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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课不停学”疫情期间,在线教育企业相关法律问题小贴士
停课不停学,老师当主播,
被迫开美颜,听到了请扣1,
停课不停学,学生成网民,
早起“钉”一下,报复式刷“零”,
停课不停学,家长做监工,
孩子作业多,还得在家办公。
受疫情的影响,全国各地学校延期开学,校外培训机构也从线下培训转移到线上,学生们纷纷开启云上课模式,日常游走在各大APP,老师们则不得不临时当起了主播,甚至自创“李佳琦”式授课法,绞尽脑汁来吸引同学们的注意力。伴随着互联网5G的发展,此次新冠疫情的爆发很有可能成为互联网在线教育普及的开端。以猿题库、学而思、有道云、新东方等为首的老牌线上教育平台,和最近爆走教育圈,红遍海内外的阿里钉钉新技术型选手等等,各大企业纷纷开启了抢夺线上教育市场的征程。随着越来越多的网课类产品的入场,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小编通过知识产权、合同履行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三个方面为大家普及在线教育企业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篇
一、在线教育直播过程中涉及的教学课件、大纲、题库等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只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必须是原创和可复制的。那么,不管是课件、大纲还是题库,都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才会被认定为作品。就拿课件举例,教师在制作课件的过程中,通过独立完成文字、图片等创作,并非简单地对已有作品的复制拼凑,赋予其课件个性化,并将其思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表达出来,我们一般认为课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可能会被认定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如果是题库的话,则要看题目的编排或者是设置上如果满足一定的独创性,那么此时符合《著作权法》对于汇编作品的规定。 二、由于部分课程无法回放,家长是否可以将平台上的课程进行录屏,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个人学习使用而录制课程的,不构成侵权。据反馈,有些课程只支持直播,不支持回看或者离线下载,许多学生想要下载下来以便日后复习。那么在该课程具有作品属性的前提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第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使用,如果具有商业目的,例如录屏后上传到其他在线教育平台或者有偿向公众散发,都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并且可能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如果营利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将会触犯刑事责任。比如在(2014)园知刑初字第00004号案件中,2012年6月到2013年4月期间,颜某在位于苏州的家中,通过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下,以出售“破解版”课件的形式,向淘宝卖家非法兜售获利近8万元,经鉴定和比对,被告人颜某销售的课件与上海“沪江网校”的课件实质性一致。颜某案发后坦白交代其犯罪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讲师发布在平台上的授课视频和授课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如何规定的? 授课内容一般属于口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讲师所完成的作品为满足在线教育机构或者签约平台交付的教学任务或目标而创作的,那么该作品将会被视为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对于在线教育机构利益保护水平较低,机构只享有作品完成两年内的使用权,但是经过机构的同意,讲师是可以许可给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而报酬应由讲师和机构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如果讲师所完成的作品主要是利用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并且由机构对外承担责任,那么此种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权由机构享有,作者(讲师)享有署名权。 而针对非员工的讲师,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情形:选择第三方免费入驻授课平台和自媒体搭建教学平台,建立专属知识店铺。一般情况下,非在线教育平台的员工的讲师发布的授课视频和内容著作权归属于发布者即作者,但这里要提醒大家需注意入驻平台和自媒体平台针对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以免日后遭受版权纠纷。
四、在线教育机构如何避免触碰知识产权侵权雷区?
疫情期间,各大在线教育机构、平台为抢占教育市场高地,采取打造或者与娱乐IP联动的方式进行品牌运营,要想做好品牌全面保护,首先要做好商标的布局,避免落入侵权纠纷。在商标注册方面在线教育机构一般集中在:41类-教育服务:提供在线教育服务、教育信息、教育考核服务、组织和安排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线上培训、录制课件等服务;
9类-教育类app:在线教育的软件、APP等、可供下载的教育文件、教学视频等;
42类-教育网站服务:教育课程系统维护、提供教育课程搜索引擎、在线教育官方网站等;
38类-课程直播:教育课程在线直播、提供互联网聊天、教育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服务,对于开设了网络教学、提供在线教育的培训机构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商标保护类别。
在课程内容方面,建议在线教育平台与讲师应针对课程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好明确约定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及时对讲师进行避免侵权第三方权利的相关法律培训,避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履行篇
个人信息保护篇
七、在线教育机构应如何应对,从而减少避免触碰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
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调查显示:2020年1月以来,“App个人信息举报平台”关于疫情期间在线教育类收集个人信息被举报的数量占比超过了80%,30%左右的App没有公开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另有15%左右的App虽提供了隐私政策,但是属于格式文本,没有将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阐明。75%的App首次启动时,申请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且并未同步告知收集目的,不允许即闪退。为课堂需要,在线教育直播必然涉及到人脸对比识别,打卡定位等个人敏感信息收集。
3 月 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规范》),并定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实施。此《规范》中新增“多项业务功能的自主选择”“用户画像的使用限制”“个性化展示的使用”“第三方接入管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记录”等多项内容,并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要求细化并完善。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需单独向用户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其次,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小编建议教育机构应及时借鉴参考该《规范》,在推行在线课程时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个人敏感信息处理规则的设置。
另一方面,教育类受众群体大部分用户都是未成年人,针对此部分用户的特殊性,建议各大在线教育机构在注册使用教育平台时可设置监护人授权同意,学生的个人信息部分进行匿名化处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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