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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无法出游,损失如何计算?


案 例


五一假期,赵女士提前一个月报了一家旅行社的某地六日漫步游,并预先支付了一万多元团费。在出行前5天,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突发重病无法出行,只能解除旅游合同


赵女士自愿承担合理损失,希望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但是旅行社表示合同约定,若消费者要退团,出发前4日至6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如果按上述比例支付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消费者还要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赵女士认为,旅行社的合同条款有失公允,一天没玩,就得白白扔掉1万多元。旅行社认为,退费的合同上约定得很清楚,旅游者签订了合同,就是认可了相关约定,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

朱庆程律师表示:


赵女士作为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行程中均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旅行,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向旅行社支付;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无须支付,按照法律规定,赵女士在旅行开始前4—6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消费提示

佛山市消委会在此提醒消费者,出行前尽可能地找大型或正规的旅行社报团,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且约定清楚退款的条款


合同签订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费者在面临解除合同、退单时,应及时联系旅行社告知情况,以减轻可能对旅行社造成的损失,同时避免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更多的费用支出,并积极与旅行社协商更换其他的旅行时间,或者将已经签订的旅行合同转让给其他的亲朋好友等第三方,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以尽量减少损失。


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时,对于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硬性规定扣费比例的格式条款,或者要求消费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旅行社应该向消费者明示、协商合议,或者在合同中采用加粗加黑加大字号等区别明显的方式予以提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

(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60%。






往期回顾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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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嘉明

校审:周俊良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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