苏力教授,同样会在这个会场做一个相信也同样爆棚的报告。我刚才在想,如果他能够参加今晚的报告会,一定会有非常精彩的观点碰撞。苏老师在报告中谈到,作为我们工作参照对象的德国法典评注,最近几年在内容上保持着对社科法学分析方法和结论的开放性,尽管这种开放性在德国也有争议,但这是我们至少应当注意、或许可以借鉴的一个发展趋势。
最后要再次郑重感谢苏老师今天所作的一个全面的法教义学和法典评注的报告,这样的报告会让更多优秀学人和青年学子加入到法典评注的事业中来。尽管苏老师没有明说,但我相信这也是他乐于看到的。正如老师所说,评注事业在台湾曾经起步,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完成。如果这一事业能够在大陆克竟全功,应该是两岸法律人共同愿望的实现。谢谢大家!
善始者众,善终者寡。我们当然不敢说能成功,但现在走出了第一步,也许也算是一个小小的成功。以后会怎么样,谁知道呢?
关于社科法学,苏力老师明天会有讲座,苏力老师的高足艾佳慧老师今天也来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大家先各自做好自己的事情,然后再对话,质量可能会高一些。
下面有请我们法学院的掌门叶金强老师。
非常感谢苏老师,每次过来都展现非常精彩的讲座。我觉得苏老师更为重要的贡献在于给大家思想上的引领。这里讲更为重要,是因为在座同学可能没听懂,虽然讲座很精彩,包括我也是似懂非懂。这里会有大师和大楼的比较,大师更多是在精神上引导,大楼有时候也有这个功能。
今天讲的主题是法典评注,我一直还没有参与,当时接了《合同法》68、69条的任务,迄今没有动笔。但我还没有陷入迟延,因为当时定的期限是2021年交稿。我现在很安心看他在群里催大家,觉得自己很机智。
今天的报告我有两个小的问题。一个是关于评注本身,什么是评注。这个区别在于评注的写法,一个是形式意义的评注,也许还存在实质意义的评注,这个在大陆可能已经存在;我们把材料抽取整合,使其具备形式后,就是形式上的评注。形式上的评注有强大的功能,一个是目录学的功能。评注在法学当中,其目录学的功能具有更强大的支撑,即法律本来具有适用需求,所以在这个法条援引上必然需要一一对应,因而评注的目录功能在法学中可以加强。另一个是工具具有局限性。我们要了解它的局限,并适度容忍。我们一直在强调体系,但评注就是分条来写的,这种割裂状态一定程度上是反体系的。我们对评注要有更清醒的认识,它有非常强大的功能,但也有局限。这个局限有时候是这个工具无法摆脱的、天生的、写在基因里的东西。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今天一再重复的体系。体系有很多说法,民法学有所谓体系崇拜,谈到体系就有一种天然的正当性。包括苏老师提到的无缝隙的布,德沃金讲的章回小说,当然我们更熟悉的是拉伦茨做的区分,即所谓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我在想,体系到底在哪里,体系是不是我们臆想出来的东西,是我们无视其中的断裂而产生的。比如内在体系或者说价值体系,每个抽象的体系具体化都有一个路径,具体化后内在体系便充分展开,充分展开一定会和外在体系交融起来,即血肉与骨骼的区分。但这里我们一直认为有,但没有达到内心需求的程度,这是内在体系的问题。外在体系我们讲逻辑体系,这里主要是法律技术,这一点非常困扰我。我觉得法律人的专业特质体现在法律技术,但参与法学研究多年者,对法律技术的把握会愈发轻松,有这样的感觉后会有不安。我们能不能把外在体系逻辑架构、基本法律技术逐项列举,再去观察其在法律中的运用状况?这里也有一些隐忧。当然我们需要体系,体系可以让我们更安心、理直气壮,可以做阶段性总结。
还有法学的实践性问题。法实践的基本问题,在大陆法系是法律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庆育做过一个报告,标题即法律解释如何展开。我觉得法律解释如何展开的方法也不甚清晰。我会想到,所谓内在体系各种价值的牵引、角力、竞争、合作,使得抽象法律具体化;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技术、逻辑支撑、逻辑约束配合进来,可能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对这个过程我们要有更高的追求,即更清晰,但我目前尚未寻得。我觉得至少最近五年我受其困扰,原因何在?我们内心天生就有一种诉求,要相对稳定的东西,但它本身可能就没有。比如想要确定的法律,但法律本身是弹性的,很多场合下就是一个综合判断,不存在固定框架。想到这些内心相对有所安慰,也许我们追求的东西不存在,但还是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再次感谢苏老师。
叶老师是特别会用时间来做文章的大师级人物,我已经上好几次当了。第一次,去年我请他写两条评注,他问什么时候交稿,我为了体现宽容大度求贤若渴就说你定吧,他回答说那就2021年吧。第二次,当初叶老师诱惑我的时候,说我们要有新办公楼,著名建筑大师杨廷宝设计的,和梁思成齐名,有南杨北梁之称,一年后我们就能搬进去。来了之后我就天天盼,一年马上就要过去了,看起来还是遥遥无期。后来有人指点我,说他没有说起算点(王丽娟:是我的错)。既然是书记的错,那就算了。
讲座已经严重超时,苏老师也非常疲惫。有没有同学要提问,一个问题。
谢谢老师,我就提一个作为学生的小问题和困惑。评注不只是客观性的注解,还有“评”也就是主体性的东西,所以它就天然和客观性体系性冲突。但结合朱庆育老师讲过的视域融合,这个疑问便消解了。但叶老师讲到评注做出来后里面既有通说也有有力说,是把断裂的东西呈现出来的过程,所以评注不仅是作为法教义学的工具,也是我们反思法教义学、反思体系的工具。评注让我们重新认识体系存在断裂。谢谢老师。
说得很好。最后有请苏老师总体回应一下。
谢谢。今天大家对我匆忙整理出来的东西还是有很大兴趣,我确实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民法典呼之欲出,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展开,要思考怎样最有效率做事,南大已经有这样一个开始。
几位老师的与谈有评论、有提问、有两者结合,在我看来很有价值或者更有价值,所以如果可以一起,我会更安心一点。我只是很短的时间看到的(文章),通过这些评论被综合了起来,包括叶老师最后很大的对于体系的思考,很多时候是循环的,并没有一个客观可循的操作标准,这些问题都存在,我没办法一一回答。我设想我们可以形成一个好的讨论,无关对错,而是更多人可以参与,越能够证明我讲得太肤浅,讨论就越成功,这是我的期盼。
刚刚提到的几点我都有记下来。最早冯老师到后面杨老师,都提到了霸权的危险。当你很快的建立一个权威,像Palandt就会有。在中国社会,这种权威的滥用更有可能,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观察,是一个文化问题,没有恶意。
我的观察,在欧洲法、大陆法系文化,强调法的客观性,就像日出日落一样,人们真的信仰这件事情,即使做不到。而在我们的文化里未必有这样的信仰。我对德国法律发展的观察,他们深信这些东西。比如有些制度我们一直在模仿,台湾模仿了美国的意见书制度,现在只有大法官有;很多年轻人说我们也要写,我一直压下去,再写我们的司法都要搞乱。但是大法官在写的时候,写法和美国未必一样。这就呈现出台湾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大陆也是一样。
当德国人说信仰,说法学的工作是追求客观理性的时候,他也确实是这样表现的,比如写意见书的时候。我认识一个好朋友是汉堡出来的大法官,他非常信仰自由主义,对言论自由等立场很绝对,但他十二年大法官生涯只写过两篇意见书。平常记者采访他没少说过,但他有机会写意见时却没有多说。他觉得意见书不是“我”的意见,是八个宪法法院法官共同的意见,意见书上都会写道“以人民之名”,意思就是不是个人而是共同的意见,我不会借着这个机会突出我的意见。
但是在台湾,大法官千方百计把自己的足迹凸显出来,这就是文化差异,有时候需要一种信仰。
我还记得读书的时候,拉伦茨引注别人不太多,引注很多自己的东西,并且不会讲“本人的见解”,而是像引注别人一样直呼其名引注自己,看起来很好笑。但写自己的名字,保持距离,更显得客观:我在下笔的时候不是我,而是Larenz教授的见解。
在法院里,美国法官常说“我的法庭”,在欧洲、在德国就没有这个观念,他们觉得要追求客观的东西。所以评注要求高度客观化。刚刚讲Palandt已经污名化了,但还是维持这个传统,大家还可以接受,甚至名字都不改。当然我也看到过一些批评,说这明明是个人见解却放到评注中去误导。所以要给评注筛选的功能,它的权力如何控制?在我们这里这是一个大问题,没有文化的基础,但至少要把这个问题点出来。我只有一个想法,通过多种工具相互竞争,另外就是客观性成为一个口碑,达到良好的销路,产生正向循环,这些需要更多努力。
我只看到一点问题,各位帮我强化了这些顾虑,这是我们开始建立文献的时候,需要的思考。明年是2020年,我们写的评注书,不必太过拘泥于大陆法系过去的思考。我们提到社科法学,它的分析方法在大陆法系很多地方已经着陆了,评注书也可以有一定偏离空间,带有我们的特色。
提这几点,非常感谢各位对我的指导。
谢谢苏老师,尤其最后提到法教义学和所谓社科法学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没有想象中那么对立,我的理解是可以互补的。这一点,我们艾佳慧老师是很好的例子,她既教法社会学又教民诉法,很成功融合到一起。法教义学需要借助社科法学的知识,社科法学也需要借助法教义学的知识,这样可能比较好一些。苏老师本身的知识结构其实也是兼容各家,很难看到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扞格。知识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贴标签的分类已经没有意义了。
今天讲座到此结束,再次以热烈掌声感谢苏老师。
文字实录:陈天韵
初稿校对: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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