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解读——关于“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你该知道的事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申报时需提供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什么是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
有什么法规要求?
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本文将一一进行解读
01
什么是危险公示标签
危险公示标签(我国又称为安全标签)是指用于标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一组文字、象形图和编码组合,它可粘贴、挂拴或喷印在化学品的外包装或容器上,标明有关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每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信息。
02
什么是安全数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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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数据单(Safety Date Sheet,简称SDS,我国又称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一些国家又被称为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简称MSDS),是化学品生产、贸易、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下游客户和公众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文件。提供了化学品(物质或混合物)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推荐了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供在生产、运输、存储、使用以及应急过程中的相关人员来使用。
03
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来源
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作为全球统一危险公示的两种方式,来源于GHS。是由联合国编写的作为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标准化文件。目前最新版本为第九修订版。
GHS提出,符合GHS下物理、健康或环境危害统一标准的物质和混合物,以及所含成分达到致癌性、生殖毒性或目标器官毒性标准、浓度超过混合物标准规定的安全数据单临界极限值的所有混合物,均应编制安全数据单。未达到GHS危险类别标准但含有一定浓度危害性成分的混合物,管理部门也可要求提供安全数据单。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在条目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强制性要求。同时,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原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以及原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也明确指出了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危化品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等环节需提供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强制要求。
我国现在关于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编制的国家标准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系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
04
危险公示标签内容
特别提醒:
安全数据单可由生产厂家按照相关规则自行编制。为了保证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和内容准确性,规避化学品在生产、运输、使用、仓储等过程中的事故风险,安全数据单编制时应收集大量的产品信息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
以下两种情况时需要对安全数据单更新:
随着对物质的了解加深,获得更多的理化、毒理、生态毒理信息,导致物质的分类发生改变;
GHS修订时由于其本身的变化使安全数据单需要更新。
06
常见问题
由于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本身的专业性,对于企业而言,往往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类问题。
本文整理了几个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运输标签的适用主体为危险货物,在我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中,运输标签是表示对应危险货物危险类别的符号图形。
对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商品,包装应张贴运输标签及危险公示标签;
对仅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则仅在包装上张贴危险公示标签即可,无需张贴运输标签。
供应商对于属于商业机密的成分可以不标明,但是应列明其危险性。
如安全数据单第二部分标注危险性类别为易燃液体类别2,经查询GHS规定该易燃液体闪点应小于23℃,但货物安全数据单第九部分理化特性标注闪点46℃,则前后矛盾,企业应根据货物实际闪点信息进行更正。
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如同危险化学品的“身份证”。海关部门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中会对此进行核查,企业要重视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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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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