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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真不是“无限责任公司”!

2018-04-05 赵腾达 校长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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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腾达专栏】

学校,真不是“无限责任公司”!

原创作者|赵腾达(湖南株洲八达小学校长)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经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一、5种“校闹”行为被认定违法: 


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 

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二、明确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


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三、我的感想


从教三十年,任校长五年,对于学校因法治环境的缺失而造成的施教和管理的尴尬深有体会,结合个人的理解,对于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三点感想:


1.条例出台,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在教育行业的具体体现。一个现代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作为教育行业,对于依法治教,是必须更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


2.这些年,由于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存在薄弱,基层学校虽是独立法人,但是自身的职责和权利不明晰。学校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因法律界定不清晰,而使自身成为了“无限责任公司”。而“无限责任公司”式的巨大压力,相应的让学校和老师在教书育人,依法施教时“畏手畏脚”,有些极端做法就是“放任不管”。我以为:这样的局面,是教育的倒退,这是法治缺失造成的恶果。其因此引发的结果,是对学生的“隐性”伤害。


3.此次湖南省人大出台条例,对于学校的预防职责,对于如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等都有明确的界定。基层学校老师和校长对此特别欢迎。希望此条例能在今后的实施中落地,希望有具体的案例能依法处理。这样,学校能安心,社会也明了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同时,这一条例也让学生明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自身的行为、成长要自负其责。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舆论的宣传而让家长明了相关法律条款,了解自身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能懂法、守法,这样,就能营造家校共育的法治环境,进而有利于孩子们的成长。

(本文为赵腾达校长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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