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视角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监管与合规要旨探析
前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提出融资租赁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的头部企业基本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银保监会起草并于2020年1月8日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需进一步适应银保监会开启的新的监管环境,根据自身情况不断加强合规管理、实现稳健运营。本文拟结合相关法规和我们的项目经验,从香港上市视角探讨融资租赁公司[1]需关注的监管与合规要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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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概况
远东宏信(HK.3360)于2011年3月成为首家香港上市的内地融资租赁概念股,2016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掀起了赴香港上市热潮。目前,通过红筹或H股方式在香港上市的内地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已达到18家,其概况简要总结如下表[2]:
01
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合称“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制定的职责均由银保监会履行。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一般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02
设立和注册资本
就金融租赁公司而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需经银保监会批准,满足“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等八项条件。
就一般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于2018年2月废止后,现行有效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全国性法规未对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作出关于前置审批的规定和注册资本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范。
实践中,需关注省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具体要求。例如,根据2020年4月7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申请设立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03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均应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关联交易等制度。
特别地,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3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04
经营范围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银保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或开办下列全部或部分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发行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般融资公司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05
监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3)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4)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5)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6)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7)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8)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般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要求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但未规定具体指标。
《征求意见稿》对一般融资租赁企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单一股东关联度的监管指标作出了与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规定,并要求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06
监管趋势
商务部将相关监管职责划归给银保监会后,一般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受到与金融租赁公司更为趋近的监管。
结合上述公司设立、注册资本(包括实缴要求)、经营范围、监管指标等规范要求以及笔者近期与部分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新设一般融资租赁企业将会面临严格的审批和准入条件,部分地区暂停了新设审批,而仍开放的地区则要求投资者已初步有可操作的具体项目,对存量的一般融资租赁企业也作出了一定期限内实缴部分资本的要求,并会定期追踪、公示失联/经营异常的企业。
对于计划在香港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需要注意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问题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解决或处理,避免因不合规事项对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结合已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招股书披露及我们的项目经验,融资租赁公司常见不合规事项及/或应关注的合规要点如下:
01
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
案例:海通恒信(HK.1905)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等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海通恒信在报告期内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海通恒信采取的措施包括:(1)公司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该公司过往经营中未发生过医疗器械质量纠纷,不会在无该等纠纷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明;(2)截至递交上市申请之时,公司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02
售后回租业务下的核查义务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实践中,企业应当注意在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工作流程上,审查相关售后回租协议项下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避免出现其客户提供的租赁发票项下标的物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存在该等标的物的情况。
03
违反相关监管指标要求
案例:国银租赁(HK.1606)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股东及该股东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国银租赁于2014年8月29日收到深圳银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该监管意见指出,国银租赁与股东海航集团的融资租赁相关资产余额超过其出资额,违反了相关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要求,要求国银租赁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该等违规事件。
国银租赁在收到深圳银监局下发的监管意见后,于2015年12月终止了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方订立的若干融资租赁协议。鉴于国银租赁及时整改,深圳银监局未就上述不合规事项对国银租赁处以任何罚款。
04
审慎参与涉及政府融资平台的业务
《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要求,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该通知于2020年1月1日废止,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仍需关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例如,《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融资租赁公司应审慎参与涉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适当沟通。
05
内部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案例:国银租赁(HK.1606)
国银租赁在报告期内存在未能有效识别关联方、未建立有效的关联方交易管理体系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国银租赁采取的整改措施为:(1)对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方面的不足进行自查;(2)明确关联方范围及公司各部门的职责;(3)制定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标准;(4)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审批程序。
国银租赁在报告期内存在缺乏预付款管理体系的情况,具体体现为基础设施租赁业务的预付账款的会计处理不妥当及未落实相关条件即向承租人发放预付账款。针对上述情况,国银租赁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相应调整预付账款的会计科目,处置预付账款项目并停止开展新增售后回租预付账款项目。
06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合规
案例:富道集团(HK. 3848)、信都租赁(HK. 8621)
富道集团境内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信都租赁境内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富道集团、信都租赁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1)自报告期内特定时点开始,境内附属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2)境内附属公司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该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3)上市集团已就历史上存在的社会保险缴纳不合规事宜进行了财务计提;(4)控股股东就补偿因不合规事宜而对上市集团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如有)作出承诺。
结语:总体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还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仍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国家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同时,融资租赁企业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监管部门也将落实分类管理,对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企业相应采取措施。我们相信融资租赁业能够在政府引导下回归本源,持续规范经营、实现稳健增长,也希望本文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管理及长远发展有所助益。
[1]除另有说明外,本文所称“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
[3]根据该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的有关公告,该公司名称由“必美宜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简称由“必美宜”变更为“恒嘉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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