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检务说丨第⑪期:智慧检务建设要以人为本
本期分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温睿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姜乐乐参加《高检院大数据、人工智能培训班》的学习和交流后,对智慧检务的思考。
智慧检务建设要以人为本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温睿
这次大数据培训班既有高检院技术信息中心的领导赵志刚主任亲自为我们授课,还邀请到了一些研究人工智能的专家、学者以及贵州、上海等开展智慧检务建设走在前列的检察机关的同志以亲身经历给我们答疑解惑;既讲授了大数据的理论知识又非常贴近我们的具体工作内容;学习了贵州政法互联建设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了解了上海206工程建设的人力投入和速度模式;也被山东省院应用快速开发模式、微服务带来的新理念深深触动。非常感谢高检院组织的培训班,希望今后能够继续系统、深入的学习。以下是个人一点粗浅的想法,恳请批评。
鼓励创新与坚持四统一的关系
建议将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等方面的探索,纳入到统一业务系统建设的大框架之中。目前各省均在积极探索做智能辅助办案的外挂式系统:如果做的是同样的罪名分析,那就是重复投资;即使做的是不同的罪名分析,但由于开发软件的公司并不是一家,也很难做到将成熟的软件模块直接交给其它兄弟省份检察机关使用,这样同样会是重复投资;因此有如下的考虑:
(一)能否建立以统一业务系统建设为核心的全国检察机关协作研发机制,保证资源能够共享、模块能够叠加。
由高检院牵头,各省级机关先提出一个时间段需要解决的人工智能关键性、基础性的问题;汇总之后,再由高检院以重点课题的形式发布、由各省院通过课题竞争的模式领取攻坚任务,完成课题之后的研究成果由高检院加入到统一业务系统框架之中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二)考虑统一业务系统的升级换代
在上述机制建立同时,统一业务系统本身也面临着架构的进一步升级,如同微软的Windows经历了win3.0、3.1、98、XP、7、8、10等多代的更迭,每一代系统架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性能既具有向下兼容性又具备了很多先进功能;统一业务系统现在可以开始考虑引入模块化的思路,即借鉴山东省检察机关采用的DevOps等敏捷开发模式,构建开放式、模块化的平台,对所有省级检察机关开放,先进省份研发成功的功能模块可以毫无障碍的在统一业务系统进行添加组装;随着技术的进步,如果认为某个功能模块已经跟不上发展需求,也可以开发功能与之相同,但性能更好的模块直接替代即可。这样采取了新架构的统一业务系统才能兼收并蓄、越来越有活力。
搞智慧检务要以人为本
智慧检务离不开人,以人为本个人认为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围绕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智慧检务,要明确树立AI只是辅助工具,不能完全代替检察官的判断,这是目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的局限性决定的也是目前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主办检察官的要求;因此AI辅助办案是有限度的辅助,需要平衡需求与研发成本之间的矛盾,以最优的性价比开发出更贴切业务人员实际工作需求的辅助外挂式模块;不能为AI而AI。
(二)开展智慧检务创新,要发挥两类人员的能动性,这里也有两个层面:首先是业务部门人员,尤其是基层办案部门的业务人员。基层办案工作量最为繁忙而集中的,可能无暇顾及智能创新,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反复的摸爬滚打才更容易抓住业务工作中的痛点和难点,由此产生出的开发观念更容易准确的解决办案中的问题,开发的业务软件才能真正贴合实际。正如上海206软件研发工作中,侦监部门的业务干警深度参与到研发的过程中,以业务需求统领软件研发是比较好的实践模式。其次是技术部门的人员,技术人员大多不太懂业务实践,即使有不少的技术人员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长期处在技术岗位,没有业务实践的经历,往往是理论上了解了业务需求,但很难抓住业务实践中的痛点和难点。以前个人有过想法,将技术干警在一段时间内派驻到业务部门亲历亲为内勤工作,少则三月、多则半年,这样自然就深入了解业务工作了,但员额制的实施实际上已经让这种想法已不太可能实现。那么还有一种替代方法就是技术人员的调研,省级检察机关信息技术人员尤其应该到业务部门去、到基层检察院去,多了解基层业务部门的需求,才能防止在搞省级检察机关信息化、智慧检务、人工智能顶层设计的时候搞闭门造车。
实际上,上海市检察院正在开展“上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常见罪名可视化分析竞赛”,其比赛要求业务干警与技术人员相结合,共同挖掘业务数据蕴含的价值,以期培养一批既懂侦监业务又懂信息化应用的人才;这也正是检察业务的信息化深入应用的具体实例。
(三)补充:以人为本的第三层意思
在我谈及上述以人为本的两层观点之后,一些同志在座谈时还谈到了以人为本的第三层意思,即如何调动技术人员积极性、落实分类管理的问题;这次培训班我们各省交流也都了解到基层技术人员的流失不是个别现象,很多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技术人员为了自身的发展选择去业务部门发展。有些非常优秀的技术人员到了业务部门任职之后在保留职级待遇的前提下动员他回技术部门,他也不愿意回来。为什么?因为之前他熬了很多年不能解决职务问题,一去业务部门解决了,这就有深刻的对比了。流失技术人员的统计数字还在不断增加,时间不等人。
开展智慧检务建设,不能故步自封
这次培训,听到来自贵州、苏州等兄弟检察机关的同志介绍,他们的涉密网已经使用单向光网闸从外界导入数据(从涉密网络向外采用光盘摆渡机进行传输),而我省政法互联建设工作中,某些部门仍然简单、粗暴地以涉密网有规定,连采用光盘摆渡机向检察专网内导入数据都不准许。当然这样做,一定永远不会犯错误,但是在新时代、智慧检务、人工智能大潮流来临之际,仍然唯唯诺诺不越雷池半步何谈创新,从不致力于认真思考和探索,只能坐井观天,自己框住自己。陕西某区检察院的同志也谈到早在三、五年前就向本院提出过用RFID管理涉案财物的构想,但计划直接被简单的以“财物过少不必要应用”而否决,而这正是高检院近期倡导、沿海省市检察机关正在实施的项目之一。
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守旧的思维模式,避免由于保守的思想扼杀创新的举措,才能在人工智能大潮的来临之际而有所收获。
时间短暂而内容丰富的大数据应用培训班就这样在领导讲话的鼓舞、专家学者开拓视野的演讲而带来的兴奋和努力学习中结束了,既为贵州、上海的政法联动开发模式而神往,又被山东敏捷、模块化开发模式而深深触动;面对着这些宝贵的经验、知识,我深感自己学习的不足。回单位后还要继续加强学习,不断强化智慧检务建设的知识储备和能力,为本省的科技强检工作继续努力。
需进一步提升检察科技人的创新能力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姜乐乐
大数据更主要的是一种思维
个人认为,大数据更主要的是一种思维是有思想,是一种如何解决问题的理念、方法,而不仅仅是一种技术。人工智能,同样是将人所想要做的事情,由机器来做,进一步的解放劳动力。从而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因此我认为,如果想在省级院,市级院,乃至基层院开展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大范围的使用,首先需要从人的思维方式上进行转变。因此,建议中心以后举办类似培训班时,可以考虑对市级院和基层院的检察长,开展此类的专项培训。让各级院的管理层真正的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
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创新能力
大数据是基础,人工智能,是处理数据的手段。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使用。最终还是为检察业务服务。借鉴,贵州,浙江,上海的经验来看,由业务人员直接参与到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的应用开发当中,会产生更好的效果。这就要求,业务人员,要相对了解技术,而信息技术人员要相对了解业务。而如何打造这样一支队伍,是值得我们仔细思考。因此,还是建议中心可以考虑与其他业务部门联合举办类似侦监大数据、公诉人工智能应用等条线信息化的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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