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建高院:网络店铺中大量使用与他人知名度极高商标的近似标志,法定赔偿应体现一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由20万改判至100万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一、对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考虑版权保护与作品创新之间的平衡——江西省亿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表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福建高院:【“汤圆酱”表情包案】利用公有领域的表达方式、素材再创作形成的作品的侵权比对
二、短视频作品署名方式使观众对作品著作权人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2)福建高院:转发视频刻意删除原视频标识,另以不显眼形式标注著作权人名称,同时以醒目方式标识自己署名并修改作品,构成侵权
一、一审原告骆驼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2.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第10941482号与第10941479号“
3.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4.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在其阿里巴巴店铺、淘宝店铺等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30天的声明,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
5.判令由梦幻公司、傲风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嗣后,骆驼公司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二、涉案标志
原告权利商标 | |||
注册号:10941482 核定商品(第22类):过滤用填料;包装带;车辆盖罩(非安装);吊床;帐篷;蒙古包;渔网;遮篷;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羊毛 权利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 |||
注册号:10941479 核定商品(第24类):纺织织物;布;无纺布;毡;浴巾;被子;床单和枕套;睡袋(被子替代物);桌布(非纸制);洗涤用手套 权利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 |||
注册号:16925772 核定商品(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个人用扇(非电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非医用气垫;野营睡袋;野营用睡垫;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 权利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 |||
注册号:11644220 核定商品(第24类):棉织品;布;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毛巾;浴巾;床单和枕套;睡袋(被子替代物);蚊帐;被子 权利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 |||
注册号:16925880 核定商品(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个人用扇(非电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非医用气垫;野营睡袋;枕头;野营用睡垫;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 权利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 |||
注册号:23020181 核定商品(第22类):蒙古包;风障布;网;非橡胶、非塑料、非纸或纸板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绳索;防水帆布;编织袋;纺织纤维;吊床;帐篷 权利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 |||
被告使用标志 | |||
注册商标 | 注册商标 | ||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厦门中院):
1.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2.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3.驳回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福建高院):
1.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第10941482号“
3.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
4.驳回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厦门中院):
骆驼公司经公证的事实可知,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经营的网店中均出现“
二审法院(福建高院):
1.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帐篷、充气垫等户外用品,分别与骆驼公司第10941482号“
被诉侵权“自由之舟骆驼”“骆驼”“正品骆驼”标识中完整包含涉案“骆驼”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由于骆驼公司涉案“
2.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不合理
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骆驼公司及其涉案商标在户外产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分别在淘宝和1688平台开设店铺经营被诉侵权产品,并且在其店铺中大量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销售范围广,侵权情节较为严重;3.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较高,销量较大;4.骆驼公司为本案维权实际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骆驼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未就使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相关法定要件进行充分举证。但如上分析,鉴于涉案权利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在保护强度上应与品牌商誉相适应:鉴于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在惩戒的力度上应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据此,一审法院确定由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共同赔偿骆驼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万元不足以弥补骆驼公司的损失及合理开支。本案虽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在赔偿限度内基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应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故本院依法将赔偿数额调整为100万元。本院对骆驼公司有关一审判赔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子以采纳,但其要求判赔200万元偏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合议庭:蔡伟、张丹萍、吴广强
裁判日期:2022.11.2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民终1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社区上街西线工业区18号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倩宁,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罢,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李林村李林社867号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腾飞,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工业园J4-3栋四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胡腾飞,执行董事。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邵峰,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因与上诉人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骆驼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3.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连带赔偿骆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4.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骆驼公司第10941482号、第10941479号、第16925772号、第11644220号、第16925880号、第230201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5.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在其阿里巴巴店铺、淘宝店铺等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30天的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骆驼公司公开道歉;6.判令由梦幻公司、傲风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梦幻公司、傲风公司连带赔偿骆驼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万元过低。
1.梦幻公司、傲风公司销售侵权产品金额高达700万余元,获利超过200万元。经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调取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开设网店中全部帐篷和睡袋的销售数据对销售数据中“商品名称”或“消费名称”项目栏筛选出关键词为“骆驼”的交易商品,并对“支付状态”或“交易状态”项目栏筛选出关键词为“交易成功”的订单,统计得出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因侵犯骆驼公司商标专用权所得利润已超过百万元。具体为:梦幻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通过1688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为4,286,519.64元,于2018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为835,985.65元;傲风公司于2016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因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2,030,979.01元。梦幻公司、傲风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合计7,153,484.3元,根据行业约30%的利润率,其侵权获利合计2,146,045.29元。该数据还未统计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线下销售额。2.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行为系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一,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在明知骆驼公司的“骆驼”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与骆驼公司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具有侵害商标权故意,其主观恶意较大。第二,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范围广。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淘宝、1688店铺先后于2014年、2015年开店,并自2016年起开始使用“骆驼”“骆驼正品”关键词销售相关产品,距起诉之日已长达5年,即其侵权行为持续了5年之久。另外,考虑到网络平台的特殊性,面向的是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客户,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侵权行为涉及地域覆盖面极为广泛。第三,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因侵权获利巨大,并造成骆驼公司巨大损失。如前所述,梦幻公司、傲风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总销售额为7,153,484.3元,侵权获利为2,146,045.29元,其实际销售额与获利金额应远大于该金额。一审法院未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无法起到保护骆驼公司合法商标权的作用。第四,骆驼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付出了巨大的成本。骆驼公司为了本案维权进行了一系列公证、委托律师处理本案、到杭州调查取证等,异地维权,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时间,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判决赔偿20万元明显过低。
(二)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应当停止生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商品
根据梦幻公司1688店铺展示的信息可知,其公司规模大业务网络广,主营产品为帐篷、户外帐篷等。且梦幻公司傲风公司未能说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可合理推断其应当有相应的工厂和仓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及储存货物。
(三)梦公司、傲风公司的侵权行为将严重影响到骆驼公司的声誉,应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恳请二审法院支持骆驼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梦幻公司、傲风公司辩称,(一)梦幻公司、傲风公司销售自有产品,代销第三方产品,合法合理,是正常的经营行为,骆驼公司要求梦幻公司、傲风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将带有“骆驼”二字的产品都认定为侵权产品,明显是为了混淆视听。骆驼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为使用在鞋类上的图形商标,而不是文字商标,“骆驼”字作为通用名称,骆驼公司也有义务保证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梦幻公司、傲风公司代销被诉侵权产品是为了获取流量,产品佣金微乎其微,骆驼公司所谓的30%利润率也没有证据证明。(二)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商标与骆驼公司的涉案商标不相似,第三人的商标与骆驼公司的涉案商标也有明显的区别。梦幻公司、傲风公司自成立起销售的就是帐篷等户外产品,拥有多项专利,骆驼公司刚进入帐篷行业,且只购买了一项专利,故梦幻公司、傲风公司没有搭便车的意图,反而是骆驼公司想要驱除该行业中的中小企业。(三)梦公司、傲风公司代销的产品为一件代发,没有库存,不存在销毁侵权产品的问题。(四)骆驼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失。
梦幻公司、傲风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无需支付骆驼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商标“
(二)骆驼公司仅是鞋类商品上的“
(三)骆驼公司近年来频繁对户外用品领域的同行业者发起诉讼,不是正常的商标使用方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梦幻公司、傲风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专注于帐篷、睡袋等户外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多项著作权和专利权。骆驼公司虽在服饰领域深耕多年,但也是近四五年来才进军户外用品领域,且主要产品仍然是服饰类的冲锋衣,而非帐篷和睡袋等产品。骆驼公司在帐篷、睡袋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未实现客观上的稳定市场秩序,故其证据只能泛泛的指向其所有相关商标和商品,不能证明帐篷和睡袋这些品类。骆驼公司始终未能提出其帐篷、睡袋销售受到影响的证据。
综上,被诉标识与骆驼公司商标不相似,不会导致混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梦幻公司、傲风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需进行赔偿,二审应当予以改判。
骆驼公司辩称,(一)梦幻公司、傲风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与骆驼公司的权利商标是相似的,二者都是整体头向左的骆驼图形,仅是在骆驼形态、姿势、驼峰处有细微的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骆驼公司,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近似侵权。(二)骆驼公司的驰名商标所覆盖的并不仅限于其核准注册的产品范围。(三)骆驼公司近年来对户外用品行业的同行提起诉讼是正当的维权行为。本案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骆驼公司的维权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骆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2.判令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第10941482号与第10941479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4月14日,骆驼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第10941482号“
2017年12月28日,骆驼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第16925772号“骆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垫枕、非医用气垫野营睡袋、野营用睡垫等。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2017年11月28日、2018年6月14日,骆驼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第16925880号与第23020181号“CAM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22类。有效期分别至2027年11月27日,2018年6月13日。
2021年3月27日,骆驼公司自北京骆驼鞋业有限公言受让第10941479号“
骆驼公司委托杨小亮进行证据保全。2021年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21)粤广南方第017785号公证书。杨小亮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在“淘宝”输入“探险骆驼帐篷商城”,进入后在该商城界面点击“野餐垫防潮垫自动充气垫单人双人户外帐篷睡垫便捷加厚野外床垫”字样链接,进入该页面后选定颜色分类和数量,点击“立即购买”,并通过支付宝成功付款进入“淘宝网-付款成功”页面。返回搜索页面,点击“探险骆驼全自动户外帐篷3-4-6-5-8人双层野营防暴雨大帐篷套装”链接,进入“探险骆驼全自动户外帐篷3-4-6”页面选定颜色分类和数量,点击“立即购买”’,并通过支付宝成功付款,进入“淘宝网-付款成功”页面。在“店内搜索页探险骆驼帐篷商城”,点击公司信息进入“企业档案展示页面”,再点击进入“商家资质”页面。上述过程均进行截图。
在商品展示页面中,商品中出现“
2021年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21)粤广南方第017784号公证书。杨小亮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在“淘宝”输入“探险骆驼帐篷户外商城”,进入后在该商城界面点击“探险骆驼全自动帐篷露营野营户外2-3-4人防暴雨双层双人帐篷包”字样链接,进入“探险骆驼全自动帐篷露营野营户”页面,选定颜色分类和数量,点击“立即购买”,并通过支付宝成功付款,进入“淘宝网-付款成功”页面。在“店内搜索页-探险骆驼帐篷商城”,点击公司信息进入“企业档案展示页面”再点击进入“商家资质”页面。上述过程均进行截图。
在商品展示页面中大量出现“
经一审法院签发调查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就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销售数据、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回复。骆驼公司认为梦幻公司通过1688平台销售额为4286519.64元,淘宝平台销售额为835985.65元。傲风公司的销售额为2030979.01元。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对上述数据均不予确认,认为骆驼公司统计的金额包含大量其他产品,仅认可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在淘宝平台为49004.31元,在1688平台为1099131.72元,且在1688平台存在多单刷单的销售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骆驼公司是第10941482号与第10941479“
一审法院判决:一、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删除侵权产品链接;二、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三、驳回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8500元,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骆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敏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卢燕珊和王敏的面前,公证处工作人员郑葵根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登录“www.1688.com”进入相应账户,搜索栏中选择“供应商”并输入“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入后浏览该店铺页面,并点击“公司档案”进入相应页面后点击“查看工商注册信息一”;在店铺页面点击“供应产品”进入相应页面依次选择相应三款商品数量、颜色后点击“加入进货单”:而后,点击弹出窗口中“去结算进入相应页面“提交订单”后付款。相关操作页面均进行截屏。2020年7月20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卢燕珊和工作人员郑葵根的监督下,王敏对收到的快递包裹(快递编号:773047097187886)进行拆封并拍照,随后公证处公证员将部分物品封存后连同未封存物品一并交王敏收执。2020年7月22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卢燕珊和王敏的面前,公证处工作人员郑葵根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对前述快递的物流信息进行查看并截屏。2020年8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分别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5121、15124、15126号公证书,并将前述操作中形成的截屏和拍照图片作为公证书附件。
前述公证书附件和实物显示,1688店铺“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品展示页面中部分商品图片上使“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21)粤广南方第017785号公证书附件显示,淘宝店铺“探险骆驼帐篷商城中“野餐垫防潮垫自动充气垫单人双人户外帐篷睡垫便捷加厚野外床垫”及“探险骆驼全自动户外帐篷3-4-6-5-8人双层野营防暴雨大帐篷套装”商品链接的宝贝详情中使用了“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21)粤广南方第017784号公证书附件显示,淘宝店铺“探险骆驼帐篷户外商城”商品展示页面中部分商品图片上使用了“
2017年11月28日,梦幻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21559712号“
骆驼公司系于2005年10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制造销售服饰、皮具、鞋,网上销售服饰、皮具、鞋、户外用品等。经骆驼公司经营推广宣传,骆驼公司及其“
梦幻公司系2015年3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胡腾飞,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服装批发;鞋帽批发;服装零售;帽零售等傲风公司系2015年10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胡腾飞,经营范围包括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服装批发;鞋帽批发:服装零售:鞋帽零售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2.若侵权成立,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帐篷、充气垫等户外用品,分别与骆驼公司第10941482号“
被诉侵权“自由之舟骆驼”“骆驼”“正品骆驼”标识中完整包含涉案“骆驼”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由于骆驼公司涉案“
骆驼公司上诉称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具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从二审查明的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家公司均系服装、鞋帽等批发零售企业,并不包含生产、制造的经营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上亦未标明其系生产企业,在骆驼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生产。骆驼公司的这一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梦幻公司、傲风公司销售侵害骆驼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虽然本案中调取了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在淘宝和1688平台的销售数据,但由于“
根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中均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库存,骆驼公司要求其销毁库存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骆驼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使其商誉受损,故其有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骆驼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第10941482号“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0元,由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市梦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共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 伟
审判员 张丹萍
审判员 吴广强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楚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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