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观察之四十: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初心与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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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欧阳日辉 刘健 罗丽媛
金融科技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用户金融需求变化的驱动下,商业银行为了实现数字化转型,适应普惠金融和金融开放的大环境,纷纷成立金融科技公司。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大多遵循由内及外的发展路径,成立之初定位于服务银行及集团其他子公司,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与积累,最终实现对金融同业或者中小企业的金融科技输出。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成立在短期内可能会对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造成冲击,进而引发行业洗牌重组,但在长期内,银行系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存在明显的互补性,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发挥线下资源优势,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发挥线上场景优势,两者相互融合,金融科技更加精准刻画用户画像,进而为用户提供更加个性化、智慧化的金融服务,引领我国金融科技步入发展新阶段。
商业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公司的初心
金融科技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方向,商业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公司是内外力量相互自用的必然结果。从内部来看,为了适应用户需求的变化,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场景的金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进行内部数字化转型,提升自身的金融科技能力;从外部来看,普惠金融和银行开发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垄断优势逐步弱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同时新兴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对传统银行零售业务造成极大冲击,在这种情况商业银行只有适应金融科技的大趋势,提升自身金融科技水平,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才能适应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
突破体制束缚,加快内部转型
金融与科技紧密融合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商业银行作为我国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的金融机构,虽然渴望实现内部数字化转型,但却受到体制机制、企业文化的束缚。一是层级式的组织架构模式使得行内信息流通效率低下,部门间信息交流不畅,行内数据难以有效打通;二是强监管带来的风险厌恶型企业文化抑制创新因子的生根发芽;三是创新激励力度偏弱,不利于团队创新文化的形成;四是对于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吸引和培养未形成良性循环。由于上述制约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通常对于市场需求的反应较为滞后,创新原动力较为薄弱,容易错过创新型产品、模式的最佳推广期。设立独立化运行、科技创新目标明确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具有以下明显优势。一是专业化的研发模式有助于科研创新的快速推进;二是市场化的薪酬激励机制更容易吸引和培养金融科技人才;三是子公司化运作模式更容易与外部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金融科技生态,为自身金融科技长远发展夯实基础。由此可见,银行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不仅能有效弱化传统体制机制对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制约,同时能够为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创新打开新的市场、开创新的局面。
提升技术实力,增强外部竞争力
金融科技企业以及互联网公司的出现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行业造成极大冲击,与商业银行在产品、客户、渠道和管理等领域构成直接竞争,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速放宽、息差收窄,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为了应对这种冲击,商业银行最初采用拥抱金融科技企业,深化对外合作的方式,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纷纷与BATJ等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但由于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有着完全不同的文化基因,双方在风险偏好、创新力度、合规要求方面都存在差异,合作痛点逐渐显现。一是系统兼容性差,银行IT系统数量多,且各项业务系统由不同技术服务商提供,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系统与银行信息科技系统存在兼容难题;二是金融风险加大,合作过程中职责混杂容易发生不可控的系统风险;业务线上化、移动化发展、普惠金融用户数量快速增长,增加了抑制金融风险的难度;三是基于安全性考量,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为银行提供服务一般是通过公有云服务,易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因此银行的反洗钱、风控等核心系统的建立一般难以与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达成合作。基于以上合作痛点的存在,加上商业银行经过近几年对金融科技的布局,逐渐摆脱了在金融科技转型方面的被动局面,因此商业银行开启了金融科技发展的2.0阶段:向内部孵化转型,通过自身力量培育金融科技核心竞争力。其中,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成为大中型商业银行内部孵化的重要手段。
适应政策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政策具体两个突出特点,一是鼓励银行发展金融科技,鼓励银行发展普惠金融;二是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开发,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门槛和经营限制。普惠政策和开放政策效应叠加,一方面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加快自身变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营,扩大银行产品与服务创新,增强金融有效供给,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另一方面银行业逐步开发增强了市场竞争,以往银行业受到政策保护,即使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相对滞后,也能够通过资源垄断优势取得不错的成绩,但随着银行业的进一步开发,银行资源垄断优势会逐步弱化,银行业市场竞争会逐步加剧,商业银行生存危机加剧。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普惠金融和银行开发的大环境,商业银行必须要努力增强自身的金融科技实力,改善自身产品和服务,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金融需求,切实增强自身的竞争硬实力,成立金融科技公司成为银行适应普惠政策和开发政策必然选择。
满足用户需求,发展银行零售新模式
传统的银行服务需求主要表现为存款、取款、贷款,客户需要到营业网点进行办理,服务便捷性差、用户成本高。随着科技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无纸化支付逐步普及,消费金融兴起,人们金融服务的场景化趋势逐渐明显。针对用户需求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反应无疑是滞后的,银行的服务依旧长期停留在银行网点,难以满足用户个性化、场景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第三方科技金融公司抓住市场痛点,依托自身技术通过和银行服务方式,满足了用户的需求,并逐步架空了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身的“银行功能”,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较大冲击。为了适应用户需求变化,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自己的金融科技公司,实现技术自主可控,丰富自身的金融服务产品、拓展服务场景,发展银行零售新模式,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增强自身与金融科技企业的竞争实力。
商业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公司概况
在内外压力的双重作用下,商业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公司逐步步入高潮,这些金融科技公司大多采取独立运营模式,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依托母公司特点、优势,建立起各自的产品体系,切入银行运营全流程,为银行转型变革提供科技支撑;同时积极实现金融科技输出,服务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外包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与科技服务。
商业银行加快成立金融科技公司
2015年,兴业银行成立业内首家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随后股份制银行率先刮起一股金融科技公司成立潮,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陆续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2018年4月,建设银行成立建信金融科技公司,成为第一家成立金融科技公司的国有大行,随后工商银行成立工银科技公司(表1);此外,城商行也成立或在加紧成立金融科技公司,北京银行成立全资子公司北银金融科技,其他城商行的金融科技公司也在准备中,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城商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将会迎来成立热潮。
表1 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股权架构
商业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运营特点
根据金融科技公司的股权架构,我国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资持有型,一类是外部合资型,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采用全资持有型。所谓全资持有型是指银行是金融科技公司的唯一出资方,银行处于100%绝对控股地位。银行可以直接对公司进行控制,内部联系更加紧密,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效应明显;外部合资型则是指银行作为控股股东,与其他外部机构共同出资成立金融科技公司,这类公司可以充分吸收外部资源和借助合作机构的技术和人员优势,其实质是银行外部合作的公司化。
商业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产品构成及特点
目前,银行金融科技公司的产品体系主要从金融机构运行的前、中、后台三个层面有效提供科技服务。在前台,通过智能认证、客户识别和管理等产品提供高效、精准的前端服务;在中台,搭建起存、贷、汇等业务系统、交付平台,提升中台运营的智能性和敏捷性;在后台,构建安全、稳定的IT架构和技术平台,支撑整体业务流程;同时,通过战略规划、流程优化、内部管理、整体咨询等服务贯穿企业运营全流程(表2)。
表2 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业务状况
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运营通常遵循由内及外的路径。成立初期主要以服务集团及集团内部子公司为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技术、经验积累,进而实现金融科技输出,服务同业及中小企业。在服务内部过程中,金融科技公司主要通过集团内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搭建、技术内部孵化等方式提升集团信息化水平;推动集团金融服务场景化、平台生态化、风险管理智能化,赋能集团数字化智慧化转型。通过服务集团内部,金融科技公司能够实现技术的创新与积累,并逐步形成相对优势,借助银行业务、资源和经验优势,以市场化运行机制为平台,向金融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具体包括软件输出、云平台输出、开放平台输出和咨询服务输出等,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一站式金融科技服务,解决中小企业成长难题(表3)。
表3 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服务模式
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公司成立的影响
银行系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存在竞合关系,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相继成立有利于银行实现内部数字化转型,并增强对于监管政策和外部竞争的适应能力。在短期内,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会冲击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一些中小型金融科技将面临生存危机,金融科技行业将迎来新一轮整合重组;长期内银行系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企业,特别是一些头部企业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数据互通优势互补,银行的线下优势与互联网的线上资源将充分整合,对于用户画像的刻画将更加精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要将得到更加便捷更加智慧化的解决方案,我国金融科技行业将创新发展应用新阶段。
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银行数字化转型
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成立与运营将推动银行技术创新能力实现质的飞越,而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将加快推进银行内部转型升级,提高银行适应用户个性化、场景化金融服务需求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三点:一是银行系统架构的更新及数据能力提升,充分应用金融科技的新一代核心系统将适应业务、规则的变化,提升银行系统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带来银行服务效率质的提升;二是服务网点、渠道升级改造,智能终端、智慧终端将逐步取代网点传统职能,未来网点将转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金融服务平台和智慧服务终端的有机结合,为用户带来线上线下高度协同的一体化服务,充分满足用户对于便捷性和安全性需要;三是经营理念、管理思维的变革创新,互联网思维、数字化思维将重塑银行的零售业务,通过金融科技精准刻画用户画像、精准营销,随着数据安全技术、认证技术、反欺诈技术、交易监控技术的不断升级,金融与科技的融合进一步拉近了银行与客户的距离,让更多的群体更直接、更便捷地享受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覆盖到传统金融机构边际成本以下的客户需求,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便捷性。
重塑行业格局,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面临冲击
互联网系金融科技立足在科技,金融知识科技应用的场景,与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相比,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丰富的线上场景和基础技术优势。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拥有丰富的线上场景数据,能够精准的刻画用户的画像,进而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同时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基础技术方面也具有相对优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互联网公司对于高层次技术人才强大吸引力。
不同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主要在线下和资源,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品牌优势,安全稳定性强,受到用户更强信赖;银行丰富的线下资源,为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线下金融业务提供便利;并且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天然变下渠道,银行本身的借贷、支付清算、投行业务、理财业务等的,都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了变现途径,相比之下,大多数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仍然面临变现难题,只有少部分头部企业拥有稳定收入来源(表4)。
表4 银行系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相对优势
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和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各具优势,相互之间的竞争无可避免。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相继成立短期内必然会对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造成冲击,并且对于中小型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的冲击会更大。由于银行的垄断资源优势,头部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通常会寻求与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深度合作,进而实现优势互补,线上线下资源互通联动;而行业尾部金融科技公司受到资源约束,其市场份额会进一步萎缩。最终金融科技行业会迎来新一轮的整合重组,金融科技行业头部效应将愈发明显。
合作而非竞争,金融科技加速发展
短期内,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相继成立会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带来冲击,但从长期来看,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要大于竞争关系。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在于线下资源,服务的主体集中在金融同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在于线上资源,服务的主体是大量分散的个体用户。相对银行本身,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了解技术,能够充分整合银行的系统与资源,推进银行的数字化、智慧化转型;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以往同银行直接合作面临系统不兼容等问题,通过与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这一问题将得到充分解决,同时金融科技公司作为银行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桥梁,将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能够有效降低银行业务进行金融科技创新的风险。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的充分合作,将彻底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实现用户画像全场景刻画,能够使金融科技公司更加精准的把握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并针对用户需求实现便捷、高效的智慧化金融服务。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银行系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将在各自优势领域集聚优势,并且实现数据资源互通共享,将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联系引入新层面。
我国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建议
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是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我国应当抓住机遇实现金融行业的跨越式发展。尽快出台全国性金融科技发展规划,统一金融科技标准、明确市场准入,充分发挥我国内需市场广阔的优势;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牢固实力底线思维,推进科技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引导金融科技健康科学发展;对于银行系和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坚持主体平等地位,打击不公开竞争和资源垄断行为,充分激发金融科技市场主体活力,鼓励银行系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深入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引领我国金融科技高效、安全、持续发展。
加强金融科技行业整体规划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全国性规划,各地区之间对于金融科技态度不一,这在一定程度造成了金融科技市场混乱,进而加快了行业内存在的风险。我国应尽快出台全国性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明确金融科技发展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规范金融科技的应用,坚持鼓励创新与金融安全并举,坚持技术中立,大力鼓励基础技术创新,严格把控技术金融应用,建立“监管沙盒”,防范化解金融科技风险,在保证金融安全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激发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
金融科技监管需要监管科技
银行系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的融合发展,将加快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现代信息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线上线下资源的进一步整合使得金融行业跨界性特征更加突出,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针对单一线下环境,难以适应金融科技深入发展带来的全场景智慧金融服务监管的需要。为了保证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有必要加强我国监管科技建设,提高科技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适应金融科技数字化、跨界化、全场景化监管需要。
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相对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先天资源优势,与银行的密切关系可能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进而导致市场垄断的出现,制约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金融科技行业应当始终坚持市场开放规划,通过金融科技领域的反垄断法形式,打击资源垄断行为,保证金融科技市场的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要鼓励银行系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推动线上线下资源的优势互补,鼓励行业内正常重组整合,发挥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专栏主持人:王炜 银行数字化转型课题组负责人
专栏介绍:银行移动化、智能化、数据化在更高效地获客、活客、留客的同时,给客户带来更便捷的服务、更低廉的价格、更友好的体验。《数字化转型观察》栏目,分享数字化转型实践案例,分析衡量转型效果、探讨数字银行发展等。敬请分享精彩案例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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