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刀手”谷阿莫被诉侵权,电影解说短视频路在何方?
文 | 张知恩
版权狂魔迪士尼爸爸维权的话题又上热搜了。
8月1日,以“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爆红的微博博主谷阿莫,因遭迪士尼等五家影视公司控告侵权,再次被送上了热门,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据新京报报道称:两年前,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状告谷阿莫认为其擅自取用电影片段违反《著作权法》构成侵权,此后谷阿莫提出调解条件,法院持续安排双方调解。7月31日,谷阿莫再度到法院出庭调解会。据悉,这五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不愿和解,表示除非提供具体赔偿方案才有讨论空间。
随后谷阿莫发微博称:两年前跟五家电影公司有“五分钟说电影其中11部影片”是否符合二次创作的争议,目前已经走到调解阶段,估计还要两三年整件事才会有点结果,希望媒体们可以公平正确的报道此事。
一、谷阿莫侵权事件始末
“大家好,我是谷阿莫,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XXX的故事。”
这是谷阿莫惯用的电影解说开场白。自2014年以来,谷阿莫用精简凝练,幽默搞笑的语言风格,将长达数个小时的电影浓缩成几分钟视频解说,凭借其犀利的吐槽式表达风格,台湾腔的普通话,略带鬼畜的视频剪辑,使谷阿莫迅速的得到了大家的关注。目前,他在微博上已拥有1211万粉丝,足以见得他的影响力之大。
2017年4月,谷阿莫遭到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车库在内的五家公司被控诉侵权。五家公司认为谷阿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了来源不明影片并重制,严重影响了该片票房,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因而对他提出控告。台北地检署传唤了谷阿莫,2017年先后举行两次庭审。涉案的影片包括《釜山行》《疯狂动物城》《模仿游戏》《莫斯科陷落》《暗杀》《近距离恋爱》《脑浆炸裂少女》,韩剧《W-两个世界》和两部《哆啦A梦》电影等共十三部影视作品。据台湾媒体报道,2018年6月7日,台北地检署以谷阿莫未经授权使用并重制电影片段,涉犯著作权法正式起诉谷阿莫。
之后,谷阿莫便在YouTube上传了一段视频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觉得自己是在行使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原则,他认为自己的作品符合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况。他声称自己并非侵权,而是在二次创作。并提到了自己视频内容只是截取了原电影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素材,符合著作权的适用规范。
事实上,在谷阿莫的视频中少有指明版权所属身份的标注。根据相关报道,台湾地检署将谷阿莫的短片逐一与原著对比后,分析认为谷阿莫非单纯“引用”已达到“改编作品”的程度。同时,谷阿莫将其上传YouTube等网络平台,借助点击率创造分红利润,本人也借此成为网红也有盈利之处。其间种种早已逾越合理使用范畴,故以违反《著作权法》将他起诉。
二、是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
所谓二次创作,是指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畅销书、电影、连续剧、动画、电动游戏中的人物和情节等作为蓝本,进行文字、图像、影像的第二次衍生创作。“二次创作”不同于“二度创作”,比如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电影。2005年,备受争议的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以电影《无极》为蓝本进行的“二次创作”。当时《无极》的导演陈凯歌声称要起诉《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导演胡戈,引起了很大社会关注,但是最后以胡戈的道歉作为结局,并没有走向诉讼。二次创作作品如果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和完整性,尽管是针对同一主题进行的创作,也可以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事实上,谷阿莫的电影解说短片并不是对完整电影进行的机械剪辑与衔接,在其视频中,他通过精心截取电影部分画面,加上自己的解说音轨,用极具个人风格的语言将原作品分享给观众,这其中融入了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该短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而二次创作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此类二次创作侵权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飞速发展,国内网络平台上发布此类浓缩电影解说的内容越来越多,但鲜有片方状告侵权。一方面,合理使用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和二次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之间,难以平衡,许多二次创作的作品都以知名作品为创作基础,若对其引用仍然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将不利于作品的再创作,对于相关作品的再创作便只能仅以原作者为主,久而久之文化作品的广泛流传与繁荣发展将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八种情形。
从使用目的上来看,谷阿莫创作的短片发布在网上,免费供大家观看,但其视频中穿插的广告推广以及后续视频点击量带来的流量变现,构成商用原作品的目的。如果其只是基于个人兴趣爱好再创作他人作品,是不构成侵权的,因合理使用而免责。但是对使用目的的判断不是认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关键因素,多数人进行二次创作并没有相关的营利,但是缺乏该目的并不意味着对原作品的使用必然构成合理使用用途。还需要分析其介绍原作品是否做到了转化性使用,也就是说二次创作作品是否能够区别于原作品,是否实质性地影响版权方作品的潜在市场。
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将合理使用进行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合理使用的认定出现很大局限性。而美国早在1976年便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在了版权法案中,美国司法实践中便逐渐通过四要素分析判断作品的创作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四要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如果从这四个因素进行考虑的话,以谷阿莫为代表的电影解说短视频将不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风险更大。在如今流量经济时代,蹭热门电影、影视剧话题再创作产生的流量,也是很大的一笔经济利益,不可避免的将会对原作品的消费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二次创作者将电影大部分重要情节透露给观众,将会导致部分观众的流失。再加上,电影解说具有一定的个人价值观的体现,如果解说人对原作品加以扭曲宣传,更会对版权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更让电影背后的工作人员的辛苦付之东流。
结语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与普及,著作权纠纷呈现出了多样化的样态,以谷阿莫为代表的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做reaction的博主,以及vlog自媒体层出不穷。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用户使用率为78.2%。由此看来全民短视频时代已经到来,短视频创作者亟需注意创作作品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风险,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近期活动 1
想看更多经典案例?
聆听更多精彩点评?
游闽键律师带你畅游知产世界!
近期活动 2
“听书”火热上线,详情请戳!👇
近期活动 3
你有一本电子游戏宝典待查收,详情请戳!👇
近期热文
SHI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