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第八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第一年,更是经历过新冠疫情肆虐后趋于平稳的关键一年。2021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
过去的2021年,值得纪念和铭刻,值得思考和凝望。这一年,尽管我们国家遭受到了新冠疫情一波又一波的影响,但全国人民团结拼搏,众志成城,克服千难险阻,取得了经济社会不断前行的骄人成就。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方面,同样镌刻了一道道标记,留下了难忘的记忆。现在,就让我们重温2021年度的典型劳动法律事件!三、国家推动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保障权益
四、积极推进三孩政策,国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修订条例八、劳动者因劳动争议案杀害不为案件打招呼的高院法官
一、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施行
紧接着下半年,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同志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业务专家撰写本书,逐一对解释条文作翔实阐释”。令我不解的是,为什么不找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这是一部拼凑删改整合后形成的一部基本没有新意的司法解释,是较为失败的,它甚至将一些僵尸条文重新激活,令无数劳动法人士吐槽不已。该书里面的内容着实有不少奇葩的内容,有的甚至照搬商事仲裁,令人质问专业性在哪里?有律师甚至发文写出该书的8大瑕疵。我们看到司法解释(一)最大的变化当属指导性的法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放在第一位,意味着劳动法的民法化将会越来越严重,意味着劳动法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弱。接着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据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经在路上了,唯有期待有新的亮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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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全是劳动者胜诉
两部门曾经在2020年发布第一批15个典型案例,涉及到多个劳动争议类型,尤其是面对疫情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调解劳动纠纷。相比之下,2021年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争议10个典型案例主题就只聚焦“超时加班”。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国家在努力的维护劳动者的各项生存权、发展权,并努力的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绝大多数得不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或者全部支持。针对这种现状,两部门联合出狠招,10个案例劳动者全部胜诉,尤其是其中6个案例100%的支持劳动者!正如人社部、最高法院指出的,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次两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外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这对于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将来处理加班争议案件是一个指导,将会促进统一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裁审标准。
三、国家推动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保障权益
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群众收入。2021年7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确定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要求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有很多种关系。从实务中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民事合作关系、劳务、承揽、承包、外包等关系,以及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传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而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往往就特定事项建立临时、松散的关系,并且存在从业人员同时与多个平台企业建立各自关系的情形,打破了传统的就业形态。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时,绝大多数不构成劳动关系。
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规范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用工,要求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该指导意见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同时提出,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等,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通过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缴纳单项工伤保险、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最低工资保障等其他劳动保障权益、依法审理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积极推动。
2021年12月17日,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暨苏州劳动法庭智库成立仪式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讲话中指出,随着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发展,劳资关系进入深度调整期,在司法实务中带来了新业态用工的关系难以认定,劳动者保障权益缺失等问题,在苏州中院设立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2021年7月16日挂牌),主要是以新业态较为发达的苏州为试验田,积极探索新的劳动审判模式,引导新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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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进三孩政策,国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修订条例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后,中央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认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从2021年9月29日起,江苏、江西、山西、四川率先修订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已有包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安徽、贵州、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辽宁、陕西、海南、宁夏、青海、河南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等方式,为生育三胎助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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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这种每两年调整一次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17年。后来有传言说结合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人社部决定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改为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再后来又有传言说各地自行决定是否调整以及何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以来,伴随着新冠疫情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经济得以恢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行动起来,调高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宁夏、湖北、江西、陕西、黑龙江、新疆、西藏、江苏、浙江、甘肃、山西、山东、辽宁、吉林、内蒙古、海南、广东、重庆、河南、安徽、福建等。即2021年4月1日起,江西、黑龙江、新疆三地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5月1日起,陕西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7月1日起,上海、天津、西藏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8月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9月1日起,宁夏、湖北、甘肃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10月1日起,山西、山东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11月1日起,辽宁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12月1日起,吉林、内蒙古、海南、广东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12月3日起,安徽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2022年1月1日起河南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2022年4月1日起重庆、福建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
2021年,成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多的一年。
六、我国推进延迟退休工作渐行渐近
延迟退休,是必然的趋势。在2021年2月26日国务院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延迟退休”方案。延迟退休年龄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各界一直都高度关注的话题。实施渐进式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这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退休年龄总体偏低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了。目前,人社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方案既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更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传统以及历史沿革这些情况。由于延迟退休年龄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方案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将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方案科学可行、平稳实施。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 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在国家决策层面上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势在必行。2021年7月以来,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工作陆续启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召开了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征求意见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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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收费项目,除了交通服务收费、公共事业服务收费和其他特定服务(包括公证、司法鉴定、住房物业管理等等)收费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意味着律师收费由市场来调节,怎么收、如何收协商一致就可以约定。伴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发文,各地制定了本地的收费办法,律师收费基本上纳入到“市场调节”的范畴中,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各地操作并不完全一致,仍有不少法院不认可劳动争议中的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但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的深入,很多地方认为劳动、工伤、刑事、国家赔偿等案件均可以风险代理。这从大量各地的省发改委书面答复、律师协会的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得到印证。期待将来权威部门面向全国就律师的风险代理作出统一性的规定。👉 重磅!劳动工伤案能风险代理!法院支持风险代理费!律协认为不违规!
👉 重磅! 发改委答复: 律师代理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刑事诉讼等案可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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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判决: 劳动报酬案能风险代理!律师收费办法不影响双方合同约定!
👉 国家发改委发布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八、劳动者因劳动争议案杀害不为案件打招呼的高院法官这是一起因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血案,坚持原则的周春梅法官不幸遇害。向慧系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对岗位调整不满,殴打公司领导被行政拘留10日,她还在公司相关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她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在她的同乡和校友周春梅法官所在的审监庭,系周春梅的同事审理该案。期间,向慧多次请周春梅向办案法官打招呼以达到胜诉目的,均被拒绝。2020年9月7日,向某以看望周春梅小孩为名到周家放下一盒水果即走。周春梅发现水果盒中夹了2万元人民币及一个金手镯,多次要求向慧取回未果。9月10日,周春梅在同事的陪同下到向慧住所外将物品退还。后向慧收到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判文书,遂心生怨恨,起意报复。2021年1月4日,向慧为方便接近周春梅并伺机报复,特意来到周春梅居住的小区应聘为保洁员。1月12日上午7时许,向慧借周春梅进入小区地下车库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周春梅连刺数刀致其死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2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向慧执行死刑。👉 判决书曝光!她为了这起劳动争议案杀害女法官!官方通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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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代缴改变了缴费主体,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在现实中,仍存在大量的代缴社保的现象,不但因代缴无效会导致社保损失无法兑现、用人单位因代缴无效导致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等,还有可能因享受相关医疗、工伤待遇后被追回款项,严重的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出现不少真实案例。如2021年7月14日,8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宋某等8名被告人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98万余元。宋某系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余7名被告人皆为磐博公司的主管或员工。再如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的一家公司,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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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劳动关系的确认,往往伴随着不当的需求,譬如是为了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工伤、主张工资等诉求,进而通过伪造工资单、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获取不当利益。国家对于虚假的仲裁和诉讼一直是打击的,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也非常注重对真实劳动关系的判断,对于这类行为坚决予以驳回、处罚和制裁。2021年1月28日人社部专门发文《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提示的函》(人社厅函〔2021〕14号)要求劳动监察机构、仲裁机构要提高认识,恪尽职守,依法出具法律文书。稳慎把握确认劳动关系原则,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确保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不能简单依据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从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对于这类虚假的诉讼,除了罚款之外,情节严重的,将以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 伪造工资单, 数人被判刑! 法院: 虚构劳动关系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