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被并购的上市公司(小A)而言,除非是通过认购定增方式进行的并购,通常不涉及被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程序。小A主要是按照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规范相关要求配合收购人及转让方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尽管如此,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本身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比如涉及到管理层收购(MBO)或者本次交易需要以转让方先前所作相关限售承诺经股东大会批准豁免或变更为前提等情形。而就收购方上市公司(大A)来看,除了需要与其他类型的收购主体一样而依据交易方式的不同(协议转让、表决权安排、间接收购、认购定增、要约收购等)履行相应的合规确认或信息披露等程序以外,针对上市公司这一特定类型的主体作为收购方而言,还涉及到一个特定程序,即,本次收购是否构成上市公司(大A)的重大资产重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三项指标占比超过作为收购方的大A本身的50%,或者涉及大A发行对价股份收购小A,则需要按照重大重组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证监会第26号格式准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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