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干货】A股IPO漫谈:非财务审核事项之劳动与社会保障!
很多民营企业由于经营负担沉重等原因,普遍存在未及时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不规范劳务派遣等用工不规范问题以及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行为。这在涉农企业、制造型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尤为突出。
这些瑕疵的存在,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影响。原因在于:
发行人作为拟上市公司,本身应该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典范。
因此,遵守国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规范是发行人应该做到的事项。
发行条件中包括发行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
不遵守国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规范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从而不满足发行条件。
3切实履行国家在劳动与社保方面的相关规范可能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带来影响(会增加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影响业绩)。
因此,要求发行人切实遵守相关规范,一方面可以避免财务操纵的嫌疑,另一方面也使得发行人的业绩具有前后可比性。
具体来说,涉及员工劳动与社会保障的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事项;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员工薪酬。
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有利于实际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增强用人灵活性,但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因此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部分情况下允许存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在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劳务派遣的规范:
其一,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二,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在目前A股IPO审核实践中,对于劳务派遣事项的要求主要也在于这两个方面,要求发行人说明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的合规性及使用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比例要求。
对于发行人来说,面临的困难主要是解决劳务派遣人数比例超标的问题。除了直接变劳务派遣为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之外,较多的发行人采用的办法是变劳务派遣为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外包服务单位与企业构成服务外包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结合业务实质,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在合同形式、用工风险承担、劳务人员管理责任、劳务费用计算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与外包方签署的《生产外包合同》,逐项对照分析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合同形式、用工风险承担、外包服务人员管理责任、劳务费用计算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获取了外包方提供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表、员工手册、外包方的公司规章制度、外包服务标准、相关外包员工奖惩单、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确认表、人员工资表等书面材料,认定双方业务关系为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不存在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形。
其它变劳务派遣为劳务外包的发行人也受到了发审委的关注。
例如: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69次会议2017年9月6日审核通过了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聆讯问题包括: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2014、2015年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自2016年度开始,发行人大量开展劳务外包模式,2017年1-6月劳务外包金额为2,388.11万元,同期劳务派遣金额降低至25.88万元,合作的劳务外包方仍为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报告期内,向外协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4.26%、30.14%、43.46%。
发行人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劳务派遣金额与各期末人数的变动趋势不匹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用工岗位、用人成本等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模式与劳务外包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是否存在刻意规避相关规定的情况,相关安排对发行人成本的影响,是否存在相关风险。
说明报告期外协加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将注射、脱脂、烧结等产品核心工序委外加工的原因及其风险。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93次会议2016年6月17日审核通过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聆讯问题包括:请发行人代表就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劳务分包模式的相关事项做进一步说明:
1为发行人提供外包劳务的劳务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2劳务分包模式下的具体用工人数情况,发行人对劳务分包项目中施工队伍的管理模式和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署、施工质量、施工项目增减变动、项目验收、结算方式、是否告知业主方施工是采取分包模式并取得相应同意,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3主要劳务分包企业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
4从劳务派遣模式过渡到劳务分包模式对公司经营模式的具体影响。
1社会保险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作为法律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如果企业予以违反,可能被劳动部门处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影响发行条件。
具体来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明确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明确要求境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上述社会保险。
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出现瑕疵的情况主要包括:
没有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员工缴纳社保;
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间不及时;
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不符合要求(规则要求按照职工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而发行人以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甚至是最低工资水平缴纳);
为员工缴纳的社保种类不全等等。
从目前审核实践看,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审核并没有强制要求报告期内均必须全额补缴或者保证报告期内缴纳社保均全部合规。上市前经常采用的规范方法是:
申报前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在报告期内某个时间点(例如报告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完全按规范操作缴纳事项,在此期间内缴纳不足额的予以补缴;
对该时间点之前的不予补缴,但需由保荐机构及律师说明其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补缴或者被处罚的经济责任。同时,需要社保部门出具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合规证明。
总体上讲,社保缴纳瑕疵对于审核通过的影响度同样要基于发行审核的风险导向审核理念和多因素综合判断理念来进行全面综合权衡。因为该事项不仅是合规问题,也涉及财务问题(对经营业绩直接构成影响)。总体上讲:
如果发行人总体上规范运作程度较高,同时净利润水平(“块头”)较大或者在平均线以上,那么审核的容忍度就会大一些;
如果发行人内控较差,违法行为较高,或者净利润水平低于正常水平,社保如果补缴会对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那么审核的容忍度就会低一些。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曾出现有部分发行人为了掩盖缴纳社保比例低的问题,刻意压低员工人数。这是属于“头痛医头”、瞻前不顾后的错误做法。因为如果报告期内员工人数持续下降,或者同等产能规模显著低于同行业水平,既涉及信息披露不实,又可能带来压低员工人数、阶段性降低用工成本来粉饰经营业绩的问题。
例如:
创业板发审委于2017年9月13日否决了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其聆讯问题之一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扣非后净利润为2196.22万元、1670.91万元、3416.02万元和2016.54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职员工数分别为2,753人、1,860人、1,553人与1,228人,人数逐年减少。发行人解释业务推广重心由自有呼叫逐步向外协外包方式转移。但从发行人提供的外呼公司的成本与发行人自行外呼成本的比较看,自行呼叫的单次成本明显低于外呼的成本。报告期,发行人流动到外包公司的员工总数为1,153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在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报告期员工人数大幅减少的原因;
2在外包呼叫的单次推广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发行人选择大幅增加第三方推广的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
3主要外包公司的情况,外包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其推广业务是否符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4发行人报告期需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测算值)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8.14%、33.01%、7.85%、2.27%,未交纳五险一金占比较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问题就涉及到员工人数不合理大幅减少与未交纳五险一金人数占比较高事项。
2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社会保险类似,在实践中也常常被统称为“五险一金”,在审核上总体与社保的要求一致。不同的是,社保是国家法律予以规定的事项,是在全国执行的法律制度,强制性更重;住房公积金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福利性更重,而且各地执行中的灵活度也更大一些,因此发行监管对其瑕疵的容忍度也会相对高一些。
员工薪酬本来不涉及审核问题。因为,只要发行人支付员工的薪酬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就是合规的,就是市场经济中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但近来,员工薪酬问题逐渐成为焦点,主要是因为其涉及是否构成财务操纵事项。
证监会《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而且以列举的方式要求对11种常见的财务操纵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其中之一就是: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47 34401 47 16185 0 0 7874 0 0:00:04 0:00:02 0:00:02 7875>也就是说,发行人为了提升报告期特别是最后一个会计会度的经营业绩,有可能以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的方式来粉饰业绩。这是一种财务操纵行为:
一方面,不当提升了该年度的经营业绩;
另一方面,又可能使得发行人上市后因为该项因素的不存在而影响业绩造成“变脸”等情况。
在另一方面,即便发行人没有刻意阶段性压低员工薪酬,但发行人薪酬长期低于同行业或者当地正常水平,也会影响员工稳定,从而间接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在分析财务审核的四个轮子(“块头”、“增长”、“实在”、“持续”,时所指出的,“实在”(不存在财务舞弊和过度的财务粉饰)和“持续”(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事项)都十分重要。尤其是“实在”,一旦触及,基本上是硬伤,难以通过审核。
主板发审委017年9月8日否决了杭州致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其聆讯问题就直接指出: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7月31日否决了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其聆讯问题也直接指出:发行人董监高中年薪最高的为总经理的7.62万元,请发行人代表将高管薪酬和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分析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刻意压低薪酬增加业绩的情形,发行人的薪酬水平能否保持高管和员工的稳定。
■来源:沈春辉 春晖投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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