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乔丹体育第25类"乔丹及图"商标被撤 |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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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销一、二审判决,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此判决意味着乔丹体育公司未来在其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25类商品上将无法再使用“乔丹及图”这一商标。
(第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
纵观这场NBA篮球明星与国产体育品牌之间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小编已经分不清这是第几季的故事了,从2012年开始乔丹(Michael Jordan)把“乔丹体育”告上法庭的那一刻起,便开启了这场漫漫的维权之路。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乔丹系列商标情况。
01
乔丹商标概况
乔丹体育公司围绕“乔丹”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包括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各式剪影图、同音词如“侨丹”“桥丹”、扩展词如“乔丹王”“小乔丹”“爱乔丹”、反过来的“丹乔”、乔丹两个儿子的姓名以及以上各类之间的排列组合等。以下为迈克尔·乔丹对68件“乔丹”系列商标(除了2016年最高院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外)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结果情况(黄色标注的为与乔丹体育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的商标):
(驳回再审申请,可滑动查看)
(维持一、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其中“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判决”的商标均维持有效,乔丹体育可以合法使用上述商标。
“撤销一、二审判决”的商标需由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但最高院在判决中已经明确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国知局理应撤销相关注册商标,乔丹体育也理应不再使用争议商标。
02
本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最高院观点
本次案件争议商标为: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如图)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以下附判决书全文以供研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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