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完)
风灵按:本书是东条英机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作为被告的陈词。尽管东条矢口否认,但其自辩其实往往在自证其罪。根据其他各方面的材料和证据,日本的陆军罪责最大,东条亦有对外交谈判阳奉阴违、推动战争、违反国际法等等劣迹。可东条却明里暗里将罪行推给下属等等其他人,其心态可哂。
本资料供历史专业学者调研使用,或者给其他读者用于批判、研讨。其历史、观念、遣词等各方面错误,以及东条自身陈诉的前后矛盾,不在此处一一批判。
另附:
俘虏处理要领没有命令强制劳务
一三九
证人田中隆吉曾经作证言,称1942年(昭和十七年)4月下旬在陆军省的局长汇报会上,因俘虏管理局上村局长的要求,我裁决了俘虏处理要领,并且根据俘虏处理要领命令强制俘虏劳动。但这是非常错误的证言。这一俘虏处理要领根本没有命令强制劳动,而且都不含有这样的意思。这可以从该要领的文意中得出结论。上述证言的陈述只是证人自己独断的解释。如俘虏劳务规则所示,还为俘虏军官另行规定了根据其意愿服劳役的条件。而且这一要领没有在局长汇报会上进行审议,也没有做过决议。我只是批准了俘虏管理部上村部长的建议案。上述要领以及我对上村部长的训示都不曾言及俘虏用于劳务,也没有命令进行强制劳动,而且没有就此要求对俘虏强加苛刻的劳动。我认为检察官在就俘虏的法令中所使用的“军事”一词在翻译上有误。
以上如法庭证据英文的第31页中有如下记载:
“白人俘虏将其用于扩充生产并用于military affaires,逐步转移到朝鲜、台湾、满洲、支那进行收容”。
“军事”一词直译的话可以是military affaires,但这里的“军事”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因为处于战争状态,各种事项都可包含在其中。举例来说,在战时军人及一般人民的被服都可算是“军事”用途性质的;比如煤炭开采、混凝土事业、大米漂白等也可算在其中。即便是奢侈品的制造、玩具的制造等工作,如果是战时必需品的工作也都可称为“军事”用途。
有关俘虏陈述的订正
一四〇
有关俘虏问题我在检察审讯中的回答多数作为证据提出来了。其中也有我的记忆错误,明显有误的地方在此作出订正。
(1)法庭证据第198号关于俘虏的规则,有一节我说成是根据军务局长和参谋本部商量的结果而制定的,但其实关于俘虏的规定是由陆军省制定,分由各相关部门来探讨起草有关内容。将其限于军务局长制定是错了。
(2)法庭证据第1984号中,在被询问到,各俘虏收容所长在其管辖下的俘虏健康、饮食、劳动等,是否向军务局长提出月报,我作了肯定的答复。并且我答复称,关于营养不良的死亡率问题,由当地的军司令官管辖,如果不能负责解决时,将向陆军省提出要求,这种要求递交到军务局长处,军务局长在与当地司令官协商后,由陆军省调剂食品或者采取其他办法处置。但是,实际上关于(a)俘虏的食品问题归经理局管辖,说成是军务局是错误的;(b)关于俘虏问题的月报是交到陆军大臣和俘虏情报局长处,说成是交到军务局长处,这也是我的记忆错误。
关于大东亚政策东条内阁予以实施的各类事项
一四一
日本提倡的大东亚政策,根据时代不同,使用了各种名称来表述。例如“东亚新秩序”、“大东亚的建设”或者“大东亚共荣圈的建设”等。这个大东亚政策自支那事变以来,由历代内阁试图具体予以实现。而其终极的目的是确立和恢复东亚的安定。但是1940年(昭和十六年)7月第二次近卫内阁以后的各内阁,我有资格来证言与这个政策相关的真实意义和目的。
一四二
大致上日本的大东亚政策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形成若干经济板块,产生了与近邻国家加强相互间经济合作的必要,所以开始提倡这一政策。其后由于东亚的赤化和中国的排日政策而爆发了支那事变。因此日本根据防共和经济合作的需要,以图调整日华邦交关系和恢复东亚安定。日本将解决支那事变作为东亚政策的中心内容。然而尽管日本付出各种努力,美苏直接或间接的援蒋行为使得事态日益恶化,仅依靠日华两国的关系不可能解决支那事变,为此只能依靠更广泛的国际关系来寻求改善。日本为此进行了努力,但美英反而采取了对日本施加压力的政策,于是日本不得不采取与法印、泰国、荷属印支进行经济合作的措施,同时来恢复和维护东亚安定的方针。
以上都是希望依靠和平的手段来进行的,并且也诉诸于列强能够给予理解。
然而美英荷对日本的压力日益增强,日美交涉也未能打开局面,日本不得不为了生存自卫行使武力来突破包围圈。
行使武力的动机毫无疑问就是为了日本的生存自卫。一旦战争开始,日本就继续努力于实现大东亚政策,即建设东亚共荣的新秩序。
作为实现大东亚政策的方法,首先要解放东亚,然后在各自自由独立的基础上组建起大家庭一般的大东亚的建设。
(菲律宾游击队在马尼拉与日军作战·1945年)
一四三
大东亚政策的前提“东亚解放”就是,使东亚从殖民地半殖民地状况中,各民长期以来拥有的、要和其他民族国家一样拥有在世界上同等自由的愿望得以实现,这样就能排除阻碍东亚安定的非自然状态,在世界的这一局部翦除不安定因素。这和大约在一个世纪前拉丁美洲人为了解放拉丁美洲而战是相同的。当时,东亚民族作为列强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在压迫之下承受着痛苦,没有比从中获得解放更为热切的希望了。在这次大战中,1943年(昭和十八年)11月5日、6日在东京召开的大东亚会议上,这样的心情在泰国的瓦特洋孔亲王殿下(译注:Wan Waithayakon,因泰国首相銮披汶·颂堪称病缺席会议)的演说中表现出来,他说:“特别是一世纪前英国和美国侵入大东亚地区,把这一地区或者独占获取原料或者作为自己的产品市场,并获取领土作为殖民地,所以大东亚民族丧失了独立和主权,要不就在治外法权和不平等条约下独立和主权受到限制,而且在国际法上无法取得平等互惠的待遇。这样亚细亚已然失去了在政治上结合起来的大陆性质而堕落为徒有其名的列强的势力范围。由此所产生的痛苦在广大的大东亚地区各国人民的感情和记忆中难以忘怀。”
(有泰国官方背景的抗日组织“自由泰国”解放被日军占领的泰国城市)
而且在统一会议上,代表南京政府的汪兆铭在演说中引用了受人尊敬的中国国父孙文于1924年(大正十三年)11月28日在神户的演说:“日支两国如同兄弟一般,日本也曾受到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为此奋发图强,首先打破束缚成为东亚的先进国以及世界的强国。中国现在正同样不断地要废除这些不平等条约,所以热切希望得到日本的援助。中国的解放就意味着东亚的解放。”以上仅仅是例举其部分而已。这就是东亚各地受到压抑的呼声。
大会上,东条内阁就开战后以实现大东亚政策为战争目的的理由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历来的日本政府有鉴于东亚的情况,结合日本自身的经验,就担心并呼吁与东亚相关的列强,若不尽早给予理解和政策调整,将永远在东亚埋下祸根。因此,在1919年(大正八年)1月召开的第一次世界大战讲和会议上提出了在国际联盟规约中加入人种平等主义的提案。但是这一提案被列强葬送,未能达到目的。这使得东亚民族大感失望。1922年(大正十一年)在华盛顿会议上不仅没有涉及这一问题,而且通过九国条约把东亚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状况加以重新确认,结果与东亚民族期待解放的愿望背道而驰。接着于1924年(大正十三年)5月在美国两院通过了包含排日移民条例在内的法案,由总统签署后同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之前澳大利亚已经于1901年(明治三十四年)采取了禁止黄种人移民的政策。就这样东亚民族的愿望不仅遭无视,而且世界潮流朝着相反方向日益发展。而觉醒起来的东亚民族满怀焦虑和担忧。从这一立场出发,与东亚安定有着重大关系的日本政府也深感忧虑。因此历代内阁提出了大东亚政策。东条内阁也继承了这一政策,所以与战争爆发之同时,就把东亚的解放作为战争的目的之一。
一四四
大东亚政策的中心就是大东亚的建设。关于大东亚的建设,当时日本政府持有如下的基本见解。大致上世界各国都相信,相互扶持、共享万邦共荣,是确立世界和平的根本所在。而特别在大东亚,因为各国之间关系深厚,相互扶持打造国家基础,结成共存共荣的纽带,同时与其他区域的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发展的关系,这是走向世界和平最实际有效的途径。
这也是大东亚政策的根本思想。
如上所述1943年(昭和十八年)11月5日首先我做的开幕词演说就阐述了这一点。根据这一根本思想,大东亚建设具有以下五大性质。
(1)大东亚各国共同团结,确保大东亚的安定,建设大东亚的秩序。毕竟大东亚各国在各个方面都具有难以分离的紧密关系,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所以以这一关系为基础,大东亚各国团结起来,确保大东亚的安定,建设大东亚共存共荣的秩序,是这一区域各国共同的使命。大东亚共存共荣的秩序应该基于大东亚固有的道义精神,这点是与牺牲他国他民族利益追求自身繁荣的旧秩序的根本不同之处。
(2)大东亚各国在相互尊重自主独立的基础上,确立大东亚的亲善和平。只有尊重东亚各国的自主独立,才能确立全体的亲善和平,如果以他国为利用的手段就不可能拥有亲善和平的关系。亲善的关系需要尊重他国的自主独立。这是他国和本国各自的繁荣并共同发挥优势才能取得的。
(3)大东亚各国相互尊重各自的传统,发挥各民族的创造性,发扬大东亚的文明。特别是大东亚的精神文明是崇高和深厚的,今后更要培养和发展,使她广传世界,这对于打破物质文明的困境,对于全人类的幸福都将是重大的贡献。拥有这一文明的大东亚各国,在相互尊重这种光辉传统的同时,提高各民族的创造性,一定能够使得大东亚的文明得到发扬光大。
(4)大东亚各国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紧密合作来发展经济,增进大东亚的繁荣。为了提高大东亚各国的民生,增强各国的国力,在互惠的基础上共同紧密合作,才能增进大东亚的繁荣。大东亚长期以来成为列强榨取的对象,而今后在经济上自主独立,相互扶持,大东亚的繁荣是可以期待的。
(5)大东亚各国应与世界各国加深友谊,废除人种差别,推进普世文明的兴盛,开放资源,为了世界的进步作出贡献。相信大东亚的新秩序并非排他的,只有与世界各国在政治上、经济上及文化上积极加强合作,才能对世界的进步作出贡献。口头上唱着自由民主,实际上对他国他民族进行压迫和差别化,不断自我扩张垄断土地和资源,威胁并置他民族的生存而不顾,这种阻碍全世界进步的旧秩序是不可取的。
以上就是在确立大东亚政策时,政府(复数)所持有的对该政策基本性质的共识。这样的政策被解释为是侵略他国企图制霸世界,这是做梦也未曾想到的。
(越南抗日武装颇有规模)
一四五
以上的大东亚建设理念是日本政府(复数)从来抱有的理想,在日本和满洲国的邦交上,在日华基本条约乃至日满华共同宣言的缔结上,以及在解决日支事变为前提的问题上,并在与法印和泰国的邦交开展上,全都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加以实现,这在以上陈述中都谈到了。这一宗旨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11月5日召开的大东亚会议上得到了参会各国代表的赞同,在同月6日以大东亚宣言的形式向世界宣布了。
一四六
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以及我为达到太平洋战争目的之同时,通过这场战争以实现大东亚政策而竭尽了全力。与此相关的施策中,对内就大东亚政策的实行以及与此具有重大关联的对占领地的行政方面,竭力避免理念落空或陷于仅利于自我的利益,而是根据各民族的希望和实情推进政策的实施,为此做了两件事。
(1)其一,在1942年(昭和十七年)3月设立了大东亚审议会,作为内阁总理的咨询机关。
(2)其二,在1942年(昭和十七年)11月设置了东亚省,专门掌管有关大东亚政策的相关事务。
此外,对外为了实现大东亚政策推行了如下三个具体施策:
(1)其一,确立了对支新政策。据此将我国与中国之间历来的不平等条约的残余一扫而光,以对等的条约取而代之。
(2)其二,对于占领地区的各民族或者各国家,以他们各自的希望根据大东亚政策实施了具体措施。
(3)其三,提议召开大东亚会议,在大家的赞同下,强化各国的意见沟通和取得共识。
(东条英机组织的“大东亚会议”)
一四七
关于大东亚政策在第一项对内设置大东亚审议会的情况再说一点。
1942年(昭和十七年)3月,作为内阁总理大臣的咨询机关在内阁内设置了审议会。这个大东亚审议会的内容如辩护方文件第2735号记载所示。设置的动机就是在占领区行政和推进大东亚政策实施中,为了避免政府陷于自利目的,而能遵从各民族的情况和希望采取具体措施,因此集日本朝野各方面的有识之士的智慧识见,在施策中反映这一意图。正好在议会中也有同样的意见,提议设立调查机关,籍此机会就采取了咨询机关的形式设置了这一机构。而且在该审议会中,网罗了政治、外交、财政、经济、产业文化等各方面的人才。并且在政府对各部门的咨询中,他们自发地就此进行专门研究,自发地提出建议,或审议实施的政治措施,为确定政策提供了参考。
关于大东亚建设的研究,检方还提出了诸多国策研究会的证据。但是,关于大东亚建设的政府政策研究机关只有大东亚审议会仅此一家。至于国策研究会和其他私人团体的研究,政府全都未曾参与。总体战研究所即使说是公立机关,但如证据所表明的,是培养学生和为研究总体战而设立的,它与政府政策的确立并无关系。
一四八
关于国内第二項措施设立大东亚省的问题,有鉴于大东亚政策的本来宗旨,于1942年(昭和十七年)11月设立,除了原本属于外务省管理的条约缔结等纯外交事务以外,专门掌管与大东亚政策相关的业务,这样使得外务省从繁杂中解放出来,而能就大东亚地区以外的同盟国、中立国以及敌国专心致志地从事外交政策工作,来就战争本身以及终结战争的外交作出更有益的工作。毕竟大东亚区域内各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各成员国如同一个大家族般友好相处,因此这与和其他国家以利害关系为基本的历来的外交已经大异其趣。只是这一区域的国家本来就是独立国家,所以应当存在着各自如条约缔结方面的外交行为,这些仍然属于外务省的管辖内。
大东亚省的管辖事务大致有如下三点:
(1)在大东亚区域内与各独立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通商等交涉事务
(2)关于关东厅及南洋厅的行政
(3)有关军队掌管的占领地区行政的援助
其机构制度如法庭证据第90号所示。并且有关这一机构在枢密院审议时的状况的一部分也与法庭证据第687号所示的内容没有很大出入。
一四九
作为对外的具体措施加以实施的,1942年(昭和十七年)12月21日按照确立的对支新政策及大东亚政策的宗旨,以废除日支之间不平等条约为目的,逐渐实施了以下措施,并于1943年(昭和十八年)10月30日全部予以执行。即:
(1)1943年(昭和十八年)1月9日随着日华条约的缔结,立即废除了帝国在中国所有的特殊权益,归还了全部租界,废除了治外法权。
(2)1943年(昭和十八年)2月8日将帝国所有的敌国财产全部移交给了南京政府。
(3)接着,于1943年(昭和十八年)10月30日,根据日华同盟条约第五条及附属议定书,并1940年(昭和十五年)11月30日所缔结的日华基本条约中的规定,日本放弃一切驻兵权,包括在日支事变结束后的日本驻兵权在内,保证全面撤兵,将日支之间平等条约的最后残余内容一扫而光。
(4)而且在对等的关系上,重新缔结同盟条约,为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确保大东亚建设和大东亚的安定,约定两国进行相互合作援助和经济提携。
对于以上的情况,于1943年(昭和十八年)11月5日大东亚会议上中国代表汪兆铭做了以下发言:
“本年1月以来,日本向中国马上归还了租界,废弃了治外法权,以至于最近以日华同盟条约取代了日华基本条约之同时,全部废除了各种附属协定。国父孙先生提倡的大东亚主义已经迎来了光明。国父孙先生希望日本帮助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热切愿望已经实现了。”
一五〇
再就两点对外措施做一些陈述。
(A)首先是缅甸的独立。1943年(昭和十八年)8月1日,日本回应了缅甸民族长年的热切愿望,承认了缅甸作为国家的独立,同天以对等的地位缔结了日缅同盟条约。而且在第一条中就保证了尊重缅甸的独立。
并且,1943年(昭和十八年)9月25日,帝国政府把帝国占领的与缅甸民族有着深厚关系的马来地区部分编入缅甸领土,缔结了日缅条约并予以实施。这可以明确看到日本政府对缅甸没有任何领土野心,只是希望能够顺应缅甸民族的愿望,以益于大东亚政策的实现。在太平洋战争开始不久的1942年(昭和十七年)1月20日第七十九届议会上我在施政方针演说中就表明了这一意思,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第八十一届议会上我的施政方针演说中就提出保证承认缅甸的建国。之后,当年缅甸行政长官巴莫博士来访时,将此意告知后,开始进入了建国准备,1943年(昭和十八年)8月1日如前所述缅甸实现了独立。缅甸民族如何渴望独立,在当年11月6日大东亚会议上,引用缅甸代表巴莫演说中的一节可以为证:“仅仅一千六百万缅甸人依靠自身的力量为了建国总是以失败告终。几代人在爱国者的领导下为打倒英国进行了努力,但我们作为东亚的一部分,仅仅一千六百万人口所未能完成的事业,在十亿亚洲人民团结一起时就容易达到了,这是不可否认的基本事实。我们曾经对敌进行了各种反抗,却遭到了无情的蹂躏。在20年前爆发的全国反抗时,缅甸的村庄被焚毁,妇女儿童遭残杀,仁人志士被投狱或者被绞死被流放。虽说反抗归于失败,但是火焰、亚细亚的火焰,在缅甸人的心中继续燃烧着。反英运动接连不断,就像现在这样仍在继续着。但是今天凭借十亿亚洲人民的力量,并不仅仅是缅甸人民的力量,我们终于迎来了这一天。也就是说,只要东亚强大了,缅甸也强大起来,并将立于不败之地。”
(B)以下是菲律宾国的独立。
1943年(昭和十八年)10月14日,根据菲律宾全国人民的意志,日本承认了菲律宾的独立和宪法的制定。其中的第一项就是保证尊重相互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以上的事实和内容,如辩护方文件第2756号所示。本来关于菲律宾的独立,在太平洋战争开战前美国面对菲律宾人的热切愿望,曾同意于1946年7月为期,允许菲律宾独立。我国在开战不久的1942年(昭和十七年)1月22日第七十九届议会上认识到菲律宾国民的独立愿望,即表示承认菲律宾的独立。并且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1月22日第八十一次帝国议会上再次作出确认。接着我在当年5月亲自访问菲律宾,也体会到了菲律宾的民意,希望促进该国的独立。同年6月由菲律宾人组成的独立预备委员会进行了宪法的制定和独立的准备。
就这样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10月14日菲律宾共和国作为独立国家诞生了。而且根据菲律宾民族全体国民的赞同,宪法得以成立。根据宪法的规定,劳雷尔就任总统。并且日本政府根据劳雷尔的要求,同意菲律宾不参战以及不设常备军。以上的事实也明确说明日本对菲律宾岛没有领土要求。
(C)关于帝国和泰国的关系,在太平洋战争开战前,根据大东亚政策的精神,就一直是通过和平交涉来进行的,其结果:
① 1940年(昭和十五年)6月12日缔结了日泰友好条约。
② 1941年(昭和十六年)5月9日签订了日泰两国的共同保障与政治谅解协定,相互承诺建立睦邻友好和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
以上是太平洋战争发生之前日泰两国通过友好交涉确立的日泰关系。而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双边关系更加得到发展:
①1941年12月21日,在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前提下达成协议,缔结了日泰同盟条约,相互尊重独立和主权,并且相互承诺促进和平和进行军事援助。
② 更在1942年(昭和十七年)10月28日签订了日泰文化协定,以加强两国民族之间的精神文明的交往和联系。
③ 1943年(昭和十八年)8月20日,将帝国对马来占领地中的原泰国领土,马来的玻璃市、吉达、吉兰丹、登嘉楼的四个州及希扬的两个州划归泰国,为此签订了条约。
这些原泰国领土划归泰国是内阁总理大臣兼陆军大臣我所做的提案。这些处理是根据昭和十八年(1943年)5月30日御前会议决定的《大东亚政策纲要》的精神,同年7月5日我在南方视察中访问泰国首都会见銮披汶首相时向他表示了日本方面的意见,就此以两国政府名义发表了声明。这原来就是归还给泰国的,是泰国最接近于当时历史的被英国强夺而丧失的领土(译注:指这些地区为1909年根据英泰条约割让),而其他地区问题的解决是后来让渡给泰国的。
关于这一处理,原来统帅部持反对意见,我从大东亚政策的观点出发,坚持这一主张,最后达成了协议。对于帝国的这一善意行为,我看到泰国举国上下都感到欣喜,我带着这一深刻印象回国。回国后即着手促进该问题的解决。1943年(昭和十八年)11月6日在大东亚会议上,泰国代表瓦特洋孔亲王殿下这样说:“由于日本政府的气度,和对泰国收复失地及全体国民的心意所给予的同情,日本政府承认了将马来四州和希扬两州划归泰国,并就此缔结了条约。这不仅仅是日本国对泰国的独立主权的尊重,也证明了泰国团结一致将能够取得国力的增进。泰国政府和人民对日本国民表示深深的感谢。”
理解泰国国民对此的热切心情,也可以明确证明帝国对占领地区并不存在领土的野心。
关于该条约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8月18日枢密院审查委员会审核时,提出了在占领地区有无日本领土权的质询,对此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森山法治局长做了答辩。条约案也是本着这种精神来起草的。我的发言在以上审议的记录中也记载了,我从军事和政治的角度出发直率并且现实地披露了自己的见解,其中末段陈述了对条约第一条第二条的内容是为了避免无谓的摩擦,克服单纯的自利意图,并根据以上法理精神来加以叙述的。总之,我不认为这一条约违反了国际法。而且这一措施,没有把占领地归入自国领土,是为了使曾经被英国夺取的旧有领土归还于泰国,这完全是出于善意也有助于东亚和平的措施。如果直率地陈述在实施这一措施时我的信念的话,我知道1940年(昭和十五年)12月德苏之间就分割波兰领土商量划定了国境线,而在1940年(昭和十五年)6月苏联还把罗马尼亚的部分领土划归己有。这些条约无论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条约就是条约,都是在国际法制约下两大国之间进行的交易。
但日泰之间的条约虽然也是战争中的条约,而对日本来说,战争的目的之一就是解放东亚,所以我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本着无私无欲和毫不迟疑的态度,一点一点加以实施。这一信念就是,应该允许独立的使之独立,应该予以自治的使其自治,应该收复失地的就让其得到收复。这些措施不必要等到战后来解决,而且也没想等到战后再解决。现在回看这些的事实,当时的措施也丝毫未与国际法相抵触,这使我更坚信自己的信念是正确的。
① 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11月,在美、英和重庆政府召开的开罗会议上,承诺把已经不属于占领地并明确属于日本领土的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了重庆政府。
② 在1945年(昭和二十年)2月的雅尔塔协定中,美英苏签订协定又把不属于占领地的日本领土千岛群岛和库页岛南部割让给了苏联,而且以此为诱惑让苏联也加入到太平洋战争中来。在国际法下大国之间就这样进行着交易。根据这些情况来看,我相信日本之前所采取的措施也并不违法。
(D)对于荷属印支,根据当地的情况还不宜于实施独立,所以我作为总理大臣按照昭和十八年(1943年)5月31日御前会议决定的《大东亚政策指导大纲》,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6月16日的第八十二届帝国议会的施政演说中,明确提出了要采取让印度尼西亚人民政治参与的措施,要求现地当局采取相应措施,给予人民参政的机会。但是东条内阁总辞职以后,日本采取了决定承认对荷属印支独立的方针。
之前的1947年(昭和二十二年)3月7日在克敏斯卡(译注:Comyns Carr,英国派出的东京审判中的检察官)检察官通过对证人山本熊一的诘问而提出的证据中有被称为日本外务省文件课“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东印度的统治及归属的经过”的记载,称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5月31日御前会议上决定东印度编入帝国领土的决定。
昭和十八年(1943年)5月31日御前会议上决定将荷属印支暂时作为帝国领土的问题是事实。对于这些地区的地位,包括我在内的政府从大东亚政策的观点出发,持有迅速使之独立的意见,但统帅部及当地总军司令部和海军方面强烈反对,认为为了实现战争目标,马上允许其独立并不适当,议论分歧未能得出结论。而另一方面缅甸、菲律宾的独立以及对泰国归还部分占领地等政治问题也有待抓紧处理,所以不得不暂时作为帝国领土继续实施占领地行政,又考虑到,这一问题有待观察今后的形势变化再另作判断。其实这一决定作为特级秘密连当地的军司令官、军政官都不知道,只是首先让允许当地人参政,注意其效果之同时,等待时机成熟的时候在御前会议上决议再做变更。也就是说,即使当时的1943年(昭和十八年)5月31日御前会议,也没有将印度尼西亚领土作为永远归属于帝国的考虑。
这个允许独立的变更还未作出之前,我的内阁就总辞职了。小磯内阁时声明承认了印度尼西亚的独立,我对此完全赞同。
(E) 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10月21日,自由印度临时政府成立,帝国政府在10月23日正式予以承认。自由印度临时政府是以住在大东亚地区的印度侨民为中心,在鲍斯领导下,在印度的自由独立和繁荣为目的独立运动中诞生的。帝国从大东亚政策的立场出发对这一运动和印度民族长期以来的愿望给予了全面同情和支持。而在1943年11月6日大东亚会议上,就我国当时占领地区中唯一的印度领土安达曼-尼克巴群岛发表声明表示将其归属于自由印度临时政府统治。这也是在我大东亚政策精神下加以实施的。
一五一
作为大东亚政策的对外政策措施的第三方面,就是由日本政府提倡于1943年(昭和十八年)11月5日、6日两天在东京召开了大东亚会议。参会的有,中华民国代表・国民政府行政院长汪兆铭、菲律宾代表・菲律宾总统劳雷尔、泰国代表・泰国内阁总理大臣銮披汶·颂堪的代理瓦特洋孔亲王殿下、满洲国代理・国务总理张景惠、缅甸代表・缅甸首相巴莫,以及日本国代表的内阁总理大臣我。
此外,还有自由印度临时政府首脑鲍斯也列席参加。这次大会的目的就是对大东亚秩序的建设方针以及推进完成大东亚战争,在各国代表中进行了毫无隔阂的意见交换。这个会议的性质和目的在经过充分探讨后达成协议,重新向各国进行了通告。我受各国代表的推举担任了会议议长,主持了会议进程。会议的第一天,各国的代表发表了各国所持的政策方针和愿望,第二天即11月6日,以大东亚共同宣言为议题进行了审议,结果获得全体一致通过。这就如法庭证据第1346号所示。在宣言中有关的各国取得了根本一致的意见,表示了要完成大东亚战争目标的决心和关于建设大东亚的理想和热情。接着满洲国代表张景惠还建议,将来这样的大会还应该随时召开;缅甸代表巴莫发表了支持自由印度临时政府的发言;然后有自由印度临时政府代表鲍斯就印度独立运动进行了发言。我就安达曼-尼克巴群岛的归属问题表明了日本政府的意向。本次会议就这样结束了。
这次会议并非强制性的,参会者以下的感想可以予以证明。菲律宾代表劳雷尔在演说中说:“我首先要说的,就是对发起这次大会的日本帝国表示深深的感谢。在这次会议上和大东亚各国的领导人相互就大东亚各民族的安宁和幸福等问题进行了密切的探讨,不仅增进了亚细亚各民族的相互了解,也加快促进了为了全人类的荣光、为了大东亚共荣圈建设的永恒发展。”另外列席参会的自由印度临时政府代表鲍斯在发言中说:“本次会议不是战胜者瓜分战利品的会议,也不是欺瞒弱小邻国、将弱小国家作为牺牲贡品的阴谋会议,这个会议正是得到解放的各个国家,具有尊严地本着正义、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平等互惠和相互援助的原则,在世界的这一地区建设新秩序的大会。”
缅甸代表巴莫更将本次会议和历来的国际会议进行比较,做了如下发言:“今天这个会议中的气氛完全是全体共有的。这个会议所诞生的精神怎么表述也不过分,多年来在缅甸,我就向往着这个亚细亚的梦想。我流淌着的亚洲人的血,总是向亚洲进行呼吁。在我自己的梦中不分昼夜经常能听到亚洲对她的孩子进行着呼唤。但今天在这个会议上,我第一次不是梦中而是在现实中听到了亚洲的呼唤,我们亚洲人的声音就是对我们母亲的呼应。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了。”
(日军在马来西亚的“扫荡”造成大量平民死亡)
陆军和政治的关系
一五二
在起诉状中主张,从1928年(昭和三年)至1945年(昭和二十年)这一期间,日本的内外政策是由“犯罪的军阀”支配指导的。但是在日本不要说“犯罪的军阀”,就算“军阀”也是遥远过去的事情,在起诉状所指的期间内这是不存在的事实。在明治时代的初期,作为封建制度的延续由“藩阀”在实际支配政治的时代,这些“藩阀”同时也是军阀。当时这些人也未必是“阀”,但有着“徒党”的性质。然而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无论什么样的军阀与藩阀都在日本的政坛消失了。这是起诉状言及的时期之前的情况。此后,帝国陆海军作为国家的组织机关确立了制度,随着自由思想的影响,事实上就几乎不再允许徒党集团的存在。以后因政党势力的凋落,军部的影响在政治方面有所增长,但这并非以前军阀的死灰复燃。假如检方所指的是这样的情况,那“军阀”这一用语不当。因为这是军队本身,而没有徒党集团性质的存在。而且这种情况是日本所受的内外形势之影响而产生的。这和纳粹或者法西斯那样由一部分政治家先组织徒党再垄断国家政治,在本质上在政治意义上都是完全不同的。
一五三
有关军队在政治方面的抬头,对政治具有重大关系的情况如下:
(1)在满洲事变前后,为了应对日本国民生活的贫困和被赤化的危险,改革的呼声高涨,陆海军对此都抱有同情。
(2)随着支那事变的长期化,日本的国家体制逐渐转为总动员体制,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就完全转为战时体制,军部的发言权自然增强了。
(3)与上述相关的日本特色制度之统帅部的独立,使其发言权对政治的影响增强。如以上的满洲事变的前后,虽然不是我负有责任的时代,但观察这一关系到我国命运的大事,我觉得可以这样来描述。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过剩和列强极端利己的保护主义,使得自由贸易遭到损害。日本面临着自由贸易遭损害,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困境,世界处于大变革期的形势下,日本的国民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国民生活陷入极度的贫困。而且世界的不安定也把日本卷入到滔滔激流之中。就这样日本也进入了一个革命期。
这个革命期在日本大概可分为两种运动。其一,激进的暴力革命运动;其二,所谓渐进的资本主义改良革新运动。激进的暴力革命派就要利用军人和军队,煽动年轻军官并将其卷入其中。这种表现就是五・一五事件(1932年即昭和七年)和二・二六事件(1936年即昭和十一年)等。毕竟山乡渔村的穷困状况通过来自于这些地方的士兵反映到军队里,青年军官对此抱有同情,成为了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军队对于如二・二六事件那样破坏军纪的暴力行为、扰乱国家的宪政及对所造成的影响感到担忧,广田内阁时代的寺内陆相断然采取了处置,同时严禁军人参与政治。另一方面,陆军大臣以国务大臣的身份和责任向政府提出了要求去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即国民生活的贫困和思想的混乱)。检方视之为问题的,恢复陆海军现役制(译注:指陆海军大臣的现役武官制,这使得军队可以操控政府,如陆军拒派陆相人选,使得米内内阁无法成立而倒台)就是根据肃军的需要而出现的。因为种种情况,使得军队登上了政治舞台。这不是检方所指责的通过暴力措施军部取得了政治支配,这是以上的政治形势使然。
以下第(2)个问题,我作为相关联的人之一来说明一下,随着支那事变的长期化,日本的国家体制逐渐转为总动员体制,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就完全转为战时体制,这是使得军部的发言权增强的理由。因为以上的事变及战争,致使须以战争指导为中心来进行国家的运作。这样军事当然占据了更大比重。特别是1937年(昭和十二年)11月大本营设置以来,这和以下陈述第(3)的理由相关联,军部在政治上开始具有影响力。
这种倾向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了达到战争目的,整个国家有必要全力以赴集中于赢取战争胜利这一点上来,这也是当然的结果。军部在政治方面强势抬头,都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自然形成的。如果以此指责军部粗蛮横暴,那无疑是因为缺乏见识而得出的结论。指责这就是犯罪军阀支配了政治,对于深知实情的我来说终究难以苟同。
关于第(3)点,在此就统帅部独立的问题进行陈述。旧宪法规定,国防用兵即统帅,在宪法上不包含在国务内,而是国务范围外的独立存在,并且要排除国务的干扰是一般性的通常的理解。这一情况现在在其他国家不存在,是日本的特色制度。因此,作为政府而言,是不能阻止或指导与统帅相关的行为的,只不过是通过联络会议(译注:全称为“政府大本营联络会议”,在1937年11月因中日战争而设立)、御前会议来进行调整。并且这种调整,对于战争指导本身的作战用兵等是不允许参与的。结果,一旦作战开始,作战的进行往往仅是按照统帅机关的意图来进行,与此相关的国务,更为普遍的情况就是,唯有满足统帅机关的要求或者追随于统帅机关之后。
然而近代战争与这一制度制定当时的情况大不相同,要求以总体战体制来进行运作,而该统帅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务。即便统帅行为对于国务只产生微妙的影响,但只要日本这样的制度存在,没有一个机构可以抑制一旦统帅指向战争时的军队行为,尤其不存在能够从国家的角度上从政治上抑制军队或者能够指令军队行为的机构。日本就处于这样的状况下。这也是历代内阁经常在国务和统帅的协调中最为烦恼的。而我在1944年(昭和十九年)2月以总理大臣的身份采取了同时拜受兼任参谋总长职务的措施,也是希望能从这种烦恼中解脱出来。即便如此,这个措施仍然不允许我染指海军方面的统帅。
由于这样的关系,军部特别是大本营事实上坐拥着政治影响力。这是在战争指导上对于作战具有重要的意义的产物,但是对于战争的本质就难以把握,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制度上的缺陷。但将其视作为军阀在支配指导着对外对内的政策,而这种表象的认识和日本的实际并不吻合。
军纪的确立
一五四
从五・一五事件和二・二六这样的事件可见军队中有助长产生派阀集团和干预政治、引发动乱的倾向,因此对陆军来说必须加以警惕。二・二六事件当时,我作为关东军宪兵队司令官,就致力于对于和这一事件有关联的在满洲的日本人以及驻满军队中的嫌疑人加以检举,为整肃军队和加强地方治安作出了努力。二・二六事件后,寺内陆相就断然采取了整顿军纪、严禁军人干预政治、处罚军队内产生派阀的方针。此后,历代的陆相继承了这一方针,我作为陆相时也坚持了这一方针,努力在人事行政方面为了防止军队内产生派阀,不搞任人唯亲,而只重视个人的才能、经历,量才适用地进行配置。而且根据军队本身的性质,努力重视军队组织的合理运用,即在组织中,考虑根据各职能和命令系统的运作等来进行调度,并严厉制止军人干预政治。特别是我就任内阁总理大臣后,在内阁的业务中将内阁的工作和陆军省的工作截然分开,避免将两者混淆,使二者之间不得相互干扰或任意参言置喙。所以在我担任陆相和首相时,日本的政治体制是总动员体制和总体战体制,这是事实,但并不是军阀支配或军阀指导政治。
(东条英机除担任首相外,还先后/同时兼任陆军大臣,参谋总长,内务大臣,外务大臣,文部大臣,商工大臣,军需大臣等等要职)
对苏外交和共产主义
一五五
日本像检方所主张的那样,至今对于苏联不说是侵略,就连这样的意图也没有。对于我国不如说对苏联的侵略感到战战兢兢,着力于对此进行防御。特别是昭和七年(1932年)满洲国成立以后,根据日满共同防御同盟与满洲国结成军事合作关系,由于临近苏联,我们专注于满洲国的治安和防御。为了这一目的,军备的目标是针对苏联远东军的。因此,日本的对苏作战计划(译注:此处的作战计划,指的是日本“国防大纲”中的计划)的根本就是对苏防御。这个计划中不含有进攻性的内容,是国家一旦被迫开战时所应采取的战斗准备计划,不是我方主动进行战争,当然绝不是以侵略为目的的计划。而且,国家意图中的大东亚共荣圈也未曾考虑包含西伯利亚。在本法庭检方提出了所谓“关特演”(关东军特种演习)计划作为证据提出来,但这些未曾超出原有的战略构想,并且只是设想进行军事物资和人员的补充。
另一方面,在对苏外交方面我们总是坚持与苏联“保持安定”这一一贯政策。关于支那事变,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始终注视着北边局势有无变化,特别是1940年(昭和十五年)4月与苏联之间签订了日苏中立条约以后,一直坚持着对苏和平为基本的方针来加以管控,1945年(昭和二十年)8月在条约的有效期间内,撕破条约进行侵略的并不是日本。
此外,帝国对于第三国际势力渗透到东亚的情况抱有极度的关切。因为如果不能防御共产主义政策渗透东亚,国内的治安将遭到破坏,东亚的安定将受到扰乱,这必将构成对世界和平的威胁,这是需要常备不懈地加以警戒的。为此,于1925年(大正十四年)作为国内政策制定了治安维持法(若槻内阁时),1941年再次进行了改订,以此强化保护私有财产防止共产主义的破坏,警戒对国体的革命变革,而在对外政策上,鉴于中国共产党的活动成为日支和平的重要障碍的原因之一,将共同防共作为解决事变的一个条件,而且在东亚各独立国家之间,也将防共作为共同的重要政策。这些都是为了通过各国的合作把东亚从赤化的危险中拯救出来,并且以日本来作为阻止世界赤化危险的屏障。这些措施究竟何等重要,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这个屏障崩溃仅两年,今天的现状就雄辩地给出了说明。
战败的责任在我
一五六
本供诉书因为事关重大且复杂,未料成为这样的长文。然而,我在世界史上这个最为重大的时期,面对着日本国家究竟应站在怎样的立场,而且被选任为日本行政司掌地位的人,为了维护国家的荣誉,在其权限范围内确立和实施了怎样的政策并为此付出怎样的努力,这将有待于这个具有国际规模的大法庭的各位司法审判予以理解,我为此克服了重重困难做了以上的陈述。
在这些陈述中,我叙述了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原因和理由。我作为彻底了解上述事实的人之一,对于我国采取了无效并带来相互残杀的1941年12月8日所爆发的战争行为,这其实是美国为了参与欧洲战争由联合国方面挑起的,我确信基于这样的原因我国为了自卫,无法回避这场战争。并且东亚与此有着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包括中国自身)为什么而战,这些也包含在了我的陈述中。需要重申的是,我国所采取的这一最后手段,是处于紧迫的必要而作出的决定。
对于满洲事变、支那事变以及太平洋战争,认为背后潜伏着一个不断进行扩张侵略计划的这种指责,我为了证明其荒诞无稽,试以最为简洁的方法进行了反证。指责我国在行政机构中,众多官僚中的一小部分持有基本不变的目的,通过并驱使诸多内阁成员进行共同谋略(这个观念在日本不存在)的事实,这对于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都是根本无法想象的,对此要求即刻能予澄清误解。我对检方何以会持有这种近乎空想的起诉,实在难以理解。
本法庭提出诸多证据,想来证明日本主张的大东亚政策具有侵略性质,这是在太平洋战争开始的计划中追加进去的,并且这一政策是旨在把白种人从东亚拥有丰富资源的地区驱逐出去的计划。对此,我相信我的证言如光天化日之下一样的明了地说明了这一切是合理和因其缘由而自然发生的事实之本质。
我还涉及了关于国际法和太平洋战争开始的问题;也谈及了在日本所具有的政府和统帅之间的关系,以及天皇的地位问题。我的说明如果对我及我的同僚有罪与否,若有助于作出审判则感幸甚。
最后,恐怕这也是本法庭规定上允许给我的最后机会,我再次申明,日本帝国的国策乃至当时处于合法地位的官僚所采取的,不是侵略和榨取的方针政策。这是一步一步推进的国策,并经由合法选任的内阁相互继承,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政策实施。但最终我国遭遇了冷酷的现实。当年商量计较着国家命运、承担重大责任的我们,为了国家的自卫而奋起,选择了这唯一的途径。我们赌上国家的命运,结果失败了。并且,造成了现在所能目睹的状况。
战争从国际法上看正义与否,以及战败的责任如何的问题,这是两个迥然不同的问题。第一个是与外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法律性质的问题。我直至最后也主张,这场战争是自卫战,并不违反现在所认可的国际法。我现在仍然作为我国进行战争的官员而成为国际犯罪,受到胜者的审判,但我从未想到过作为战败国的合法官僚,个人会成为国际法上的犯人,或者作为条约违反者而被追究。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关于战败的责任,作为当时的总理大臣,责任在我。这一意义上的责任我不仅予以承诺,并且诚心诚意地愿意承担责任。
证明:以上均在参证人面前宣誓和署名捺印
於同日同地
参证人 清濑一郎
宣誓书
宣誓:凭籍良心、叙述真实,不做任何隐瞒并不作任何附加。
署名捺印 东条英机
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12月19日 於东京、市谷
供述人 东条英机
(日本投降签字仪式)
全文完 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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