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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公司设立纠纷系列(十四)丨王鹏飞、金琛: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王鹏飞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


金  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者按: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然而若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尚未成立时即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本文将通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则案例为您解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8)沪73民终13号  已经生效


2014年1月1日上海安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成娱乐”)作为乙方与案外人上海辕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同年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根据安成娱乐提交的材料出具了《关于上海安成娱乐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3月6日,安成娱乐获得在上述地址经营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的上海市公众场所卫生许可证。8月11日,何庭安、付永成作为投资人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注册地为浦东新区,经营范围为卡拉OK包房。8月1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安成娱乐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股东(发起人)为何庭安、付永成。10月10日,上海安成娱乐有限公司获得营业执照。


2014年8月19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安成娱乐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号的“欢歌天天量贩KTV”场所内提供包含涉案《醒你》《祝你愉快》《活着便精彩》在内的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经原告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被告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4)沪徐证经字第5678号公证书。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安成娱乐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支付合理费用,一审原告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精要

法院认为,被告安成公司虽未获得营业执照,但为了经营涉案KTV,先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获得各项行政审批。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其已处于设立阶段,并已开展了经营活动,被告提前开展经营活动虽然并非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但无论是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还是非必要行为,均属于设立公司行为,应当将发起人提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营业行为视为履行设立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安成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经营风险提示

对著作权人的风险提示:著作权人应保存好证明其享有相关著作权的证据材料,如《著作权授权合同》等相关著作权授权文件。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关于侵权赔偿数额,一般会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为标准。在经济损失和获利情况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予以酌定。


对公司的风险提示:设立阶段的公司虽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但此时以公司名义提前进行经营的行为将被视为发起人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进行的设立行为,因上述行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公司成立后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否获得营业执照,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都应审慎经营,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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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监。擅长并购、公司及投融资争议解决,兼任独立董事、仲裁员、产权交易中心评审专家。王鹏飞律师具有法学、经济学与金融学复合背景,具备投融资风险管理师、投资项目分析师、并购交易师资格,擅长处理公司争议解决和并购、投融资项目,荣获《商法》中国法律百强律师和服务创业创新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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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就职于金融业务中心-金融业务部,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及公司法律事务,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与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查、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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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赵可青 公司业务中心副总监、公司并购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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