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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天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 | 第十九站:老挝

2017-10-04 燕大元照法律图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报告》旨在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本次出版的《报告》分为第一卷、第二卷,含“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报告内容涉及投资、贸易、劳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报告》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撰稿,真实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法律环境状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为社会各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官方与民间交流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律环境参考。


接下来,我们会陆续为大家奉上“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概述,希望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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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站:老挝

摘自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01

老挝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概述


老挝是一个政治稳定、严格恪守文化传统和践行务实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观点的国家。在20 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开始进行改革开放,允许外商投资及贸易,这一举措在2000—2010 年中期急剧加速。现今,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和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的成员,老挝已致力于与其邻国有更深层次的经贸往来。


老挝北部与中国、缅甸接壤,东部与越南接壤,西部与泰国接壤,处于地理战略地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已促进了中国和东盟贸易的增长,且这一势头还将持续。当局计划将老挝从一个闭塞的内陆国家转变为四通八达的陆上交通枢纽,这同样也显示了老挝政府正着力利用其独特的战略性地理位置为自身谋取利益,希望借助一条东西走向的经济走廊,连接起东部越南的沿海口岸,曼谷制造业的中心,以及缅甸的港口土瓦和提拉瓦。老挝已在重要前沿地区布局经济特区网络格局,致力于促进双边贸易、物流业、现代制造业及加工业。


老挝不仅在东盟,在整个亚太地区也是经济增长最迅速的国家之一。20 世纪80 年代,老挝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时代,老挝GDP 从1988 年的6 亿美元增长到2015 年的120 亿美元,过去10 年GDP增长率保持在8% 以上,到2015 年(2015 年是充满挑战的一年,市场发展流动性下降),老挝增长率仍为7.2%。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预计该增长率会持续至2016 年和2017 年,1.3% 的低通货膨胀率已创了纪录。


当局制定了在2020 年摆脱“最不发达的国家”这一地位的目标,事实上,更加自由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过去10 年,经济增长率每年都超过7%,社会经济指标也显示平均寿命增加、失业率和贫困率下降。


老挝的经济多样化和更加灵活的监管机制对国际投资者来说也许更具吸引力,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仍被认为是谨慎的。监管改革,本能地支持一体化,也保护了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和环境资源。因此,在老挝的投资者应耐心地寻求投资机会及更具社会经济影响力的国际投资观念。


老挝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习惯法(现仍是调解老挝居民法律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的影响,在法国殖民统治时期也受成文法编制的影响。现代编纂的法律体系仍处于萌芽阶段,司法机构的水平也需进一步提高。近年来,由于法律的宣传和出版以及管控机制的完善,立法程序也更加透明。在老挝,主管外商投资的法律是《投资促进法》及《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


02

基于“一带一路”的局势,与中资企业合作的地位和目的


就资源方面来说,在过去20 年中,水电和矿产业一直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这些领域的大规模投资使老挝经济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农业方面的投资,包括林业、橡胶、咖啡及农产品加工在过去几年中也得到显著增长,曾经被管制的国际零售和批发业,也允许外商投资,就制造业来说,老挝也吸引了国际知名企业投资航空及电信生产组件、汽车及机械设备制造行业,旅游业也具有巨大的潜在增长力。


国内投资集中于电子和印刷媒体、零售和分销、私人教育和医疗、建筑业、矿产业、能源和交通等行业,这些领域在过去10 年中急速发展,并对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了进一步规划。外国投资者从事受限的商业领域,需要特定的许可证、本地企业或自然人参股或更高金额的注册资本。尽管受限,外商在老挝的投资仍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据外资促进委的统计,2011 年至2015 年期间,国内及外商总投资额达85 亿元美元,外商投资前三名分别是中国、泰国及越南,前十名包括马来西亚、荷兰、韩

国及英国。能源行业吸引了最多投资(44.7%), 其次是农业(36.7%)和矿业(14.49%)。在这一期间,共有944 个项目获批进行,其中国内投资的项目为406 个。这说明老挝经济增长主要源于外商投资,其依靠的行业领域为能源、农业和矿产业。


2003 年,中国在老挝的直接投资不到1.5%,而现在中国已成为老挝重大项目中最主要的投资者。过去10 年,中国大部分投资都集中于能源和原材料领域,如水电大坝、采矿业及林业,但现在投资分散于更多的领域,如房地产及交通业。中国最重要的投资项目是连接中国及老挝的长417 公里的铁路项目。2015 年12 月2 日在万象举行的破土动工仪式标志着正式建设贯穿老挝南北、从中国边境到泰国廊开边境的标准干线。


03

市场准入


1. 投资监管部门


计划投资部是主管部门,也承担着与投资优惠政策有关的其他职能。投资促进部在计划投资部领导下, 负责运营管理,在中央层面负责投资程序。


计划投资部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与企业投资所必需的事项,包括企业许可证及投资优惠活动,它代表所有政府部门与投资者进行联系。


非特许经营活动的批准由工商部门进行。


2. 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


在老挝,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是《投资促进法》和《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一般来说,大部分规定既适用于国内投资者,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该法律法规包含鼓励发展的领域、允许投资的形式、投资条款、税收优惠、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获取投资许可证的程序等内容。


允许从事的商业形式和公司运营管理问题由《企业法》予以规定,《企业法》主要涉及公司的组成、管理、运营和解散等问题(公司、合伙和个体企业)。


3. 投资的形式


《投资促进法》规定了三种基本的投资形式:

· 外国投资者和老挝国内投资者设立合资企业;

·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国内独资企业;

· 契约型商务合作。


理论上,契约型商务合作允许公司不在老挝当地设立实体企业而从事实体商业活动,然而,这种投资形式实际上很少实现。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在老挝投资最经常采用的形式,两者都需设立新的法律实体。


合资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从事某一特定商业活动的企业,合资企业的协议可由外国投资者和老挝本地投资者协商或公共部门协商制定,但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应为企业注册资本的10%。合资企业可依据《企业法》采用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此外,《投资促进法》规定,与特许行业有关的商业活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总资本的30%,总资本=注册资本+ 长期债务+ 留存收益。


在某些领域(如国际旅游运营),外国投资者必须与老挝合作伙伴共同投资。在矿产业,外国投资者需与政府协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持股份额。


外资法人若需在老挝设立代表处,需向计划投资部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提交设立申请,但代表处无权从事商业活动。此外,允许航空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外资企业在老挝设立分支机构。


4. 市场准入及考核标准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老挝投资需由政府各部门颁发许可证,投资者若从事一般性的商业活动,需在老挝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办公室申请设立企业实体,获得企业登记证书。公司的股东若为外国投资者,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 亿基普。


从事《投资促进法》规定的特定行业的商业活动,需向计划投资部申请获得特许登记证书。

了解更多老挝基本法律制度及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欢迎查阅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译者介绍



马荣昆律师,北京德恒( 昆明)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致力于跨境交易方面的法律实践,特别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并购业务。马荣昆律师曾先后参加在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美国举办的关于跨境投资的法律培训项目。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委员及昆明市律师协会东南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刘晓炜律师,建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0 年,处理了大量诉讼事务,主要涉及房地产、土地、知识产权纠纷、投资纠纷,经办过诸如企业风险管理、并购、知识产权战略的许多非诉事务,为矿业、装饰、旅游、物流、建筑、医药、银行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于2007 年开始为企业对越南、缅甸、老挝等东南亚、南亚国家直接投资服务。


作者介绍



Kristy Newby律师,是DFDL 老挝办公室的执行董事及矿业事务部的主席。她有12 年以上在澳大利亚、老挝和越南执业的经验。在过去的7 年,她专注于为业主和银行就许多关键能源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方面的法律咨询,包括Nam Ngiep 1 和XePianXeNamnoy 项目(其分别被《亚洲法律顾问》评选为2014 年度最佳交易和被《亚洲律师前缘市场》评选为2014 年度最佳融资交易)。



Ivy Liu律师,是DFDL 资深律师和中国业务部联席主管,有7 年以上在中国和东南亚执业的经验。她专注于为银行和承包商就能源、矿业、基建等项目提供有关交易架构、尽职调查、项目和融资文件起草审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她尤其擅长为中国客户的大型水电项目提供法律建议。


所在律所介绍:DFDL 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领先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专长于提供南亚及东南亚前缘市场的法律和税务咨询。DFDL 主要的业务部门包括能源、矿产和基建,兼并和收购,劳工和雇佣,公司和商业事务,地产和建设,以及税务咨询。DFDL 还特别成立了一个中国业务组,由有资历的中国律师组成,他们活跃于所有业务领域,为在这个区域谋求发展的中国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和税务服务。在老挝,DFDL 是第一家在这个国家正式设立的外资法律和税务事务所。其为外国和国内投资者以及国际性机构提供所有有关老挝法律的建议。自其成立以来,DFDL 参与了老挝的所有关键项目,包括大型的水电和矿产项目以及老挝的第一个火电项目。






Viengsavanh Phanthaly律师,是PhanthalyLAW 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和老挝经济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被选任2010 年至2013 年老挝律师协会副主席,之后再次被选任为2013 年至2016 年老挝律师协会副主席。他还是美国驻老挝大使馆和英国驻老挝大使馆推荐律师。


所在律所介绍:PhanthalyLAW 律师事务所,是2009 年成立的Vientiane Law 律师事务所前身,是一家具有国际法律服务经验的老挝本地所,对老挝有着深刻的认识和当地经验。不仅精于老挝本国法,而且能够随时随地将本地的法律文化运用于具体的实践,该所也擅长于纠纷解决与诉讼业务。

全国律协倾心奉献百科全书般的工具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中英文对照)(第一卷、第二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43家中外律师事务所参与,涵盖“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报告


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柬埔寨·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埃及·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以色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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