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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图解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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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

“图解电影”提供图片集的行为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亦非出于评论性引用的目的,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已经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供稿:陈天纯

裁判文书请戳

(2020)京73民终187号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片尾署名出品单位为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有限公司、上海三味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剧集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涉案剧集在大陆首轮上星播出之日起8年。2017年7月26日,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优酷网络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运营“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网站首页上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进入“图解电影”网站首页,点击“剧集”,再点击“最热门”“古装”“大陆”,下拉到约第十排,出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图标,作者昵称为“青青酱”,观看6.9万,喜欢501,豆瓣评分6.4分,点击即进入该“图解电影”内容播放页面。

 

一审法院对涉案剧集和被控侵权图片集进行了比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解电影”图片集(以下简称涉案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涉案剧集正常播放时常约为45分钟。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蜀黍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蜀黍科技公司主张将涉案剧集进行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不属于提供该类电作品的行为,没有侵犯优酷网络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影视作品的保护不能直接延及到影视作品的截图。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类电作品的形态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且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亦应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判断蜀黍科技公司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还是在于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系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且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蜀黍科技公司实施了对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侵犯优酷网络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正确。

另,蜀黍科技公司主张涉案图片集核心在于文字对视频内容的诠释,本身构成新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中是否构成新的作品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无关。蜀黍科技公司还主张涉案图片集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情形,侵权行为不成立。对此,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蜀黍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亦非出于评论性引用的目的,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已经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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