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消”字号产品藏猫腻 公益诉讼护安全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李尧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去药店明明已经指明需要购买的“消”字号产品,店员却向你推荐另外的品牌,还宣称其推荐的产品效果立竿见影,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形?这时候,你要留个心眼,他们推荐的产品中可能添加了违禁品。一次偶然的机会,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小区业主群中看到有人说,他家宝宝抹了一种治疗湿疹的药膏,结果当天脸就肿了起来,仔细看了后发现药膏里有激素。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感觉事情并不简单,随即展开了调查。
案情简介
随着镇海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辖区药店“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这类“消”字号产品基本都放在角落,或者和其他药品混放在一起。当有顾客来买药时,店员就会向他们进行宣传推荐,调查中询问这种“消”字号产品有多少时,店员则神情闪烁,含糊其词。
在对辖区20余家药店进行走访调查后,检察人员将部分存疑“消”字号产品送往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最后在某药店经营销售的狼毒抑菌乳膏中检出酮康唑、特比萘芬违禁成分,在某药房经营销售的Baby特护膏中检出特比萘芬、咪康唑、氯苯那敏违禁成分。
在收集固定证据后,镇海区检察院于2022年5月27日依法向区卫生健康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要求对上述药店销售经营的涉嫌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抗(抑)菌制剂依法进行处置。区卫生健康局当即对两家药房进行立案查处,并在辖区开展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抗(抑)菌制剂专项整治行动,对15家零售药店、母婴店、婴幼儿沐浴场所等抗(抑)菌制剂经营单位涉违规34款产品进行了检查,对2家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进行了抽检,共立案查处违反消毒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7起,结案2起。
检察官说法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9〕53号】第三十条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两家药店经营销售违规“消”字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9〕5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作为辖区内依法承担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对涉案药房进行处罚。
警示分析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是具有卫生批号的消毒产品,具有一定的抑菌、杀菌作用,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然而,这类产品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产品上市前只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备案,证明产品具有抑菌或者杀菌的效果,不需要提供不含禁用物质的证明。这种情况下,有的商家就利用“消”字号产品市场准入的便利,公然以“消”字号的名称售卖添加禁用药物的产品。使用此类违规添加禁用药物的“消”字号产品,容易引发过敏反应,导致产生耐药菌株、影响水盐代谢等一系列副作用,严重的甚至危害婴幼儿身体发育及人身健康。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市面上销售的“消”字号产品为消毒用品,仅具有消毒抑菌功能,不具备治疗功能。治疗疾病应当咨询正规医疗机构,购药认准“国药准字”(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如果“消”字号产品标注疗效,则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或非法添加药物成分,需谨慎选择。在购买药品时主动索要票据,及时举报违规违法销售“消”字号产品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李 尧
来源: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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