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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9年中国WTO合规报告》展望中美第二阶段经贸谈判知识产权的交锋

SHIPA出品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来源: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0/march/ustr-releases-annual-reports-wto-compliance-china-and-russia)


2020年3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美中关系法2000》第421节向国会提交《2019年中国WTO合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共7章,192页。《报告》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WTO成员的身份伴随着一种期待,即加入成员不仅要严格遵守WTO规则,还要支持和追求开放和市场导向的政策;二是中国未能符合这种期待;三是近年来,中国进一步偏离了开放和市场导向的政策,而是更加全面的在经济和贸易领域采取政府主导的和重商主义的方法;四是中国的扭曲市场的政策和做法,让中国从WTO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其他WTO成员的利益。


2020年1月15日《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已正式签订,知识产权在协议的第一章,由此可见双方对知识产权问题分歧的重视。虽然达成了第一阶段协议,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给中美协议落地实施带来了不利因素。3月7日美国发布《报告》,从表面上看是常规性指责中国遵守WTO规则很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旧突出,但实质上《报告》中含有中美第二轮经贸谈判的知识产权要价清单。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尽快着手应对。笔者针对报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试做翻译、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



一、《报告》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正面评价


1.《报告》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决了美方长期以来对中方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不力的诸多关切。其中,《协议》要求中国重点围绕商业秘密、医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领域,从多方面修订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该协议还要求中国对其司法程序进行多次修改,并设立威慑级刑罚。中国还将在线上、线下实体市场和边境地区等方面加大打击盗版及假冒商品的力度。


2.《报告》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决了美国在技术转让领域中存在的若干不公平贸易行为。其中,中国首次同意结束长期以来强迫或施加压力的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的做法,以此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获得中国政府的行政许可,或者获得中国政府的优惠。中国还承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透明、公正和正当程序。双方进一步同意,确保技术转让和许可按照市场条件进行。


3.《报告》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中国对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快速的行动,包括要求快速取缔以及确保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还要求中国对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有效措施。美国和中国同意在未来的谈判中解决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未经授权的电影录制和体育赛事转播的版权保护。


4.《报告》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双方谈判中国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机制,以尽早解决潜在的药品专利纠纷,包括小分子药物和生物制品,包括允许专利权人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市前寻求快速补救的诉讼事由。还增加了专利期限延长条款,以弥补专利和上市许可中的不合理延误从而缩短专利有效期限,并允许采用补充数据来满足药品专利申请的相关专利性标准。美中双方同意在未来的谈判中解决药品数据保护问题。


二、《报告》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负面评价



1.《报告》称,知识产权执法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侵权问题在中国依然突出。民事和行政追偿机制威慑不足,知识产权执法缺乏主动性、透明度和结果一致性,民事执法存在程序障碍,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缺乏联动配合,地方保护和腐败现象严重等,也制约了工作的开展。特别是近年来,包括法院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其行动有时可能受到产业政策目标的引导,导致美国公司受到不公平和有偏见的待遇,并经常导致美国公司的技术、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遭受损失或大幅贬值。


2.《报告》称,中国的刑事起诉门槛很高,对某些侵犯版权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版权案件中对利润、动机的要求过高,对恶意商标注册者不追究惩罚性责任,在假冒商品案件中对相同商标的要求,以及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犯罪活动的案件中没有最低量刑细则和明确的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3.《报告》称,中国仍在不断出台新的、变相的歧视外国权利人的政策和做法,要求外国公司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技术。一些以加强网络安全和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出台的措施存在不合理的知识产权公开制度,并对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归属和发展做了不合理的规定。与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相关的规定也备受关注,包括对本地化制造或拥有中国专利提供快速的规定处理等。


4.《报告》称,中国没有制定一部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没有减少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众多法律和行政法规存在的混乱问题。


5.《报告》称,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版权保护方面的重大空白,尤其是在线版权保护方面,但著作权法的修订进展似乎停滞不前。中国可能打算只进行适度的、无争议的修改,这突显出美国担心错过中国修改版权保护主要缺陷的机会。


6.《报告》称,美国公司在中国继续面临许多商标挑战,如未经授权的当事人“擅自占用”外国公司的名称、设计、商标和域名,将其他公司的商标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反之亦然,使用伪造或误导人的许可文件或公司文件制造假冒经营的合法性外观,虚假标明产品的地理来源,以及不道德的注册人恶意进行商标抢注。修订后的《商标法》仍不足以克服权利人所面临的巨大挑战,特别是在遏制恶意注册外国商标方面。事实上,恶意注册商标的数量似乎有所增加。与此同时,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也呈上升趋势。





笔者认为,美国一方面向WTO发难,导致WTO上诉机制瘫痪,甚至采取单边主义退出WTO,另一方面又用WTO规则评判中国,这是典型的“美国至上主义”。事实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报告》,并不是中国是否符合WTO规则和履行WTO承诺的报告,而是中国是否满足了美国的关注和期待的报告。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导致中美贸易战受到的关注度有所下降,但事实上中美贸易战远远没有结束,《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订只是阶段性达成部分共识,已经签订的协议如何落地还需要时间的验证。当下,疫情仍在世界各地蔓延,全球经济发展必将面临挑战,新一轮经济危机会不会爆发,各国忧心忡忡。对中国而言,新冠疫情的高峰期已经过去,如何在疫情危机中抓住机遇,如何在中美第二阶段经贸谈判中寻找优势,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报告》提供了线索。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中国要用好这个线索,仔细分析,知己知彼,在中美第二轮经贸谈判中据理力争,箭中靶心,这是对《报告》负面评价的最好回击。


附:《报告》知识产权内容翻译(文末附英文全文)



知识产权



中国接受《TRIPS协定》,并同意遵守普遍接受的国际准则,以保护和执行美国和其他外国公司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具体而言,《TRIPS协定》规定了版权及领接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披露信息的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定》还规定了在行政和民事诉讼中,以及在涉及盗版和假冒商标案件中,在边境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执法的最低标准。《TRIPS协定》还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WTO成员向其他 WTO成员的国民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极少数除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建立了与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框架。改革重点领域,包括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符合国际研发惯例和法律标准的方式,给予药品监管数据保护,完善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措施,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措施不足等。此外,越来越多的中国举措在草案和最终文本中对美国和其他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了市场准入的挑战,或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国继续高调发布支持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声明。但在中国,知识产权执法难的问题仍然突出。曾有个别报告称,某些权利人同地方当局之间进行了合作,有些个别法院判决看似支持美国商标持有人的权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条件约束不足,培训不到位,工作不主动,执法工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民事执法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政府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现象严重等,制约了知识产权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决了美方长期以来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不力的诸多关切。其中,《协议》要求中国重点围绕商业秘密、医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领域,从多方面修订其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该协议还要求中国对其司法程序进行多次修改,并设立威慑级刑罚。中国还将在网络、实体市场和边境等区域加大打击盗版及假冒商品的力度。



法律框架



概览

如前所述,中国加入 WTO时,正处于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全面修改过程中。加入后数月内,中国完成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为实施这些法律而制定的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工作。中国还颁布了涉及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医药等特定主题领域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2002年 TRIPS理事会审议前过渡性审议工作的一部分,美国专家随后与其他 WTO成员的专家共同参加了对这些措施的全面审议。


随着中国不断出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仍有中国在没有提供公众评论机会的情况下最终发布措施的情况。其中许多措施被认为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性文件”,被称为“意见”或“指导”,但它们仍然对如何实施影响知识产权的政策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应以建议的形式发表公众意见。美国经常就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措施草案提供详细的书面评论。美国还在必要时举行了双边会议。


此外,美国一再敦促中国利用双边会议和 WTO TRIPS理事会之前的年度过渡性审议,寻求进行更多的立法和监管改革。美方的工作重点是说服中国完善其在所有关键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知识产权执法以及立法和监管改革。例如:在刑事执法方面已经注意到的障碍包括:中国的刑事起诉门槛很高,对某些侵犯版权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版权案件中对利润动机的要求,对恶意商标注册者不追究威慑责任,在假冒案件中对相同商标的要求,以及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犯罪活动的案件中没有最低量刑比例和明确的警方立案标准。美国还一直在敦促中国对其行政和民事执法制度采取各种改进措施。例如,中国没有澄清体育转播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这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问题。虽然并非所有这些问题都必然引起世贸组织的具体关注,但在得到解决之前,所有这些问题都将继续影响中国的执法努力。


技术转让和技术国产化

美方关注中国一系列政策和做法,以在中国拥有或开发相关知识产权以及向中国政府部门披露关键知识产权为条件,限制市场准入,或使有关知识产权受益或优惠。这些政策和做法遭到反对,不仅因为他们对外国权利人存在明显的歧视待遇,而且也因为他们迫使外国公司向中国境内的企业转让技术。这些政策措施也限制了中国企业自主创新技术的发展。


如前所述,在过去几年中,中国曾在中美商贸联委会和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承诺,不维持任何根据相关知识产权的拥有或开发程度来确定商品或服务政府采购优惠条件的措施,并将把在其他国家拥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与在中国拥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同等对待。中国还同意修改或取消与上述承诺不符的各项措施。


但中国仍在不断出台新的、变相的歧视外国权利人的政策和做法,要求外国公司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技术。一些以加强网络安全和维护国家安全为名出台的措施存在不合理的知识产权公开条件,并对相关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拥有和发展做出了规定。与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相关的措施也备受关注,包括对本地化制造或拥有中国专利提供快速的规定处理等。


例如,2018年3月,国务院发布《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未提前给予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一措施中使用的宽泛和模糊用语在很大范围内要求转让科学数据,可能还需要将在中国开展研发活动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这一措施引起了高度关注,因为看似有关科学数据和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华经营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


另一个技术转让问题涉及2002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技术进出口条例》中对知识产权许可作出的限制创新。其中,这些规定在许可外国技术进入中国方面似乎设定了合同限制,如要求第三方侵权赔偿以及国内技术受让方对改进技术拥有强制性所有权。同时,中国企业之间的许可协议或中国企业出口技术时,也没有类似的限制。在2016年11月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中国承诺积极研究如何修订这些法规,以解决美国的关切,并与美国就这一问题举行联合研讨会,但中方没有公布任何修订建议。2018年3月,在美国的担忧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在世贸组织挑战了这些规则。2018年8月进行了磋商,并在2018年11月应美国要求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审理此案。2019年3月,中国修订了为解决美国关切而提出质疑的措施。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决了美国在技术转让领域中存在的若干不公平贸易行为。其中,中国首次同意结束长期以来强迫或压力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的做法,以此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获得中国政府的行政许可,或者获得中国政府的优惠。中国还承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透明、公正和正当程序。双方进一步同意,确保技术转让和许可按照市场条件进行。


商业秘密

2017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尽管美国大力鼓励,中国并没有借此机会制定一部独立的商业秘密法,这本可以减少围绕着影响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众多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存在的混乱。经修正的法律引起了一些关切。例如,它载有商业秘密的定义,可将某些类型的专有信息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它继续将其适用范围限于从事竞争性商业活动的实体的行动,而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行动。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并未就恶意侵占的赔偿责任作出更高的规定。2018年11月,中国通过了有关初步禁止令的司法解释,2019年4月再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但是,由于这些办法存在一定的空白,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无法针对各种形式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获得充分的救济。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强化了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反商业秘密窃取执法力度。其中,知识产权一章要求,将挪用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范围扩大到不直接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将电子侵入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举证责任转移到有合理理由表明存在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被告;使防止利用盗取商业秘密的初步禁令更易获得;将不需要说明实际损失的刑事侦查程序启动,保证对故意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刑事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专家顾问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向政府提交的涉密商业信息等。


网络版权保护

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美国的参与一直集中在中国的网络版权保护上。中国在这方面采取了重要但不完整的步骤。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中国先后发布新《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美方在书面评论中强调,该法案的最终版本不应破坏现有的通知和取缔机制,并应促进在遏制网络盗版假冒方面的有效合作。遗憾的是,2018年8月制定的法律并未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又一个负面信号,2019年1月,中国公布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章草案,在现有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通知和删除制度中复制了《电子商务法》的问题特征。


尽管迫切需要解决版权保护方面的重大空白,尤其是在线版权保护方面,但著作权法的修订进展似乎停滞不前。有报道称,中国可能打算只进行适度的、无争议的修改,这突显出人们担心错过了解决中国版权框架主要缺陷的机会。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中国对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快速的行动,包括要求快速取缔以及确保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还要求中国对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有效措施。美国和中国同意在未来的谈判中解决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未经授权的电影录制和体育赛事转播的版权保护。


商标问题

美国向中国施压,要求其解决中国法律框架中的各种弱点,这些弱点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甚至可能鼓励某些类型的侵权行为。例如,美国公司在中国继续面临许多商标挑战,如未经授权的当事人“擅自占用”外国公司的名称、设计、商标和域名,将其他公司的商标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反之亦然,使用伪造或误导人的许可文件或公司文件制造假冒经营的合法性外观,虚假标明产品的地理来源,以及不道德的注册人恶意进行商标抢注。


特别令人日益关切的是恶意注册商标的持续存在,因为2019年有关恶意商标备案的争议持续存在。美国各行各业的公司继续面临着中国申请人注册商标、“持有商标索取赎金”或寻求在美国公司全球声誉的基础上建立业务的情况。这些事件造成了消费者的困惑、商业伤害和昂贵的法律诉讼。2013年,中国全国人大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包括增加了打击恶意商标备案、扩大了对声音标志的保护、允许多类注册以及简化了申请和上诉程序等,但修订后的《商标法》仍不足以克服权利人所面临的巨大挑战,特别是在遏制恶意注册外国商标方面。事实上,恶意注册商标的数量似乎有所增加。与此同时,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也呈上升趋势。这些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在中国法院起诉商标合法所有人,指示中国海关在美国公司运往国外的途中查封其货物,并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侵权商号以支持其在中国的欺诈性商标活动,从而大大扩大了恶意注册商标的经济影响。2019年4月开始实施的商标法修改,对商标局在非使用恶意申请中予以驳回作出了宽泛规定,但是否会将为确保权利人得到充分有效保护所需的关键变化纳入实施条例尚不明确。


商标善意注册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涵盖的领域。该协议要求中方解决美方长期以来对商标恶意注册的关切,如通过宣布恶意注册的商标申请无效或拒绝受理。


药品

中国对药品的监管框架一直是美国关注的主要问题。尽管中国在过去几年中颁布了一些有希望的新措施和修订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未导致重大的监管改革。同时,最近的一些措施表明,中国在药品保护方面正在倒退。


2015年开始,中国似乎发出了改革药品监管体制的潜在信号,要求对药品监管体制进行广泛改革。2015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2017年,国务院联合中共中央进一步研究出台了《关于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第42号令),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又下发了多项实施办法,为中国推出重大监管改革提供了可能的路径。但迄今为止,这些措施许多仍停留在草案阶段,2018年3月中国下令对多家监管机构进行重组时,更多措施延误。这些措施的几个方面也引起了美国的严重关切。


关于药品专利申请信息披露要求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历了各种修订。不过,结果并不平衡,原因是药品专利申请在中国获得授权后常常被拒绝或无效,即使美国及其他领先的专利机构也授予相同的药品创新专利。


2016年和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更名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来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的拟议和最终修订版,要求专利审查员考虑补充测试数据。不过,持续有报道称,中国专利审查人员最多只能以不一致的方式适用新要求,导致在其他主要专利司法辖区授予复本专利的专利被拒绝或无效。


与此同时,即使获得了药品专利,制造商通常也必须在中国审查新药品和创新药品在中国的上市许可申请以及将这些产品列入批准的偿付清单方面面临漫长的拖延。这些不必要的耽搁一直是美中双边会谈的焦点。减少监管拖延将加快中国公众获得可能拯救生命的药物的速度,并有助于维持进一步药品创新的激励。


另外,2016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新上市药品销售价格承诺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有效地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承诺将价格减让作为新药上市许可的前置条件。由于该草案与以安全、有效和质量为基础的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受到美国和美国业界的严重关切。随后,在2016年11月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中国承诺,在药品注册审评审批环节,不要求提供具体价格信息,也不将价格承诺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挂钩。美方将继续关注并与美方产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评估中国承诺的落实情况。


美方继续关注中国为防止不正当商业使用和未经授权披露为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而生成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的程度。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承诺,在自中国批准上市之日起至少6年的时间内,不允许随后的申请人依赖为支持新药上市申请而提交的未披露测试数据和其他数据。但是,中国法律中并不包括为了识别测试数据或者其他受保护数据而对“新化学实体”进行适当定义的条款。有报道称,由于这一定义,仿制药生产企业在药品六年保护期届满前获得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上市许可,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原产企业的产品获得许可前就获得了上市许可。


尽管中国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最终措施,但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例如,在2012年12月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中国承诺以符合国际研发惯例的方式定义“新化学实体”,以确保药品监管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商业使用和未经授权的披露。但是,中国在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对于可能对国外药品进入中国市场产生明显影响、不符合国际最佳做法的“新药”定义。同时,对将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的创新药加快审评审批。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药品目录中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公共卫生重点无关的药品,要加快审评审批。


2017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简称《55号通知》。尽管55号公告草案具有概念性,缺乏基本细节,但美方担心55号公告草案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申请比美国、欧盟或日本监管部门首次批准的期限要短,因此缩短了数据保护的期限。


2017年10月,中国公布了《药品管理法》的有限修订草案,并表示未来将对该法律的其余部分提出修订建议。2017年11月,中国食药监局发布了旨在促进改革发展的《药品注册管理条例》草案,但实际上强化了仅对首次在中国上市的药品提供数据保护的政策。在中国境外首次上市的药品不符合中国食药监局对“新药”的定义,因此不具备获得数据保护的资格。美方已向中方监管机构转达了对此及其他措施草案的严重关切。


2019年4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生产管理局发布了《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遗憾的是,该送审稿未能提供早期解决潜在专利纠纷或监管数据保护的有效机制。2019年8月通过的这部法律的最终文本对这些重要问题也未作规定。同样,2019年10月上报的《药品注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也未作说明。美方已就这两项措施向中方监管当局表示了严重关切。


作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同意,中国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机制,以尽早解决潜在的药品专利纠纷,包括小分子药物和生物制品,包括允许专利权人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市前寻求快速补救的诉讼事由。展望未来,美国将与美国工业界密切合作,监督事态发展,确保中国的新体系按预期运作。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还增加了专利期限延长条款,以弥补专利和上市许可中的不合理延误从而缩短专利有效期限,并允许采用补充数据来满足药品专利申请的相关专利性标准。美中双方同意在未来的谈判中解决药品数据保护问题。


其他专利问题

近年来,中国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专利纳入标准和“安全可控”概念的办法、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竞争执法的部门规章,以及专利法修订草案、专利侵权诉讼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管理办法。此外,新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正式实施。这些被提议的和最终的措施单独或共同增加了美国和其他外国利益相关者的担忧,特别是这些措施以外国权利持有人为执行对象或寻求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方式被应用的可能性。美方一直认真研究事态发展,并就这些措施的某些具体方面向中方提出关切。


地理标识

201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一份通知,列出了许多地理标志,将考虑通过与欧盟的双边协议予以承认。2019年11月,中欧宣布达成一项保护多个地理标志的双边协议。美国继续与中国接触,以确保中国遵守其双边和多边承诺,不对美国出口产品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中方保证,针对国际协定所采取的任何地理标志措施,都不会利用商标和通用术语损害美国对华出口产品市场准入。调查还要求中国在判定一般性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包括词典、报纸和网站中对术语的使用、术语所指商品如何在贸易中营销和使用、以及是否在相关标准中使用等。此外,该条约要求,中国在给予多成分条款地理标志保护时,不对包含该多成分的单个部件提供地理标志保护,并公开标明哪些单个部件不受保护。

 


强制执行



概览

《TRIPS协定》要求中国确保提供执法程序,以允许针对《TRIPS协定》涵盖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构成对进一步侵权行为形成威慑的补救。知识产权执法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侵权问题在中国依然突出。民事和行政追偿机制威慑不足,影响知识产权执法的。同时,资源条件约束、培训不足,执法缺乏主动性、透明度和结果一致性,民事执法存在程序障碍,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缺乏联动配合,地方保护和腐败现象严重等,也制约了工作的开展。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包括中国法院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其行动有时可能受到产业政策目标的引导,导致美国公司受到不公平和有偏见的待遇,并经常导致美国公司的技术、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遭受损失或大幅贬值。


这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执法关切,美方于2005年4月将中国列入特别301“重点观察名单”,此后未作任何调整。随时间推移,挑战演变,出现了新的重要关切事项。《2019年专项301报告》指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状况反映出中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结构性变化,没有从法律上弥补权力机构和执法渠道的空白,没有从提供对等机会、公平竞争、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出发,取消投资促进和其他监管要求,促进企业并购国外技术。美国、其他国家和私人部门已经强调,中国在进行长达一年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监管框架改革时,迫切需要进行有意义的、深入的改革。


美国的“恶名市场清单”突出列举了一些一直以来助长大规模盗版和假冒商标行为的线上和线下市场。与往年一样,2018年“恶名市场清单”包括了几例中国的实体和线上市场。


美方将继续把解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问题放在首位。但是,美国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及其行业要想取得重大进展,还需要继续作出努力,需要中国政府投入大量的资源和政治意愿来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美国与中国的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官员合作,持续努力改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特别强调需要大幅增加刑事补救措施的使用,并需要改善民事和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性。此外,几个美国机构与中国有关机构定期举行双边会谈,并定期得到技术援助方案的补充。


同时,美方继续采取全面措施,打击全球数量巨大的假冒和盗版产品贸易,包括中国向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出口侵权产品。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为白宫职位,协调处理上述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和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2018年会计年度共查获33810批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海关合作伙伴及洲际交易所连续第三年查获假冒及盗版货物30000多批次。如果商品是真实的,则生产商的建议零售价格(MSRP)应为14亿美元。2018会计年度查获货物最多的两个经济体为中国、香港。总体而言,大约46%的缉获涉及来自中国的货物,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缉获了15674批来自中国的货物,估计管理系统更新项目总额为7.611亿美元。在缉获的货物中,约有41%的货物来自香港,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缉获了13785批来自香港的货物,估计建议零售价格为4.403亿美元。


多年来,中国奉行的政策继续阻碍有效执行。其中多项政策是美国2007年4月发起的 WTO相关案的焦点,旨在改变中国法律框架,以利于运用打击盗版和假冒的刑事补救措施,加强对假冒商品的边境执法力度,并对未获中国电影审查机构批准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如上所述,中方未对世贸组织专家组的裁决进行有利美国的上诉,随后修改了所涉措施,该措施于2010年3月生效。


同时,还需要进行其他变革,以解决市场准入问题。正如2009年世贸组织在美国提起的一起 WTO案件中所裁定的那样,中国仍然存在进口和分销限制等市场准入壁垒,这些壁垒阻止和延迟了大量合法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壁垒为侵犯书籍、报纸、期刊、戏剧电影、 DVD和音乐等版权产品创造了额外的激励,也不可避免地将消费者引向黑市,加剧了中国执法当局已经面临的严重问题。美国欢迎中国在2011年采取的措施,以遵守世贸组织对此案在图书、报纸、期刊、 DVD和音乐方面的裁决。美国还欢迎美中关于影院电影的谅解备忘录,到目前为止,每年在中国进口和发行的外国电影数量大幅增加,美国电影制片人的收入也大幅增加。与备忘录电影相关的进一步发展在上文“贸易权”一节中讨论。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中方针对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威慑力级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制裁,包括提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监禁刑和罚金刑的上限与下限。该协议还规定,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嫌犯罪的,中国将依法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确保生效判决的快速执行,并规定据以认定著作权归属的法律推定,同时免除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的其他一些要求。此外,该协议还要求中方取消或简化外籍当事人认证证据在中国法院使用的要求,并在民事诉讼中为其提供合理的作证和质证机会。


商业秘密

美国仍然严重关切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断被中国竞争对手窃取或为中国竞争对手所用的情况。在华投资研发的美国公司尤其面临这样的风险,即当地雇用的工程师和其他掌握其商业秘密信息的雇员会窃取这些信息,并将其转移到与之竞争的中国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一些美国公司很难通过中国的法律体系对那些从这类盗窃中获益的人获得法律救济,尽管明显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他们有罪。美国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更多涉及美国公司和中国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案件没有得到报道,这既是因为美国公司希望避免名誉受损,也是因为他们要权衡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与通过中国法律渠道得不到补偿的可能性,以及曝光有关行为可能产生的商业后果。根据2019年开展的商业调查,在华经营的美国科技企业多数因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难以保护而减少了在华经营活动,包括在研发、制造和许可方面。窃取商业秘密是美国贸易代表第301条中提出的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确保公司能够在中国有效地保护和实施其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对于促进中美公司之间成功的商业关系至关重要。在双边交流中,美国敦促中国采取整体做法,解决许多迫切需要的问题,以加强其商业秘密制度,包括在加强获取初步禁令和证据保全令的机会、增加损害赔偿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不受政府机构披露的损害等领域。


今后,保护在中国商业秘密不被盗用仍将是美国的当务之急。美方期待中国全面履行其过去的承诺,并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商业秘密制度。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强化了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反商业秘密窃取执法力度。其中,知识产权一章要求,将挪用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范围扩大到不直接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将电子侵入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举证责任转移到有合理理由表明存在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被告;使防止利用盗取商业秘密的初步禁令更易获得;将不需要说明实际损失的刑事侦查程序启动,保证对故意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刑事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专家顾问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向政府提交的涉密商业信息等。


盗版软件

几年来,美国一直对中国的软件盗版问题表示严重关切。美国在这一领域与中国接触的一个主要焦点集中在中国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


然而,中国在过去几年中在降低最终用户商业软件盗版率方面取得的进展相对有限,这仍然令美国和各种软件开发商感到关切。版权持有者报告说,2017年中国估计66%的未授权软件使用率意味着68亿美元的商业价值损失,远远高于地区和全球水平。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解决了美国对软件盗版的担忧。协议要求中国通过第三方审计,确保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只使用授权软件。


其他盗版问题

尽管多年来中国开展了许多打击盗版的专项行动,中国多次重申将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出现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从各种角度衡量,美国版权密集型商品和服务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仍远远低于其他市场的水平,这方面的衡量标准从正版音乐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每台电脑软件的销售。美方敦促中国,以打击网络盗版为手段,以威慑性惩罚代替短期的行动,以规避保护许可内容的技术保护措施(即TPM),支持扩大包括进口在内的所有来源的正版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


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对播放音乐作品的电视和广播收费直到2010年1月才开始实施,而这已经是中国被迫这么做九年之后的事了。这些关税仍然非常低。


此外,由于中国网民日益转向流媒体观看外国电影和电视节目,电影盗版(包括处于发行前阶段的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仍然普遍,尤其是在网络上。中国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设置了程序障碍,导致合法平台获得播出许可的时间广泛延误,这使中国鼓励合法平台传播许可内容的发展遭遇了严重挫折。2018年,这些内容限制进一步增加了,使得合法平台向中国消费者提供的外国内容更加有限。这些限制在中国和其他市场同时发布境外内容的壁垒,也为利用非法和未经授权的网络渠道进行大规模盗版创造了条件。美方大力鼓励中国简化手续,以避免对许可内容流媒体传播造成障碍。


另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是通过被称为“媒体盒”的机顶盒非法传播在线内容。不仅这种非法做法在中国广泛存在,而且据报道,中国也是大量预先调整的媒体盒的来源地,以便将用户连接到提供未经许可内容的在线来源。中国的监管机构已经采取了一些初步的执法措施,但还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与美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也需要更加密切。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中方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快速的行动,包括要求迅速采取措施、以及确保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同时,中国还将对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有效措施。中美双方同意在未来的谈判中解决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未经授权的视频录像、体育赛事转播的版权保护和流电视转播审查等。


假冒问题

中国猖獗的假冒不仅损害了国内外权利人的商业利益,还包括对美国、中国和其他地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许多产品,如药品、食品饮料、电池、汽车零部件、工业设备和玩具,以及许多其他产品。尽管美国收到了一些关于对一些最大和最恶劣的犯罪分子采取行政和刑事执法行动的积极报告,但这些努力显然未能遏制中国的假冒产品增长。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假冒产品生产国和销售国。


一个特别严重的持续关注涉及假冒半导体。它们一旦进入供应链,就有可能在电子设备中安装假冒伪劣的半导体部件,包括用于农业安全和安保等关键职能的设备以及许多工业部门。


几年来,已发生多起农药侵权和掺杂掺假案件。这些案件对中国公共卫生、经济和环境造成了重大危害。整改情况报告可能是部分地区加大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力度的结果。这也可能是由于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扩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采取了一些针对实体市场房东的措施,以及在房东明知或应知其房屋内发生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判决房东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如上所述,由于中国许多市场仍在经营假冒和盗版商品,因此迫切需要对房东责任作出更明确和统一的认定标准。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中方对假药及包括原料药在内的相关产品实施有效执法行动,并显著增加停止生产、销售存在较大健康或安全风险的假药及相关产品的行动。该协议还要求中方提供,其司法当局应责令没收和销毁侵权和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和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此外,该协定还要求中国大幅增加在中国实体市场的执法行动以及对出口或转口假冒商品的执法行动。


边境执法

在边境执法方面,美方鼓励中国海关总署建立和扩大以出口为目的的假冒、盗版货物的执法合作。2007年,海关总署与美国海关签署了一项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合作协议。为落实协议,2013年双方海关成立工作组,开展了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会后,美国海关和中国海关又举行新的工作组会议,增加了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项目,并交换了执法和定向查获数据。在这些行动中,美中两国海关重点阻止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入美国商业,美国海关在美国边境予以扣留,中国海关禁止出口前往美国的假冒商品。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中方大幅增加对出口和转口侵权假冒商品的执法行动数量。同时,中国还将大幅加强对海关相关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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