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行业的法律合规要点观察
本文作者:郎元鹏 师卿 葛兆强
前言
在消费升级和技术浪潮等因素的共同推动下,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持续扩大。2019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达到4,041亿元,预计2020年将达4,538亿元;2019年中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到2.61亿人,预计2020年将突破3亿人[1]。对在线教育机构和投资人等市场主体而言,在顺应趋势找准细分赛道的同时,还应特别关注政策导向与合规管理问题,以实现长远稳健发展。
本文将结合在线教育行业的监管政策及我们的项目经验,着重分析在线教育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需关注的合规要点,供读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24号)(2018年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3],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于2018年8月6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于2018年2月13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于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于2019年7月12日起实施;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于2019年8月10日起实施;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教发〔2019〕11号),于2019年9月19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2019〕3号),于2019年11月1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于2011年1月8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于2016年2月6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7号)(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16号)(2018年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起实施。
负责教育行业整体监管,并会同网信、电信、公安、广电、“扫黄打非”等部门开展在线教育行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下同)信息通信准入管理,与网信、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应用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与通信、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应用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负责配合做好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违规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处置工作。
负责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和接入用户身份管理等的备案审查等,与网信、通信部门配合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应用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负责线上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一)基本的经营许可证照
就本文所讨论的非学历在线教育机构而言,根据我们对法规的理解及项目经验,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主要取决于其所实施的教学活动类别。
根据教基厅〔2018〕3号文、教基厅〔2018〕10号文并参考尚未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有关内容(假设《送审稿》按目前的内容实施),原则上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而面向K12阶段学生开展文化类和素质类教育、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以及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在线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但《送审稿》实施前的过渡期间,各地教育和/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实际政策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尤其是面向K12阶段学生开展在线非学历文化类教育的机构,就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向属地的主管部门咨询确认。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送审稿》经国务院最终审议通过后的具体内容,及其对在线教育机构业务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线教育业务一般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服务(即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在线教育机构通常需要就此申请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目前,知名的在线教育机构基本都已取得ICP证。
在线教育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如果还涉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则应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此外,如涉及图书等出版物的销售等业务,还应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线上培训机构备案
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平台(含前述机构或平台的移动应用APP)的主办者等主体(合称“备案义务主体”)。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公示公布。具体备案细则由各省(区、市)制订。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备案义务主体本身的材料、学科类培训内容材料和学科类培训人员材料等,具体如下:
(1)备案义务主体材料
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2)学科类培训内容材料
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3)学科类培训人员材料
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其中,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
根据教基函〔2019〕8号文,上述备案义务主体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根据教基函〔2019〕8号文和教技函〔2019〕55号文,上述备案义务主体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对培训对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用户约定,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四)师资合格
根据教基函〔2019〕8号文的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机构在师资方面应注意以下要点:
1、应当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五)合规宣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广告宣传方面,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基函〔2019〕8号文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不得过度营销、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等;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教基函〔2019〕8号文,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需注意: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2)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3)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六)其它经营规范
根据教基函〔2019〕8号文,在线教育机构在培训内容和时长方面需注意:
(1)培训内容要传播正确价值观,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
(2)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
(3)学科类课程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
(4)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1)线上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2)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小学1-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结语: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教育市场之一,中国的在线教育行业方兴未艾、前景广阔,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相信,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下,将会有更多的在线教育机构逐渐兴起并不断发展,为中国的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多优质选择。我们也希望,本文可为在线教育机构加强合规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助推业务长足发展。
[1]数据来源于iMedia Research (艾媒咨询)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K12在线教育行业研究报告》。
[2]指学前教育至高中教育阶段。
[3]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公布了由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目前,《送审稿》尚未生效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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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元鹏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海外投资、兼并与收购、私募融资与公司合规等。
郎律师具有20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系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认定的“朝阳区国际高端商务人才(商务精英)”,并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 1000)评为“知名律师”。郎律师作为负责合伙人和经办律师先后负责和参与了众多企业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并购和结构性融资项目,涉及的证券市场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包括主板和AIM市场)、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等,具有丰富和全面的资本市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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