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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现已成为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重要力量之一。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我国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对进一步促进安全、有序的数据跨境具有重要作用。
为更加深入理解数据跨境流动,同时为理解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发展趋势,我们对中国近年来在数据跨境流动治理领域展现出的态度及其治理规则予以初步整理。
更新时间:2024年3月29日
1.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法律法规进程2.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规则建构01
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发展概况
1. 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法律法规进程
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积极推动数据跨境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我国制定出台了多部与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法律法规。2024年3月22日,《规定》出台,中国数据政策将越来越开放。戳链接查看详细内容:【要点+笔记】《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其一,中国数据跨境相关政策将越来越朝着促进发展方面进行结构性调整。在《规定》出台前,网信办、数据局等与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部门在对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表述一直都是“规范和促进”。而在《规定》出台后,标题由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和促进”改为了现行的“促进和规范”,这体现出国家在对待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重心更侧重于发展。其二,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逐步迈向更成熟和精细化的方向。《规定》立足于数据跨境流动实践,列举了无需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细化了数据跨境的适用范围。同时,根据《规定》,国家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和《个人信息出版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进一步规范化数据出境申报材料,并公布线上数据出境申报平台,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体系逐步完善。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现行政策与体系的开放充分体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决心,以此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2. 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规则建构
首先,我国相继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跨境流动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 |
|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
其次,为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基本构建了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其一,2022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具体情形、工作流程、评估要求等作出说明。其二,2022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其中明确适用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模式、认证实施程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关键事项,并公布了包含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志。其三,2023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对适用范围、重要原则、订立条件、备案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合规整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标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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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
|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以及跨境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 第三条 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
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等文件,对数据处理者申报安全评估、备案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指导数据处理者规范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02
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重要政策梳理
2022—2024年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重点政策文件(节选)
03
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现行体系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等主要规则构建了以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为核心的数据出境监管框架。伴随数据跨境流动的实践发展,我国立足社会发展的新动态与实践需求,对数据出境跨境流动治理(监管)体系进行了更新。结合《规定》的相关规范,可以将现行数据跨境中的数据简单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是非重要数据且非个人信息的一般数据,随便出。《规定》罗列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 | |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 |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 |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 |
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 | |
第二类是重要数据,没被通知就不用管。《规定》第2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第三类是个人信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规定》明确,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任何一条个人信息出境均需要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第七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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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典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
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战略与宏观研究项目主任《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总编辑
主要研究领域为数字经济、数字货币、网络与数据治理,国际政治经济学等。
个人专著包括《非常法史》、《法眼看民国》、《政策沟通:国际合作引擎》;参与编著《“一带一路”大百科》《读懂“一带一路”》《破解中国经济十大难题》、《中国改革大趋势》等。
在《中国金融》、《文化纵横》、《人民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十多篇研究论文,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北京日报》等数十家权威纸媒发表近百篇评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