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兰台劳动微信群HR热议问题节选NO.8
上周末,兰台律所劳动法团队的律师们收集了兰台劳动微信群里群成员们提出的问题,并就群成员们讨论程度较高、关注程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汇总解答。各位小伙伴,快来看看你的问题有没有入选吧~
本期目录
2、offer约定年终奖一个月的工资,员工在次年1月份离职,年终奖是否必须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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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离职时未到单位固定月工资发放日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群成员A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双方应该可以进行约定。
【兰台劳动团队杜童心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根据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付清工资。
其次,有些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离职工资支付的时间进行了规定,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如双方另有约定的,依双方约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即在类似江苏、深圳就离职时工资的支付时间可以双方进行约定。
再次,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解除或终止时工资的支付节点,但并不意味着该支付双方不能约定。多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明确劳资双方可在离职时就工资支付作出约定,除上述江苏省和深圳市的规定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劳资双方对离职时工资支付的时间作出约定,属于双方对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的处分,且此种处分并未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从法理上来说应对此种约定进行承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因此,如果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向劳动者付清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责任。
综上,如果员工离职时未到单位固定月工资发放日期,而不能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我们建议双方可以签订离职协议约定清楚工资结清时间,如没有约定而单位未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付清工资,则有可能承担被投诉和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时间。做好离职工作,减少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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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约定年终奖一个月的工资,员工在次年1月份离职,年终奖是否必须要发放?
群成员B
要看一下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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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杜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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