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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十六期/总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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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新规发布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0年8月28日于官网发布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四、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五、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八、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

  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海关总署



02

工信部规定草案: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2020年8月31日,为推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 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


《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来源:工信部



03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二是压实了平台企业责任。遵循“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应商”基本思路,要求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将不合理低价游、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热点纳入监管,做出相应规定,既体现了行业监管的刚性,也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四是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增加助力复工复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条文,提出进一步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调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等措施的配合义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04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25日,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


《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后,2016年11月发布,已实施近4年的《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即行废止。


《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网约车经营行为及定价机制进行调整,网约车车辆需为具有本市号牌的7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车内需安装录音录像等设备;乘客投诉处理完毕时限由5个工作日减为3个工作日;同时要求明码标价,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来源:成都市交通管理局



05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智能快递柜免费保管期限不低于18小时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9月2日消息,《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9月1日正式发布相关条款。《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根据《条例》的相关要求,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条例》指出,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鼓励已建成建筑物根据需求维修、更新、改造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升级改造已有信报箱为智能投递设施。经过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相关费用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针对备受争议的快递柜保管期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十八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而对于快递野蛮分拣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快递企业野蛮分拣,有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邮政快递服务车辆管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来源:网易科技



监管动态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5号丨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2020年8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抽查范围如下:


一、进口商品:童装、文具、领带、丝巾、围巾、坐便器、洗碗机、空气净化器、打印机、电热水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监视器、垃圾食物处理机、电磁灶、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内饰件、染料、颜料、着色料等。  


二、出口商品: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毛绒玩具、电热水龙头等。


来源:海关总署



02

社交电商“素店”因拉人头传销被湖州市吴兴区市监局罚款200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显示,浙江素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拉人头传销”被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000元,处罚决定做出之日为2020年8月18日。


据悉,2018年11月,浙江素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运营“素店”平台,并借鉴云集微店建立玩主模式,对“素店”进行相关设置开始运营。


玩主模式分为玩客、玩主、金牌玩主、钻石玩主,其中,玩主、金牌玩主、钻石玩主之间的关系为等级关系,非层级关系。


玩客通过购买398元、498元、598元的礼品包可以升级为玩主,礼品包为当事人搭配的组合商品,非单一商品,礼品包种类多样,玩客可自行选择,礼品包价格与其市场价格基本相符。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素店”APP各层级的升级条件及可享受的业绩提成等如下:

-   所有玩主全部享受推荐一代100元,二代50元推广收益;

-   玩客:购买一份礼包(或者推荐4个人购买礼包可免费获得玩主身份);

-   玩主:直推10人,目前有限额度8888人,可享受公司礼包营业额的的3%分红+x%的大众区消费分红;

-   金牌玩主:直接推荐20人,消费圈累计分享玩主100人,享受消费圈业绩20%提成;

-   钻石玩主:直接分享20人,消费圈累计分享玩主2000人,其中直属金牌玩主5位,享受消费圈业绩30%提成;

-   合伙人玩主:直接分享20人,消费券累计分享玩主万人,直属钻石玩主5位(受邀加入头号玩家俱乐部)。


来源:东方财富网



03

威海睦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2020年8月25,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威市监经广行处字〔2020〕37号”)显示,威海睦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对发布的广告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未标明出处的行为,罚款1000元;3.对发布的非医药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罚款400元。


来源:财金瞭望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南京琅勃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5月29日,当事人南京琅勃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境布鞋等货物一批到马来西亚,提运单号5100534269934。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有:标有 “耐克钩图形”标识鞋子990双(以下称上述货物),案值约人民币29700元。


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蛇口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并提交担保。


蛇口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耐克钩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9-72254)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有出口货物申报清单、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455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深圳海关




行业动态





01

第三方来源商品将无法接入?抖音:仅针对直播带货


2020年8月26日,抖音直播再出重磅新规:9月6日起,第三方链接需要通过星图下单可以进入直播间购物车。10月9日起,第三方来源的商品将不再支持进入直播间购物车,淘宝、京东商品无法接入抖音。抖音小店平台来源商品不受影响。


对此抖音相关负责人对网易科技回应,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平台将加强直播带货管控。据介绍,从9月6日起,第三方平台来源商品直播分享需要通过巨量星图平台匹配直播带货达人;从10月9起,第三方来源的商品将不再支持进入直播间购物车;小店平台来源商品不受影响。


不过上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仅针对直播带货,短视频仍可正常搭载第三方链接商品。


来源:网易科技



02

继爱奇艺后 台当局又对淘宝台湾动手:限6个月撤资或改正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经济部投审会”称,淘宝台湾虽由英商克雷达分公司经营,但克雷达可被陆资阿里巴巴实质控制,从而判定淘宝台湾为陆资,裁罚新台币41万元,限期6个月内撤资或改正。


台“投审会”还称,阿里巴巴在克雷达公司持股未逾30%,符合现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但依法令或契约约定,阿里巴巴可操控英商克雷达营运方针,认定具控制能力。


对于媒体此前传出淘宝台湾若遭认定陆资恐被迫退出台湾的消息,今天(24日)稍早时淘宝台湾曾回应台湾“中央社”时称,将持续尊重且配合主管机关决议。


淘宝台湾向“中央社”记者说明,淘宝台湾由克雷达台湾分公司运营,克雷达股权来自不同国家的外资基金投资,投资比率皆依循台湾法律。淘宝台湾称,将持续尊重且配合主管机关决议,稳健经营,为台湾市场提供服务,保障消费者与商家的权益。


来源:网易科技


03

洋码头自建奢品鉴别中心 奢侈品单品销量同比增50%



2020年9月2日,洋码头表示为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感和购物体验,正式推出奢侈品鉴定服务“奢品护航”计划。消费者在下单后选择此服务,买手可将商品先寄到洋码头鉴别服务中心进行商品鉴鉴别。据悉,目前平台支持鉴别类目覆盖包袋、腕表、服饰等多个类目,涉及超万种商品。


“我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用户在电商平台消费奢侈品的安全感。”洋码头相关负责人介绍,奢侈品作为非标品类,由平台对卖家们出售的商品进行官方检测和鉴别,为用户提供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参考体系,可以提升用户消费安全感。


据公开资料显示,洋码头成立于2010年,目前平台已拥有认证买手超8万名,覆盖全球六大洲83个国家,每日可供购买的商品数量超过80万件,用户数量超8000万,覆盖中国627个城市。


来源:网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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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系列

电商系列(一)|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实务问题探究

电商系列(二)丨电商平台个性化展示如何做到便利与合规两相宜

电商系列(三)丨电商平台的主动审查义务及其合理边界


上周回顾


周一全球数据保护资讯 |中国调整技术出口管制清单,TikTok交易涉技术出口限制
周四

金融数据合规资讯双周刊 | 2020第十四期/总第十四期

一文速览《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要点


往期回顾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十三期/总第十五期(2020.08.26)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十二期/总第十四期(2020.08.12)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十三期/总第十三期(2020.07.28)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十二期/总第十二期(2020.07.14)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十一期/总第十一期(2020.06.30)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十期/总第十期(2020.06.17)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九期/总第九期(2020.06.02)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八期/总第八期(2020.05.21)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七期/总第七期(2020.05.07)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六期/总第六期(2020.04.21)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五期/总第五期(2020.04.08)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四期/总第四期(2020.03.23)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0年第三期/总第三期(2020.03.09)

电商资讯|商务部:鼓励电商平台企业为平台商户复工提供支持(2020.02.24)

电商资讯|商务部就《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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