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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味 / 疾控机构话语权的迷失

吴味wuwei 问题主义 2020-10-03
疾控机构话语权的迷失

吴味

‍‍【按】404,清明节,全国哀悼日。仅以此文哀悼这次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去世医疗卫生同仁、同胞和全世界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逝去的生命,更哀悼由于疾控机构话语权的迷失而导致历次重大疫情防控不力而去世的同胞,愿那些不幸的亡灵安息!‍

吴味//2020年4月4日星期六于深圳

一直以来,公共卫生领域流行和实践着一个观点,即疾控机构(公共卫生的主导单位)的有关疾病防控的意见只能供行政部门决策参考。这个观点仿佛千真万确的真理,而在公共卫生领域牢不可破。它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团队)的意见只是考虑预防医学专业的科学意见;而行政部门决策考虑的因素更多,包括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等方面,所以行政部门考虑的更全面,其决策更合理、更有效。

然而,为什么拥有这样的观点及其背后的认识的公共卫生领域,行政部门(不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疾病防控决策常常出现明显的问题呢?比如:2003年的非典(SARS)的疫情报告隐瞒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报告隐瞒问题、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的错误或不恰当问题(包括不计成本的措施扩大化等)、等等,这些问题对于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来说是很容易发现和避免的。那么,上述观点及其背后的认识存在的问题在哪里?

实际上,这种观点及其背后的认识是不了解公共卫生专业性质以及行政部门与疾控机构的应有关系而导致的。

首先,公共卫生(学)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预防医学专业学科,而是包括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工程学、卫生法学、卫生社会学、卫生经济学、卫生伦理学、卫生新闻学(传播学)、卫生文化学、卫生行政学等在内的一个综合学科。所以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团队)有关疾病防控的意见,从来就不仅仅是单纯预防医学专业的科学意见,而是考虑了社会诸多方面的综合意见,这种意见才是最适合社会各方面的。

其次,行政部门是管理部门,而所谓“管理”在现代管理学的意义上是服务、协调、组织、落实等意思,对于疾病防控来说,行政部门的人(包括领导)不可能对上述公共卫生涉及的众多学科有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锻炼,严格意义上他们是没有能力做疾病防控的公共卫生综合决策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疾控机构与行政部门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我早在《公共卫生定位思考》一文中就进行了论述:

“疾控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更不用说其它行政部门)的关系实际上是责任部门与辅助(支持)部门的关系。就像医院,临床科室是诊疗的主要责任科室(临床医生是主要责任人),其它管理职能科室(包括行政科室)都是辅助支持科室。”“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是指挥部,疾控机构是参谋部,是一种严重的公共卫生错位。……如果硬是要说‘指挥’的话,那疾控机构本来就应该有由其专业技术能力决定的解决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问题的决策与指挥的权力,就像医生决策与指挥治疗病人的权力一样,这不是行政授权,而是其本身工作的性质(专业技术)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根本上是科学技术问题,只有疾控机构‘指挥’不动时,卫生行政部门才需要出面协助解决。

因此对疾病防控来说,真正的决策机关应该是疾控机构,其公共卫生专家(团队)有关疾病防控的意见本身就是决策,它不是只供行政部门决策参考,恰恰相反,而是行政部门要去组织、协调、落实的决策意见。

但长期以来,公共卫生领域(尤其是其中的卫生行政部门)都把疾控机构当作一个单纯的预防医学专业技术部门,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只懂预防医学专业,没有能力做综合决策,只有行政部门参考疾控机构的意见后才能做综合决策,所以,疾控机构只能是行政部门的参谋,而行政权力本位意识又强化了这种认识(权力具有天生的自我拔高和被人拔高的功能,总以为有了权力就有了能力,有了更大权力就有了更大能力。)这些荒谬的认识连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顶级专家也都是如此,让人不胜感慨中国专家的思维是怎样地被中国行政权力本位或说官本位所禁锢。(尽管现在的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的综合公共卫生决策能力并不是很强,但再怎么样也比行政部门强很多。)于是,疾控机构的话语权(决策权力)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迷失了、沦落了。这导致了公共卫生领域一直以来才会流行和实践着“疾控机构的有关疾病防控的意见只能供行政部门决策参考”的荒谬观点,以至于行政部门的领导、乃至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就可以随便推翻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团队)的决策意见,而做出另外的所谓决策。而由于他们对于公共卫生所涉及的众多学科理论与实践的陌生性(非专业性),其决策不可能比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团队)的决策更高明,不过是将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团队)所提的防控措施扩大化或缩小化,甚至提出一些错误的、乃至荒谬的措施。其目的常常美其名曰是为了保障政治正确、社会秩序、经济环境、避免大众恐慌、避免疫情扩散、以防万一……等等,但这些目的更多的时候是为了最大限度回避行政人员的个人责任风险的借口,而这些个人责任风险常常是自以为是的,或者可能被不分青红皂白乱追究的(指从防控科学角度并非个人责任问题,但因责任制度不健全而也可能被错误地追究责任。)而这些问题,正是以后公共卫生系统(尤其是疾控系统)应该着力进行改革的。

今天,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未来中国的公共卫生系统(尤其是疾控系统)改革,如果无法让疾控机构的长期被异化的性质得到真正的复归(参见拙文《疾控机构改革方法论》,吴味的《问题主义》公众号2020年1月19日文章),让疾控机构的话语权(决策权力)得到真正的确立,让疾控机构真正实现高度专业化而更有能力决策,即让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专家(团队)真正有权力、有能力指挥公共卫生问题(疾病与健康问题)的应对,则所有的公共卫生改革都可以说在根本上是“无效”的。而这种“无效”将是未来继续出现类似非典和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疾病防控问题的重大危险因素。

202042-3日夜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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