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省理工offer在手的中大高材生,设计完美招聘骗局?
不料,他的眼镜就此跌落……
小A捡起了眼镜,不禁又仔细揉了揉眼睛。
几位年轻人一合计!得嘞!这是确实不太像投行的笔试题啊……反而……反而酷似国外大学的作业!仔细琢磨下,为啥附简历,还有“星哥继任”这样的备注信息呐?莫非……莫非没有删除干净??
原来,有的CICC的笔试是简单的回归,有的CITIC的笔试是eviews做ARMA、GARCH、VAR,还有的笔试问题是写book reviews,好多本书,全英的几百页的那种等等。(憋问我ARMA是个啥,感兴趣的话自行百度!我一个法学生,我也不懂!嘻嘻😁)
Step1:假装知名企业HR发布实习消息,收割简历转手倒卖个人信息 | |
Step2:众多学生上钩后,选择合适对象,发布对口笔试题目,转手出售给海外有需要的作业代写市场 | |
Step3:重重筛选,脱颖而出者,真的有机会见到名企的HR!换言之,可以作为猎头,推荐对口的实习生 |
于是,稍许了解了下“作业代写”的黑产,一篇2000词左右的essay,根据其专业、难度大多价格在1k~2k之间,上不封顶。而现在的受害者群里……据说已经超过了2000人,没错…就是一个微信群都装不下了的那种。
2.骗局之网,由谁编织?
当事人的同学出来回应说:以对他为人的了解,苟同学不会做这样的事情,所以是有人在陷害他。
“在投一个海通证券的投行部的实习,笔试题目是本科毕业论文翻译后将其浓缩到2500词,后又要求再加到3000词,类似于开题报告,并强调了reference的格式,以及要求提供论文写作时候的数据集、代码。而且还非常有心机要求提交word文档,说是PDF打不开。”
如果说,到这里事情还有扑朔迷离之处的话,接下来求职群中的微信号,则具备了更加直接的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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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骗局戳破之后,责任如何承担?
其实细品这场闹剧般的“商业模式”,不得不承认还是尤其精妙之处的。(难怪……人家拿了MIT的offer)
几乎一本万利,且,最后真的可以形成闭环,向HR举荐几位合适的实习生。从HR的角度反观,本来即将面对的是潮水般涌来的简历,现在,可以直接接触历尽层层遴选后的“合适人选”,是不是也大大提升了效率呐!给你发个锦旗要不要!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5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申某、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五层商业第02-31单元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内,利用该公司的漏洞,私自将公司的155 673条个人简历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取其中的108543条。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划重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求职者简历,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并处罚金。
1.侵犯著作权?
2.非法经营罪?
3.诈骗罪?
1.关于著作权,盗用他人凝结着高度“独创性”的作品,自然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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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至于具体侵犯了作者的哪些权利呢,就要取决于,相应的侵权行为啦。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让我们来看看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l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澳媒ABCNews报道,论文作业代写或代考已经形成产业链,甚至有机构专门操作。南澳大利亚大学副教授Tracy Bretag发现,15%在澳大学生曾参与过此产业链,一些英文不好的中国留学生尤其经受不住诱惑。
至于具体的相应担责情况,则要视各个学校自己的相关规定了,通常来说代写作业或者代考试的行为,如果被学校发现,不仅会开除学籍,还有可能被移民局吊销I-20(I-20表格是留学生用于申请来美签证,由移民局签发来证明申请者的学生身份、入学资格、以及学生合法工作的资格),然后被驱逐出境。
毕竟,学术行为不端,是教育圈中最为恶劣的行为之一。
我也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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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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