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李文亮” “火神山”被抢注?!对商标恶意抢注说NO!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企业总是赋予商标优美的造型,丰富的内涵,美好的愿望,希望这个简短的名字可以被人们一眼看到,并牢牢记住。可是,随着商标的增多,一些博人眼球的名字逐渐出现,抢注商标的行为也逐渐增多,甚至在疫情严重的这段期间,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抢注行为仍然络绎不绝。
无底线!疫情下的商标“生意”
自2月3日商标局正式复工后,一大批与疫情相关的商标纷纷出现。代表着武汉壮士断腕也注定让武汉成为一座饱含血泪的英雄城市的“封城”被注册,寓意祛除病毒,平安健康的“火神山”、“雷神山”被注册,表达了日本友人情谊的“风月同天”被注册,承担无数争议与压力的“吹哨人”也被注册,甚至殉职的李文亮医生的姓名也被注册成为了商标。这些令人震惊的行为,在被疫情、失业、负面新闻困扰的人们中引发了众怒。
令人欣慰的是,商标局对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注册行为迅速做出了反应。
2月7日,相关部门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截止2月26日,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6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截止2月27日,实施管控商标数量增至近1000件,可见管控力度在不断加大。
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600件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
商标局认为,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的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与此同时,针对2月27日曝出的两企业申请“李文亮”商标事件,商标局也明确表示,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下一步,商标局也表示将严格执行《商标法》、《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严厉打击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申请秩序,营造共抗疫情的良好氛围。
除商标局外,各地的知识产权局也做出了快速反应。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月27日下午即要求该长沙市企业撤回商标申请,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派人前往现场调查,当晚两个抢注“李文亮”商标的当事人向社会公开致歉。
“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
为何不能注册为商标
当然,对于这种抢注行为的规制已经白纸黑字规定在《商标法》中了,即使商标局没有采取特殊管控,这些抢注行为也注定不能成功。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将在疫情中殉职的“吹哨人”李文亮医生的姓名,寓意生生不息的火神山、雷神山,还有国士无双钟南山等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足以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应当予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12月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一书中,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解释中,明确规定“商标中含政治、宗 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不予注册”,在“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释义下,也明确列举了“非典”、“埃博拉”商标作为不予注册的典型,也许“新冠”二字在这次疫情之后也会成为不予注册的情形之一。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所以,上述抢注“李文亮”“钟南山”等商标的行为也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判定为恶意注册行为,驳回注册申请。
在整个注册申请过程中,除了申请人以外,还有一个角色可能也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那就是商标代理机构。2019年新修改的《商标法》除了对恶意抢注行为增加了规定,还通过第十九条第三项要求“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在这场席卷全国的灾难中,我们很难认为一个申请人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不了解自己申请的这个与疫情相关的商标的含义。一个合格的代理人,在面对客户的这种申请时,是否有义务有责任拒绝接收其委托?“封城”、“新冠”“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等等名称,并不是一个需要在专业领域中才能知晓的词汇,而是在全国人民共同奋战的三十多天中始终伴随、讨论的永恒主题,商标代理人在此情况下仍然顺从申请人的意愿提供注册服务,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也是违背了职业道德。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也许在商标局连续发声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应当着手处理,让相关人员重拾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之心。
结语
“有些人在前线抢救生命,而有些人在后方抢注商标?” 虽然我们相信这次抢注行为中各个申请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可能存在的商标代理机构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也见识到了各执法部门的雷厉风行,但我们还是想说,请不要丧失道德底线,也不要用法律意识淡薄来为自己开脱,法律已经是道德的底线,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自然是道德所更加不能容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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