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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系旧闻?北京外籍人员子女招生新政的变与不变|深度解读

Mavis 新学说 2021-12-23

文|Mavis


北京市教委近日发布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引发行业关注。


实际上它是2018年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试行》)的修订版,针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监督与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学说将两份文件进行了对比,发现了其中极具意义的“八变”与“二不变”。



图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


图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



八大变化:细规范、严监管、重安全


1.主管部门职责变化: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据2019年12月10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新学说获悉,为优化营商环境,争取先行先试,试点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强化区域统筹,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限早已于2019年6月底前下放至北京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 。


因此《试行》修订版第四条变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


此外,第十条强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后,将学校主要办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应对社会公开学校信息。



2.举办者身份及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细分

举办者身份增加:中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试行》修订版第二条称: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中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试行》修订版第五条中将申办人身份细分为4类:

以外国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该组织机构应在京合法设立。

以中国社会组织申请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在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工作的自然人。

外国自然人还应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八条中进一步细化筹设学校阶段与正式设立学校阶段,各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机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自然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凭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和有效居住证明。外国自然人举办者还需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同时,《试行》修订版明确了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场所的变更,需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相应材料。



3.严格举办场地要求,强化聚焦校园安全

《试行》修订版第五条第六点中,将办学场地限定为: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第十条强调,正式设立学校阶段增加了办学场地证明条件及安全保障证明: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参照执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此外,针对办学场所变更,新学说发现《试行》修订版规定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较之前减少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新增了:跨区新设办学场所,应向办学场所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设学校进行审批。


而针对学校名称、层次的变更,需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材料中则减少了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及《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4.强调办学许可证信息匹配度、期限及换领方式

第十条指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正式设立学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强调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5.章程中新增及删减

此外,新学说发现,《试行》修订版第十七条中新增了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强调了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在学校收费方面,新学说发现,除规定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还特别明确了“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


而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减少了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6.学校课程:强化开展中国语言文化等课程

《试行》修订版第二十四条依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课程教学方面的自由: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内容。


此外,《试行》修订版强调: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7.加强对学校的年度监督评估机制,明确年审公布渠道

《试行》修订版第三十条规定明确了学校的年度报告制度及招生报备期限:学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校需于每年3月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学校概况、教育教学情况、财务和资产管理、教职工聘用、招生和学籍管理、学校安全、应急处置保障等内容。


且规定,学校应在年度招生工作启动前,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公布审计结果。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此外,第三十一条强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8.修订标准对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一视同仁”

此外,《试行》修订版强调“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学校,应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且自《试行》修订版正式颁布之日起,《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外[2017]38号)同时废止,新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二“不变”:命名规范及招生限定不变


1.学校命名规范不变: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招生限定不变: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


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由此可见,近日《试行》修订版依旧延续了京教外[2017]38号《试行》文件中的外籍人员子女的招生规定和学校命名规范。


早在2017年7月,北京市教委公布了《教育部予以批准设立的北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单(2017年版)》,明确了北京地区的19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图源:北京市教委官网


制图新学说  来源:北京市教委官网


新学说发现相较于2012年,教育部所公布的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单发现,减少了北京龙学国际学校。此外,根据2017年19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单来看,北京中关村国际学校、北京瑞金英国学校、北京大韩学校办学许可证均已过期。剩下16所学校办学许可证资质均到2020年3月5日。



全国外籍人员子女政策知多少

那么除北京外,目前我国针对外籍人员子女管理办法已公布哪些政策?


早在2015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发布。

图源:教育部官网


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文件中第四条意见指出: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


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


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此外,其他省市的对外人员子女学校命名规范及招生也曾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


上海:

2017年3月28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发布信息——“21所上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更名”。

制图:新学说    来源: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由上图可见,原名为“XX国际学校”的学校,均统一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作为学校名称后缀,并要求更名各校根据要求统一对外标识,并做好更名挂牌、招生、银行开户、对外宣传、注册备案等事宜。


陕西:

图源:陕西省教育厅官网


2019年4月28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布《陕西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以下学校教育为限。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 “全国”“中华”“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的后缀使用。


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在陕西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外籍)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外籍或绿卡)。


山东:

图源:山东省教育厅官网


2019年5月,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要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山东”“齐鲁”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城市的名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同时还应满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第十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和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招收对象为山东省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深圳:

2019年4月,深圳市教育局曾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图源:深圳市教育局官网


针对国际教育的开展做出了以下明文规定:

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民办中小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未经批准不得以“港澳班”名义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原则上面向审批地招生,面向审批地招生计划不得少于本校招生计划的50%,跨区域招生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适龄儿童只能填报一所跨区招生的民办初中。


深圳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条件的进一步规范导致以往凭借“小国护照”或“双非外籍”身份入读国际学校的学生将会面临两难的选择。



新学说认为,从以上各省市已公布的政策看来,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并未有大范围“提升门槛”的趋势,但此前中国对于这类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而对外籍子女学校进一步的细分管理势在必行。


就近日北京市教委对《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细则来看,外籍人员子女的招生规定及命名规范都与此前发布的《施行》办法步调一致,外界无需过分紧张,过度解读将之理解为“政策收紧”。


相反,新学说认为保障高层次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鼓励开展中国历史文化相关课程,进一步严格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督和评估,规范化其命名规则,聚焦校园安全等等都是保障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良性发展、走向规范化的良策。同时,满足高层次人才家庭的教育需求也间接为外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深化开放做出保障。


未来,国家后续将会出台更多的举措来规范涉外学校的举办及招生细则,在保障国际教育的良性发展的基础上,坚守中国的教育主权,规范我国国际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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