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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商标侵权纠纷看基层法官处理滥诉的智慧

方晓红 IP控控
2024-08-26

方晓红  知识产权律师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本文涉案的裁判文书: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6民初318-322号裁定书(共5份);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6民初318-322号判决书(共5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971-1975号判决书(共5份);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2023)闽0625民初2146号判决书(共1份);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2023)闽0400625民初2147-2149号裁定书(共3份);

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2023)闽0623民初6061号裁定书(共1份)。








01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某系一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经营者,被告许某某系某平台若干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均以其自己或者家人的名义开设)。2019年12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开始业务合作,许某某将其经营网店获取的订单转交给郑某某加工及发货(采用一件代发模式)。

2021328日,郑某某获准注册第47896053号“欧零”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6类“图画、平版印刷工艺品、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书画刻印作品、年画、宣传画、油画、照片(印制的)、雕版版画、印花用图画(截止)”上,核准使用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3月27日。

2021521日,郑某某通过QQ将第47896053号“欧零”商标注册证图片发送给许某某,以“我们已经注册好该欧零商标,品牌里面可以填入此商标,增加店铺权重”之条件许可许某某使用。许某某在QQ中回复“好”表示同意。后许某某在其网络店铺中,将所售商品的品牌填写为“欧零”。

2021年11月24日,郑某某发微信至许某某:“某某,你现在自己做了是吧,那些货款先帮我们结一下  还有涉及我们这边的图片下架一下  谢谢。早上订单先暂停发货”“如果还需要这边发货也可以,一天一结”。许某某回复称“早上的先发吧  晚上回去我那些先结给你  这几天都在外面”。



02


【诉讼经过】





第一回合:郑某某提起诉讼,又撤诉。许某某反诉胜诉


2022年5月17日,郑某某向漳州中院提起5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起诉许某某及其家人在网络平台店铺擅自使用“欧零”商标,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注:第2项诉讼请求,5个案件诉讼请求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2万元、8万元。】

许某某在答辩期间向漳州中院提出反诉:1.确认郑某某滥用权利并赔偿许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2万元、8万元(含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调查取证费等);2.判令郑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许某某在某平台经营网店,并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通过QQ、微信、支付宝与郑某某发生708次交易,交易款达784903元。郑某某在取得第47896053号“欧零及图”的商标专用权后,于2021年5月21日生意往来QQ聊天中,主动将前述注册商标许可给许某某使用,该商标许可未设置任何条件,郑某某也从未向许某某主张解除该商标使用许可。2022年4月11日,许某某登录网店时,看到平台的“违规信息”提示,信息显示郑某某向平台客服投诉其网店侵犯其“欧零”注册商标专用权。许某某遂于2021年4月12日在微信里提醒郑某某,其使用“欧零”商标是郑某某主动许可的。郑某某不予理会,也不愿意给许某某合理的整改期限,在继续向平台投诉许某某经营的五个店铺商标侵权后,又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期间,郑某某的代理律师通过平台向许某某发送法院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文件。郑某某的行为为典型的权利滥用。

第一回合5个案件中,郑某某为主张合理费用,向法院提供35000元律师代理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该发票在被告收到法院送达文件时已冲红。但是原告为谋取不当利益,在证据质证环节依然向法庭提供已冲红的发票原件供许某某、合议庭验证,以证明该合理费用的存在。该行为被许某某当庭举报,许某某当庭还提供了《参考资料一一关于提供伪造证据的处罚》,请求漳州中院对郑某某提供伪造证据予以处罚,并向有关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或者司法建议。

郑某某因害怕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在开庭半日后(核对证据原件、质证),匆匆撤回前述5个案件的起诉,漳州中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闽06民初318-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

郑某某撤回起诉后立即退庭,缺席下午半日的反诉庭审。

2022年9月1日,漳州中院作出(2022)闽06民初318-322号民事判决:1.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某合理费用共计35424元(7084.8元/案);2.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回合:郑某某上诉,郑某某胜诉


郑某某不服漳州中院(2022)闽06民初318-322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恶意诉讼通常是指行为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恶意诉讼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显的恶意。判断当事人是否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本案中,郑某某经授权获得涉案第47896053号“欧零”商标,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具有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等不应注册的情形,郑某某作为商标权人的权利应当子以保护。2021年5月21日,郑某某以QQ聊天的形式,许可许某某在其销售的商品品牌中使用涉案商标。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范围,双方无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许某某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符合双方合作模式及商标性质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标。郑某某与许某某之间存在“一件代发”的合作模式,许某某在其销售的由郑某某发货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表明商品来源于郑某某,上述商标使用方式符合郑某某作为商标权人授权的意思表示,也符合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基本属性。如果许某某在由他人发货的商品中使用涉案商标,既违背了郑某某作为商标权人授权的真实意思也不符合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基本属性,不应认定为是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标。根据郑某某2021年11月24日与许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郑某某认为许某某自行生产了相关产品,许某某也未予以否认,故郑某某有理由认为许某某在销售由他人生产的产品中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郑某某的商标专用权。郑某某以诉讼方式维权,不能认定其是以损害许某某合法利益为主要目的具有滥用商标权的主观恶意。原审认定郑某某滥用商标权,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不能认定郑某某具有滥用权利的情形,许某某要求郑某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1.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民初318-322号民事判决;2.驳回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回合:郑某某以第二回合胜诉判决书再次起诉,再次败诉


2023年3月23,依据法释〔202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郑某某将第一回合中的4个案件重新起诉于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另外一个案件重新起诉于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

理由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971-1975号判决书已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第三回合起诉资料,除第一回合的律师案件委托合同及代理费冲红发票不同及多了福建高院的判决书之外,其余证据相同。

许某某在答辩期间又同时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事实与理由:

2022年5月17日,原告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5件,案号分别为(2022)闽06民初318-322号。原告在提起诉时向法院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此证明其有35000元的合理费用支出。

2022年8月12日,原告在开庭时出示证据5票据原件供被告、法庭查证。被告告知漳州中院,原告前述3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已冲红,并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冲红凭证供法院验证,原告因其提供伪造证据被举报,匆匆撤回一审本诉。

福建高院(2022)闽民终1971-1795号判决郑某某提起(2022)闽06民初318-322号民事诉讼不构成权利滥用,但不代表本次郑某某起诉不构成权利滥用:1971-1975号案件重点审查的是反诉被告在318-322号案件中,有没有诉权(没有审查伪造证据事宜,因为反诉被告的本诉已撤诉),应不应该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惩罚之。最终,福建高院认为:郑某某有理由认为许某某在销售由他人生产的产品中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郑某某的商标专用权,郑某某以诉讼方式维权,不能认定其是以损害许某某合法利益为主要目的、具有滥用商标权的主观恶意。

到了本案,情形又有了变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郑某某在318-322号等案中向漳州中院提供伪造的证据,被许某某等被告举报后,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而撤回起诉,漳州中院也裁定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福建高院判决郑某某318-322号的起诉不构成权利滥用之后,郑某某本应因为与许某某确实存在商标许可、且许可协议确实存在没有明确解除,加之其之前伪造证据起诉许某某等而息诉止争。然而郑某某非但没有丝毫收敛,二次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他以为这次换个律所、律师就可以逃避第一次诉讼与代理律所、律师相互勾结、伪造证据,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之违法行为。郑某某的第二次诉讼行为为典型的权利滥用。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经过一次开庭,二法院法官经过合议,最后挑出(2023)闽0625民初2146号案件判决: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许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判决后,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被告(反诉原告)许某某均没有上诉。



03


【法官处理熟人间滥诉的智慧】



郑某某在大约一年半的时间里向法院提起15个诉(加上许某某的10个反诉,实际共25个诉),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从曾经的合作伙伴许某某处得到经济赔偿,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漳浦县人民法院经过一次开庭,最终,长泰区法院选择其中一个案件先行开庭宣判,驳回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随后,其在长泰区法院的法官劝说下撤回其他四个案件的起诉。第三回合在驳回郑某某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终结诉讼,两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对案件处理技巧不得不值得夸赞:


1、立案前调解,郑某某拒绝



2023年5月10日,许某某收到长泰区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清单。前述起诉文件,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文件没有实质差异:(1)起诉状连重新修改都懒得修改,直接将向漳州中院的起诉状落款用笔划去“中级”,用手写“长泰县”(实际是“长泰区”)(见下图),然后递交。(2)将向漳州中院递交的证据《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替换成新委托律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3)多一份福建高院相关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郑某某起诉状落款


许某某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与长泰区法院沟通,告知其与郑某某在漳州中院的诉讼细节,建议长泰区法院说服原告放弃起诉。

然而,郑某某坚持认为他可以从诉讼中获取他想要获得的利益,拒绝放弃诉讼。2023年10月11日,在郑某某向长泰区法院申请立案后5个月,长泰区法院受理其立案申请。


2、庭审中让双方畅所欲言



与一般案件庭审法官喜欢制止代理人发言不同,长泰区法院与漳浦县法院在审理郑某某与许某某商标纠纷案件时,对于本案的焦点“(1)关于第一回合伪造证据、撤诉问题,(2)关于郑某某第三回合诉讼是否违反诚信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问题,(3)商标许可合同是否解除问题”,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让当事人在庭审中充分宣泄情绪,也让当事人、代理人充分发挥诉辩意见。由于双方当事人都参与了庭审,律师对于事实的陈述、法条适用、法理的明析及充分的辩论,加之合议庭辅以法庭调查、询问,纠纷的脉络逐渐呈现在当事人面前,案件未宣判之前,是非恩怨即大致分晓。


3、庭后口头谴责



长泰区法院立案前、漳浦县法院立案后、庭审中,主办法官均询问郑某某,福建高院在(2022)闽民终1971-1975号案件中已确认涉案五个网店是由许某某实际经营,郑某某只需起诉许某某一人即可,为什么在第三回合起诉中将一个案件拆成五个,分别起诉?长泰区法院在立案前甚至要求郑某某将案件合并处理,但郑某某没有同意。漳浦县法院在庭前与郑某某沟通无果后,主办法官于庭审结束后特意走到原告席,就郑某某将一个案件拆分若干案件的诉讼行为,造成许某某和法院诉累,给予其口头谴责。并明确,拆分起诉就在浪费司法资源,就是在滥用诉权。


4、选择其中一个案件先行判决(开庭宣判),判决生效后再调解、撤诉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上述条文的“一律公开”,是指不管案件类型如何,是否公开审理,均应公开宣判。

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除刑事案件外,民事案件如果不是当庭宣判,择日宣判的,几乎不另行安排开庭公开宣判,而是由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直接邮寄送达当事人。此种宣判方式虽然方便、快捷,但是少了些许司法威严。对于参诉的当事人来说,既少了直观感受司法威严,又少了直接接受司法教育的机会。

本次长泰区法院、漳浦县法院五个案件庭审结束后,长泰区法院另辟蹊径,选取其中一个案件开庭宣判。长泰区法院一方面确认郑某某没有明令禁止许某某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也就是说,既使许某某违背当初“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侵害了郑某某的利益,但是只要许某某从郑某某处发货,郑某某还是允许的。因此,在双方没有明确禁止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下,许某某没有及时下架涉案商标,不能认为是侵权。据此,长泰区法院驳回郑某某对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长泰区法院又认为,从商业道德上讲,许某某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商品详情宣传、销售自已制作的产品,违背了双方“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有违诚信原则,理应予以谴责。

公开开庭宣判的好处就是:法官在威严的国徽下,将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举证、质证、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清楚地展现出来。原被告在聆听宣判时,可以根据判决书的逻辑结构、措辞,揣测即将判决的结果,感受法官的逻辑思维。本案,合议庭既分析了许某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侵权,又利用对许某某的行为的谴责来安抚郑某某。最终,致使郑某某在一案败诉的情况下,没有上诉。

上诉期限截止后,长泰区法院主办法官立即致电郑某某,对其进行安抚,并劝其将其余案件撤诉止损,郑某某应允。主办法官又致电许某某,征求许某某意见并建议许某某撤回反诉。许某某亦欣然应允。至此,一起来来回回三个回合、历经一年半的合作伙伴纠纷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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