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唐娟娟:以案普法 | 从电影《失孤》被拐儿童原型与亲生父母相认看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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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7月11日,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表示,他已获知儿子郭新振的下落。郭刚堂与儿子DNA比对成功,父子终于相认。1997年,2岁多的郭新振被人贩拐卖。二十多年来,郭刚堂为寻找儿子,骑行40万多公里,跑了31个省,报废10辆摩托车。
案情简介
1997年,呼某、唐某两人相识并恋爱,9月一起在山东旅游期间为图财预谋拐卖一男孩。9月21日,两人窜至山东聊城,呼某在汽车站附近等候,唐某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将在家门口独自玩耍的郭新振抱走,随后与呼某一起乘长途车返回河南,由呼某将郭新振贩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个人,一辆摩托车,车后插着一面寻子旗帜,很多人通过电影《失孤》认识了郭刚堂。该电影于2015年上映,由刘德华担任主角。电影内容正是由郭刚堂自1997年起曾寻子多年的亲身经历改编而成。
自踏上了寻子之路,他便一直骑着摩托车,找寻了全国除西藏和新疆剩余的全部省份,整个历程40余万公里,骑坏了10辆摩托车。二十多年来,郭刚堂一直在锲而不舍地做一件事——寻找被拐走的儿子郭新振,他说,“只有在路上,才觉得对得起儿子。”
幸运的是,现在这一家人终于得到了一个让人欣慰的结果。7月11日,公安部组织山东、河南两地公安机关在山东聊城为郭刚堂、郭新振一家人举行了认亲仪式,离散24年的家庭终获团聚。认亲现场,一家人紧紧相拥,泣不成声。
而电影《失孤》中郭刚堂原型的扮演者刘德华,得知郭刚堂找到儿子的消息后,在社交平台发视频称,“郭大哥,真替你高兴!”并表示,这二十多年的坚持,终于没有被辜负,非常开心,而且非常振奋。
郭家的故事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与此同时,针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罪又在网上引发了一阵热议。“活活拆散别人的家庭,人贩子真该死!”“拐卖孩子的人,抓住一个就该枪毙一个!”“错失24年的亲情要怎么补回来?人贩子死24次也不足惜!”……此外,还有网友提出:如果养父母是被拐卖儿童的买家,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
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适用范围和量刑究竟是怎样规定的?“人贩子”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依照法律被判处死刑呢?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轻的5年有期徒刑到最重的死刑,可见该罪名系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由此可见,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有三档,且只有在行为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时才会被判处死刑。人们对于“人贩子”的愤怒可以理解,但是“应该把人贩子统统拉出去枪毙”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除此以外,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人,不止有“人贩子”。“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没有源源不断的购买需求,没有来自收买孩子一方金钱利益的驱使,就不会有人贩子一次次的铤而走险。因此,法律的矛头不能仅仅对着“人贩子”,这场罪恶交易背后的买家,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仅如此,有时候,孩子的亲生父母也可能涉罪。某些父母主动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实际上也涉嫌拐卖儿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亲子亲卖”?无论出卖方是谁,只要存在金钱交易,就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父母也没有权利将亲生子女作为商品进行贩卖。“好心收买”?不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而采取非法收买方式实现得到一个孩子的目的最终都将面临“人财两失”的结局。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为更好的保护被拐卖儿童的自由权益,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如果在被追诉前,收买方将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区别以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呢?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 “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由此可见,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德和衡律师团队先前就办理过类似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养而涉嫌犯罪的案件,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铤而走险。根据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能力,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除此之外,还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也会构成拐卖儿童的罪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因为世界很圆,所以终会遇见。”游子归家,亲人重聚,拐卖儿童的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愿父母的爱都有归处,愿世间再无“失孤”。
律师总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升以及我国DNA数据库的丰富和完善,相信前文中郭父的悲剧会越来越少,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德和衡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实战经验,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团队律师以获得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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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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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简介
徐红亮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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