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95页。
[2] 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ⅡCensus Registers(A)Introduction& Texts,Tokyo:The Toyo Bunko,1985 ,P96.
[3] 参据《通典》卷7《食货·丁中》的记载: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天宝三载后提高为“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4] 以上所引文书皆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括号标出的是该书页码。
[5] 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韩国磐、林立金、李天送、韩昇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53页。
[6]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117页。
[7] 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计帐式的文书残简(上)——大英博物馆所藏斯坦因带来的汉文书六一三号》,谭两宜译,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期,1981年(内部交流)。
[8] 《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59页。
[9] 《隋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3册,第680页。
[10] 北魏均田制甚至将受田纳课的牛称之为“丁牛”。
[11] 《魏书》卷110《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册,第2853、2855页
[12] 日本方面的研究史,参见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第150页。国内学者的有关论著请参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33页;武建国《均田制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229-230页。
[13] 《魏书》卷110《食货志》,第8册,第2854页。
[14] 《隋书》卷24《食货志》,第3册,第679、676、677页。
[15] 《旧唐书》卷48《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册,第2088-2091页。原文部分数字有明显讹误,如记天宝三年“二十二为丁”,此“二十二”当作“二十三”;广德元年“二十三成丁”,“二十三”当作“二十五”,此处径改。
[16] 窦仪等撰:《宋刑统》,薜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14-215页。
[17] 如张国刚、蒋爱花在《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发表的《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一文中就认为,“不独男子、女子的年龄分组均称丁、中、小、黄,而且似乎年龄划分也整齐如一”。
[18]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135页。
[19] 两《唐书》、《通典》等中华书局点校本都是在“中男”后点断,《宋刑统》法律出版社点校本是从“中”、“男”之间断开,后者显然更符合唐制。
[20] 《唐大诏令集》卷9,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8页。
[21]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142页。
[22] 不排除史籍中有“丁女”泛指成年女子之例,如《旧唐书》卷193《列女·邹保英妻奚氏传》载万岁通天年间(696-697),契丹寇平州,“奚氏乃率家僮及城内女丁相助守”,这里所说的“女丁”并不是课役身份。先秦著作《墨子》一书中的《备城门》、《号令》诸篇就提到“丁女(子)”守城之事,《玉篇·丁部》“丁,强也,壮也”,此处的“女丁”或“丁女子”都是泛指壮年女子。
[23]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54页。在天圣令公布之前,我们所见到的是《通典》卷2《食货·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737)令“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王锦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9页。《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载同),但这里规定的是不课口当户的情况,“男”之前的“丁”显然是衍文。
[24] 《丁女当户给田吗?——以唐〈田令〉“当户给田”条为中心》,《唐研究》第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50-151页。
[25]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282页;并参李锦绣:《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第二届传统中国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二),上海,2007年9月1日。
[26] 《晋书》卷26《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册,第790页。
[27] 日本学界将有关争论概括为两类学说,四种观点(参见伊藤敏雄:《占田・课田制に关する诸研究》,《东洋史论》第3号(筑波大学),1982年;张学锋:《20世纪日本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研究》第二部分“西晋占田、课田制的研究”,载《江南社会经济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第451-465页)。国内学者对占田、课田的对象没有太大争论,但对两者的关系也有“课田在占田之外”、“课田在占田之内”等不同观点。
[28] 所以陈连庆将西晋的占田制理解为“计口占田”,参见《〈晋书·食货志〉校注》,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5-146页。
[29] 《晋书》卷75《范汪附子甯传》载传主上疏:“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非复幼童之事矣。岂可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乃至此乎!今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宋书》卷42《王弘传》传主建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当然这两人尤其王弘重点关注的是年少役重的问题,但成丁受到的役使除徭役之外还有课赋;如果真的“男女有别”,二人提议改制时不可能仅考虑男子,全不及女子。
[30] 我们知道,此前汉代课役身份中的“大”“小”就是不分男女统一按年龄划分的。
[31] 《隋书》卷24《食货志》,第3册,第674页。中外学界对上述赋税制度的年代有不同认识,如曾我部静雄认为是在宋元嘉年间(424-453)以后(《均田法とその税役制度》,东京:讲谈社,1953年,第34、64页),古贺登主张是梁武帝天监元年(502)以后(《南朝租调考》,《史学杂志》68-9,1959年),越智重明提出是梁武帝大同四年(538)之后(《南朝の租调》,《史渊》80,1959年,后收入其《魏晋南朝の政治と社会》,东京:吉川弘文馆,1963年)。有关日本学者的观点,可参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153页注。国内的学者鉴于《隋书·食货志》本为“五代史志”的内容,通常将其理解为梁陈时期的制度;郑学檬主编的《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7页)则认为此制不限于梁、陈,亦可追溯到刘宋或宋齐之际。
[32] 关于西凉建初籍的性质,浜口重国理解为兵户籍(《秦汉隋唐史の研究(上)》,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447-454页),池田温主张是郡县掌握的普通民户籍(《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第52页)。近年来,国内学者如杨际平(《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杂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王永兴(《王永兴学述》,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8-234页)等均认为是不包括一般民户的兵吏籍。西凉建初籍作为吏兵籍,其关注的重点是男子服兵役、吏役的问题,所以要详注男子的丁中身份;而女子不服役,所以就忽略不注了。
[33] 原录文见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第176-179页;此后笔者根据图版对录文有所订正,参见《〈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籍帐制度的变化》,《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
[34]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录“刘文成”户的家口统计中,有“一丁女”的记载;仔细核对图版,“丁”下之字下面为“女”,上面依稀可辨为“”。最初公布这件文书的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计帐式的文书残简——大英博物馆所藏斯坦因带来的汉文书六一三号》)以及郝春文编著的《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第3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30页)皆释为“丁妻”。
[35] 张晏户中,除3名已婚妇女外,同样属于“丁女”的本来还应该有20岁的在室女子“晏女弟婢”,但因为她死掉了,就没有记入“丁女”的数字。我们注意到,日本正仓院保存的文武天皇大宝二年(702)《御野国味蜂间郡春部里户籍》每户下同样也有丁中统计,如:“中政户汉部目速户口十八 正丁一 少丁二 兵士二 小子一 并六 正女四 小女三 少女二 绿女二 并十一 正奴一”。稍有不同的是,男、女丁中统计分组排列。这里的4名“正女”,具体就是指42岁的户主妻“佐比部阿根卖”,36岁的户主妹“刀自卖”、27岁的“奈井卖”以及寡居的42岁的“秭虫卖”(《大日本古文书》卷之一,东京:东京帝国大学藏版,第28-29页)。无论从称谓还是内涵上看,日本大宝二年户籍中的“正女”(“丁女”),很可能沿袭自远承西晋的唐代初年吐鲁番户籍。
[36] 最初由西胁常记公布在《ベルリン․トルフアン․コレクション汉语文书研究》,京都:京都大学総合人间学部国际文化学科日本・中国文化・社会论讲座西胁研究室,1997年,图版11,第81页;后被录入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 (A)Introduction& Texts,Tokyo:The Toyo Bunko ,2001,P9.国内学者荣新江又进一步探讨了该籍的格式问题,参见《吐鲁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
[37] 《贞观十四年(640)手实中的“合受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辑,1980年(内部交流);并参氏著《唐贞观十四年手实中的受田制度和丁中制度》,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38] 《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图文本,第46页。
[39] 《吐鲁番出土文书》(贰),第121页。
[40] 《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图文本,第59页。
[41] 《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361页。
[42] 丈夫死后,寡女称“丁”或“老”恐怕只能由自己的年龄决定了。上举西魏大统计帐的B卷,统计丁妻(妾)记“口两拾仵妻妾”;而统计丁寡,则载“口五寡妻年六十四已下”,强调了年龄问题(当时65岁入“老”)。无论敦煌还是吐鲁番户籍中,登载的“老寡”注记都符合入“老”的年龄,《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甚至记载育有一女、年为64岁的户主张介介称“老女”的实例。
[43]《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第102页。
[44] 前引《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一文。
[45]《吐鲁番出土文书》(叁),534-535页。
[46]《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59页。原件有圈涂,为排版方便,不录。
*本文发表于《历史研究》2011年第1期。略有改动,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