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特稿:2018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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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6年12月、2017年12月,本公众号均整理出当年度的十大劳动法律事件和案件。今天,本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为您回顾2018年度十大劳动法律事/案件。一千个人的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么,您觉得还有哪些重要的案件、事件没有纳入呢?欢迎文末留言!
CASE
01
关键词:劳动 司法解释五
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立项计划
2018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
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分为三类。其中明确,第三类在2019年底前完成,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第三类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承办单位:民一庭】。
也就意味着,2019年12月3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将会发布。希望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五)能让人眼前一亮,但本人却也并不抱太大的期待,一颗平常心就好。
但是否同时也意味着,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重大修法将会遥遥无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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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2
关键词:社保 追缴 征收转移
二、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和征收转移成焦点
2018年,关于社会保险费费,人社部门对企业的追缴和社会保险费即将由人社部门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无疑牵挂着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心。个别地区对企业追缴数百万的社会保险费,给寒冬中的企业带来了凛冽刺骨的寒风。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社保征收问题进行了重要改革: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要求社会保险缴纳应当按照全员的实际工资来缴纳。社保的基数是上一年度的工资性收入除以12个月的平均金额,也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而不是最低工资。
好在国务院多次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并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具体影响几何,还需在2019年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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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3
关键词:黑名单 拖欠工资 不缴社保
三、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的企业将会上“黑名单”
拖欠工资、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违法情形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就会上“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多处受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均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此外,2018年10月12日,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一旦上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企业同样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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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4
关键词:人民法院 被告 败诉
四、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辞退书记员和驾驶员败诉
法院不但当了被申请人、被告,而且还会败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刘秋苏律师代理劳动者进行了维权。
2016年4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书记员文佳的劳动合同。文佳原系该院的一名聘用制速录员,2004年4月经公开招录进入该院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2018年10月23日,甘肃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文佳诉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文佳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973.12元、未付工资3892.36元、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2377.01元。
2016年8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3名驾驶员予以解聘,且拒不出具任何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和证明。经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给3名驾驶员赔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28万余元。进入诉讼阶段后,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管辖3名驾驶员的起诉案件。一审判决后,1名驾驶员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2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上诉案件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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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5
关键词:最低工资 调整
五、多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最初具有强制性。根据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2016年初,人社部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过,这也没能挡住很多地区两年甚至一年调整一次的惯例。
2018年,有北京、上海、广东、深圳、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6个地区实行新标准。重庆的标准则于2019年1月1日执行。另外,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4个地区实行2017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河北还是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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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6
关键词:专业 拒录 排名第一
六、女硕士成绩第一却未被录取起诉徐州人社局
纪元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系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的研究生。2016年3月,纪元在江苏省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了“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岗位。4月16日,纪元参加笔试并获得第一名的成绩。5月20日,参加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纪元也顺利通过。6月4日,纪元参加面试名列第一。但在人社局公布拟招录人员名单前,纪元却被口头告知,与所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符,不予录取。徐州市人社局通报了纪元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原因,其研究生毕业证上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而徐州市招聘专业要求中列的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
纪元认为,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符合岗位的专业要求。纪元的学校也出具证明证实了纪元的主张。但徐州人社局认为,该岗位专业要求中的“中国语言文学”不是指专业大类而是具体的专业名称,纪元所学专业不符合专业要求。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招录专业参考目录》的“中文文秘类”包括了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在内的24个具体专业。被告徐州市人社局公布的涉案招聘岗位六个专业要求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六专业系从上述24个专业中选取,并不包括“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原告纪元主张,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继而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涉案岗位招聘设置所列明的是“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故原告纪元以其硕士毕业证上载明的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即符合涉案岗位专业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取消原告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未能告知她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同时,也存在在此次招聘过程中对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及时、对报考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的不当之处。
据此,该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6上半年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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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7
关键词:最高法院 12号文
七、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评判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人身的依附性和管理的隶属性。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2005年5月25日下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仍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148号民事判决书(丛明滋与威海日报社劳动争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通过判决书中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作出评判。裁判要旨为:1.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但该《通知》的性质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不能以人民法院未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2.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是专门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属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规范内容的创设性规定,不能当然溯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时。丛明滋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是1998年10月,早于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施行时间,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不能作为判断2005年5月25日之前丛明滋与威海日报社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3.丛明滋向威海日报社提供的不是单纯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素包括投递工具之后形成的劳动产品,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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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重磅确认劳动关系判决:最高法院对(2005)12号文评价
CASE
08
关键词:按摩 猝死 工伤
八、出差期间叫按摩服务猝死床上被认定工伤案
赵某某生前系某公司业务厂长,于2016年9月4日前往重庆市奉节县××镇收购党参,当日20时左右入住兴隆镇渝景游宾馆。
当月9日上午,赵某某打电话叫合作伙伴陈某某去客户陈某家看党参,后在宾馆谈党参的价格。15时20分许吃完饭后,陈某某到赵某某在渝景游宾馆的房间睡觉,赵某某自己去打麻将。18时许赵某某返回渝景游宾馆,回房间后喝了一包药。20时49分许,赵某某给夜明珠洗脚城经营者赵某某电话,称其疲劳,需要人到渝景游宾馆为其按摩。
约六七分钟后,胡女到达渝景游宾馆赵某某的房间,看到赵某某洗完澡身着短裤从浴室出来。两人进行了简单交谈后,胡女上厕所。十多分钟后,胡女从厕所出来见赵某某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两三声赵某某,而赵某某没有回答。胡女过去给赵某某按摩,按了赵某某手臂和腿部几下并试图与其交流,但赵某某一直没有反应。
管理人员到赵某某房间查看后发现情况异常,叫来医生,用担架将赵某某送到医院抢救,后于21时53分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要件是在事故发生时,职工是否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赵某某虽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从其死亡当天活动轨迹来看,赵某某在当天上午洽谈党参收购业务后就到麻将馆打麻将至中午14时;15时20分许吃完饭后,又去打麻将直到18时许才回到宾馆,因感疲劳而自己联络当地洗脚城安排员工到宾馆其房间进行按摩服务,其突发疾病亦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故在事故发生时,赵某某并未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因此,赵某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因公出差期间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合符情理,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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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在宾馆叫按摩女服务猝死床上一审法院:不是工伤!终审法院:是工伤!
CASE
09
关键词:工伤 侵权 双赔
九、社保局支付工伤待遇时扣肇事方赔偿金遭败诉
小刘生前系某小学教师,2016年9月8日,小刘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43万余元。事后,小刘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当地社保部门对小刘的工亡待遇进行了核定,核定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共计64万余元。然而,该社保局在通过小刘所在单位向其家属支付工亡待遇时,却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赔偿金43万余元,只支付了21万余元。小刘的家属将该局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家人从肇事方那里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赔偿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职工或者近亲属同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权利。被告以补足的方式核算工伤保险待遇,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符,被告提供的两份法律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核定并支付小刘的因工死亡补偿金43万余元。
2018年1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社保局在核定小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关于第三方责任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适用“补足”原则的规定,抵扣被上诉人在民事诉讼中获得第三人赔偿的相关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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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身亡肇事方赔43万,工伤保险却扣22万!法院:社保局败诉!
CASE
10
关键词:放弃社保 经济补偿
十、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案
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在离职的时候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类案件在2018年出现了很多起,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司法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该院在一起再审审查案件中[案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认为,劳动者曾向公司出具了“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等内容的承诺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其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劳动者的再审申请。
北京地区则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支持经济补偿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3日公布《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为: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至于谁是谁非?是诚实信用还是法定义务?本人更倾向于北京的观点,毕竟劳动法属于社会法,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问题,应当赋予用人单位更大的责任,而非简单以民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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