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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资源创意发展的探索(一)

祝筱青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传承人类文明,包罗古今万象”


近年来,伴随着全国各地文博活动的火热进行,博物馆日益成为人们文化休闲的打卡圣地。为契合时代热点,各大博物馆纷纷摆脱郑重严肃的守旧形象,开启“卖萌”模式投身于文创产品的开发,赢得了众多年轻人的喜爱和追捧。


2020年5月18日,正逢“国际博物馆日”。在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眼里,馆藏资源创意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知识产权那点事公众号将推送系列文章来聊一聊馆藏资源创意发展的知识产权那些事。今天推送的内容,将从馆藏资源的定义、创意发展的路径以及权利主体的困惑三个方面,为您呈现——


馆藏资源创意发展的探索(一)


文 | 祝筱青


人类历史长河流淌至今,有着无数瑰宝保存了下来。时至今日,人类文明和文化大都集中于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场馆当中,被保存着,供人们瞻仰、缅怀、欣赏和研究。


或为了弘扬传统文化,让更多人了解文物背后的故事,或为了让古老文化艺术再获新生,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各类场馆在保存和管理各类馆藏资源的过程中,不约而同地将馆藏资源进行再创作,创造性地开发、利用和经营这些馆藏资源,形成了各类文创周边产品。就拿故宫博物院来说,一系列的“网红”文创产品让传统文物和相关形象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当中,就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而言,是非常成功的将馆藏资源与文创产品相结合的案例。


本文将聚焦馆藏资源创意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多角度分析地问题这些问题,并希望给出探索性的建议。




馆藏资源的定义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场馆拥有的资源很多,但笔者认为,并非任何资源都可以被称之为“馆藏资源”。


根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所谓“馆藏资源”,是指“博物馆登记备案的所收藏、管理、保护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艺术品等,以及在此基础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该定义较为精准的对博物馆馆藏资源进行了系统的概括。


从内容来看,馆藏资源既包括可移动的文物和艺术品,如字画、雕塑、青铜器等,还包括了不可移动之物,比如保护建筑等。从形式上来看,馆藏资源在进行创意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有形之物外,同样应当涉及无形资产,如特定名称、形象、标识等。




创意发展的路径



馆藏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期间需要有明确的路径和指导方向。就馆藏资源的开发而言,不同类型的馆藏资源所进行的开发方向必然是不同的。


有的馆藏资源可以利用其独创性进行开发,与相应的文创产品相结合,比如古代字画、雕塑等。而有些馆藏资源则可能需要通过注册商标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方才具备创作文创产品的属性,如特定标识、保护建筑等。所涉文创产品即可以是服装、文具等常见商品,也可以与其他品牌进行联名合作的形式进行。对于馆藏数字信息资源而言,在创意产业领域的商业化运营也具有非常多的可能性,如书籍、期刊等出版物的制作,如影视、动漫、游戏的开发,甚至还可以包括目前比较火热的直播。


此外,馆藏资源的创意发展路径也必须与馆藏资源的自身属性相结合。比如一些“红色”馆藏资源,因其特殊的历史意义和地位,在进行创意开发时就必须充分考虑这些馆藏资源特殊的价值和属性。再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名人的馆藏资源,在开发时势必需要考虑到相关名人的声誉,必要时还应征得名人家属、后代的同意。




权利主体的困惑



在进行馆藏资源开发之前,作为馆藏资源的收藏、管理、保护单位来说,各个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场馆单位均会面临一个需要首先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即自己是否真的是馆藏资源的权利人,或者说自己是否有权来开发、利用和经营这些馆藏资源?


就我国而言,大部分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场馆单位都不是民间私人的,大都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针对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场馆单位而言,他们的馆藏资源大都是国有资产。那么事业单位可以作为馆藏资源利用的主体么?答案是肯定的。作为被国家授权经营和管理特定文物和艺术品的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从法律上也有权作为主体进行自主开发或授权第三方合作开发相关的馆藏资源。但必须考虑到,从行政管理或财政角度来说,事业单位一般情况下可能并不适合直接参与馆藏资源的开发。不过同时,事业单位可以全资设立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来具体开发、利用和经营馆藏资源。另一方面,对于部分社会团体开办的场馆来说,社会团体本身的“非营利性”与馆藏资源的市场化运营本身就可能会存在冲突。


另一个关于馆藏资源权利主体的困惑就是馆藏资源的管理单位是否就是这些馆藏资源合法的权利人,换言之,管理单位是否因特殊原因收藏、管理、保护这些馆藏资源,就天然地获得了对馆藏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有的馆藏资源是时间较为久远的文物,作者早以因时间久远无法考证,或者即便可以考证,作者也没有后代,针对这部分的馆藏资源,管理单位当然有权依据馆藏资源原作进行开发和利用。但对于有些馆藏资源而言,可能由作者亲自或其继承人捐赠,或由原作的收藏方捐赠,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首先考虑捐赠人的意愿。馆藏资源的管理单位并不当然地处置馆藏资源的权利。


(未完待续)


祝筱青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致力于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实务与研究,尤其擅长文创出版娱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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