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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闵论坛丨刘福元律师受邀为理财周刊会员企业家作税法专题讲座




2018年4月27日下午,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融与税法业务部部长刘福元律师,受邀为理财周刊会员企业家作“企业营业中的涉税安排”专题讲座。

刘福元律师通过对其处理的真实案例进行讲解,分析了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的涉税规制、日常经营中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以及员工薪资涉税安排方面的税法问题,剖析了企业在涉税问题上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并着重针对参加讲座的企业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受到企业家的热烈欢迎,现场气氛活跃,企业家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要求刘律师举办系列的税法讲座。


1

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如何考虑税收因素?


 律师建议

① 在设立企业时,需要考虑不同企业形式的税收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有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有个人所得税,还有企业所得税。

② 在设立企业时,还需要考虑在不同地区设立企业或者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同的。比如在有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西部地区等“税收洼地”注册公司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③ 企业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需充分利用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企业或者投资人的税收负担。


2

企业经营过程中,在财务和税务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建议

① 企业不同经营事项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企业应及时了解,避免在不了解税率的情况下作出业务往来上价格的安排。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开具税率为11%的建筑业发票,而不能开具税率17%的建材发票,如双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17%的税率开具发票的条款,则需另行协商价款或者赔偿等事宜,绝对不能接受没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在业务往来的合同中约定开具和收取发票的条款,并记录和保存业务文件。企业不能接受没有业务往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要注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风险。

    

3

员工薪资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企业应当如何筹划?


 律师建议

 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工资,而是通过个人或者其他方式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对于企业来说,这样是无法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

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需要结合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和年终奖的计税办法,适当调整员工每月的工资总额和年终奖额度,从而实现两者之间的最优组合。

③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支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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