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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项具体措施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近日,经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2018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正式印发。

《推进计划》明确了6大重点任务、15个重点部分,共109项具体措施,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加强组织实施和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



《2018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明确2018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


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做好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2.完成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首批试点工作,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负责)

3.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公安部负责)

4.深化中新广州知识城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知识产权局负责)

5.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探索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技术类案件,研究在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增设西安、郑州等4家知识产权法庭。(高法院负责)


(二)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


6.推动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强化实施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深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7.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负责)

8.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9.推动出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相关政策文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0.组织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完善研发支出等知识产权产品的核算方法,探索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等知识产权产品的核算方法。(统计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负责)

11.发布知识产权年度发展状况报告、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版权产业经济贡献报告。(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农业农村部、统计局、林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化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


12.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融合改革试点,在有关试点地区委托下放国防专利申请受理、实施备案和转让审批等职能,逐步放开国防专利代理服务行业。(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3.深入实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面推进专利代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实施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时间由20天缩短为10天。(知识产权局负责)

14.建设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商标代理机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继续增设商标申请受理窗口,推进受理点与质权登记点一体化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15.继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动各地从法律制度上取消著名、知名商标。(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版权局负责)

17.扩大专利基础数据开放范围,推进商标数据向社会全部开放。(知识产权局负责)

18.开展专利代理人担任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试点工作。(司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


(一)加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力度


19.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大力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突出质量导向,进一步完善专利和商标统计体系,指导和督促地方完善专利支持相关政策,改进专利奖推荐评选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20.加大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力度,推进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引导商标密集型产业发展,完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21.推动做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保护制度建设工作,加强古代经典名方类中药制剂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中医药局、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


22.聚焦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技术方向,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的专利审查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专利审查质量,有序推进中国专利质量系统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23.建立《专利审查指南》常态化修订机制,继续完善专利审查质量保障和审查业务指导体系,加强“双监督双评价”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局负责)

24.坚持专利审查周期分类管理,发挥优先审查、巡回审查等多种审查模式效能,制定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局负责)

25.提高商标审查能力,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8个月压缩到6个月。(知识产权局负责)

26.规范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建立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版权局负责)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章


27.推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

28.推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版权局、司法部负责)

29.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0.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法规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1.推动《国防专利条例》修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2.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3.推进《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

34.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研究。(知识产权局负责)

35.推动发布《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规程》《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规则》,推动国防知识产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完成《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暂行办法》拟制,启动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试点工作。(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负责)

36.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高法院、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负责)

37.研究制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的若干规定,细化恶意抢注行为的类型和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38.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明确不同诉讼程序中证据相互采信、司法鉴定效力和证明力等问题,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高法院负责)


(二)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39.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机制。制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知识产权局负责)

40.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和布局,深化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知识产权局负责)

41.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督查全覆盖,加大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督查力度,进一步推广《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继续开展国产软件应用试点工作。(版权局负责)

42.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43.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44.推进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公证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管服务规范和业务规则,扩大公证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管服务试点。(司法部负责)

45.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46.完善新药创制等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47.深入开展“护航”“雷霆”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展会、电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专利等侵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局负责)

48.制定“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指导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知识产权局负责)

49.深入开展2018年“剑网行动”,强化对重点作品、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50.深入开展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龙腾”专项行动。(海关总署负责)

51.继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负责)

52.以网络表演、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市场为重点,发布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经营单位查处名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53.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支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查处寄递渠道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邮政局负责)


(四)加强日常监管执法


54.深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珠三角等区域的专利联合执法。(知识产权局负责)

55.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侵犯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加强调研指导,编发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高检院、公安部负责)

56.完善数据化情报导侦建设,强化线索研判和集约打击,保持常态化严打高压态势。(公安部负责)

57.完善并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移动查询系统,上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发挥全国海关一级、二级风险防控中心的作用,构建知识产权海关风险分析模型,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加工能力及布控查缉能力。(海关总署负责)

58.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负责)


四、强化知识产权运用


(一)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59.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局、财政部负责)

60.加强中科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对存量专利分析分类,组织开展专利拍卖,向社会提供高质量高价值专利。(中科院负责)

61.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研究,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分类国家标准制定和统计监测工作。(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2.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加大专利保险险种开发和推广力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推动知识产权出口。(知识产权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负责)

63.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为科技成果专利化、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制度保障。(财政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4.深入推进商标富农工作。(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负责)

65.继续开展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园区(基地)进行核查,继续做好全国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建设工作,开展全国版权创新基地创建,举办国际版权博览会。(版权局负责)

66.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持续推进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负责)

67.强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标准化工作,组织研究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指南。(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8.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认证能力建设,推动落实《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9.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发布第一批国防专利脱密信息,编制印发第四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70.大力推广区域创新质量类、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完善专利导航业务指导和项目评价。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总结评估,深化专利导航政策措施。(知识产权局负责)

71.实施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程,制定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导向目录范本。(知识产权局负责)

72.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73.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走基层 服务经济万里行”和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牵手区域经济发展等活动。(知识产权局负责)

74.继续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示范区建设,新遴选一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开展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设试点。(知识产权局负责)

75.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有效促进产业集群、小微企业集中区、商标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知识产权局负责)

76.推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支持重点园区、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77.针对生物技术等关键领域和技术,深入开展专利布局战略研究及预警分析。(科技部负责)

78.指导高校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遴选确认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教育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79.加大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利用农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农业农村部负责)

80.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完成国防专利的标准数据加工,完成国防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等应用系统开发和部署,开展国防关键技术领域专利分析,分类建设国防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库,建设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形成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专利技术分类体系。(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五、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一)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


81.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办好2018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第十次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会议、国际工商知识产权2018峰会,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审查合作,积极扩大中国专利审查、授权结果海外注册生效范围,继续深度参与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五局合作。加强商标品牌及版权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牵头,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版权局、林草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2.加强多双边知识产权对话合作的协调力度,继续做好知识产权高层外交。推动第四期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加快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进程。积极推动自贸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谈判。统筹协调亚太经合组织和金砖国家经贸合作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做好知识产权相关贸易摩擦应对工作。(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3.继续做好“中国政府知识产权奖学金”项目,开展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84.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开展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评选活动。(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5.完成首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创新支持中心挂牌运行,稳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86.建立国际版权应对联动机制,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版权局负责)

87.积极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系列会议,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加强履约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重点产业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


88.指导中央企业联合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加大主要海外市场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风险防控。(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89.持续推进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智南针”网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90.引导企业加快商标品牌海外布局,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建立完善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数据库。(知识产权局负责)

91.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平台,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92.完善境外重点知名会展知识产权服务站工作机制,继续向重要国际展会派遣监管小组,为中国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调解和咨询服务。(商务部、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93.搭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推动设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基金。(贸促会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加强政策制定和推进落实


94.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95.启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研究制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96.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宣传和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宣传部负责)

97.开展“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中期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98.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统筹协调,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知识产权工作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99.加大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力度,印发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方案,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知识产权局负责)

100.制定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年度推进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

101.制定实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林业年度推进计划。(林草局负责)

102.推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引导


103.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十三五”规划,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导航等紧缺人才培养培训。(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104.继续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知识产权相关学科,探索知识产权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加强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支持高水平高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在相关学科下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教育部负责)

105.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立产学研联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106.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国家智库,加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局负责)

107.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完善相关高层次人才回国优惠政策。加强公务员知识产权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8.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大力倡导以知识产权文化为重要内容的创新文化,深入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版权局、中国科协负责)

109.全面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工作格局,统筹用好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知识产权重大选题宣传。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中国专利年会、中国版权年会、专利技术和产品交易会、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大型活动。(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版权局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由多个部门牵头的,牵头部门不分先后。


来源:国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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