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翻墙”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判断主要以证据形成或获取手段是否严重侵害社会其他法益作为标准进行衡量。“翻墙”取证的方式虽然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存在一定瑕疵,但若仅是为了获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该项证据的合法性考察不宜过于严苛。
供稿:唐汝衡、秦琳
编辑:唐汝衡、秦琳案情简介
网圣公司是《人狼殺》游戏的著作权人。2017年10月,网圣公司与香港奇酷公司签署独家代理协议,授权香港奇酷公司在日本发行《人狼殺》,但《人狼殺》游戏的名称、图标、开机界面的相关权益归属于网圣公司。在该协议实际履行中,该款游戏由香港奇酷公司的关联公司日本奇酷公司对外发行。
2019年7月,日本奇酷公司在日本另行发行了一款名为《人狼殺 2》的游戏,该游戏在名称、图标、开机界面上与涉案标识相同,并且日本奇酷公司宣传该游戏为“国内首个语音在线人狼游戏第 2 部!添加了新功能!”。此外,日本奇酷公司作为《人狼殺》游戏的发行方还在该游戏中发布下载《人狼殺 2》的公告,诱导用户下载《人狼殺2》。网圣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网圣公司竞争利益,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网圣公司主张混淆行为的证据系通过VPN软件获得,四被告均不认可合法性、真实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本案中,网圣公司通过下载“PulseSecure”软件、登录“北京大学VPN”的方式对在我国大陆地区不能下载的游戏进行下载、安装操作违反了上述行政性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判断主要以证据形成或获取手段是否严重侵害社会其他法益作为标准进行衡量。当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取证据并不存在严重侵害社会其他法益的情况时,对于该项证据的合法性考察不宜过于严苛。本案中,尽管网圣公司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取证方式存在一定瑕疵,但其下载、安装《人狼殺》《人狼殺2》仅是为了获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三奇酷公司亦认可在日本发行了《人狼殺》《人狼殺2》的情况下,网圣公司通过VPN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宜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第35099号公证书、第35100号公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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