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承认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现实途径
本文首发于《商法》之“涉外争议解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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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港商事争议中,香港法院判决涉及位于内地的执行财产的,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由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
就两地间的司法协助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已签署的书面安排包括于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协议管辖案件安排》”),和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民商事案件安排》”)。此外,《民事诉法》(“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涉港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民商事案件安排》尚未生效,而香港法院的判决在不适用《协议管辖案件安排》的情况下仍获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案例极为少见。因此,实践中内地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为《协议管辖案件安排》。
有效管辖协议
《协议管辖案件安排》对可在内地申请承认和执行的香港法院判决作了严格限制,即所涉争议必须存在有效管辖协议。该等有效管辖协议至少应当具备三个要素:(1)书面约定香港法院管辖;(2)香港法院与案件有实际联系;(3)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实践中需特别注意以下情况:
仅约定适用法律不属于约定管辖。在[2017]湘民终692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双方根据香港有关之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股权转移协议”的约定属于管辖权条款,但受案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不足以说明存在《协议管辖案件安排》下的有效管辖协议。在[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68号案件中,一方依据“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护和管辖”的约定,主张香港法院对案件的排他性管辖,同样未获受案法院支持。
管辖条款中不得有“非专属管辖”或者其他类似表述。在[2015]民四终字第57号和[2017]粤0391民初1372、1373号案件中,争议双方皆约定了香港法院的“非专属(有)司法管辖权”。对此,两案的受案法院均认为,虽然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但该等“非专属(有)管辖”的约定,并不能排除内地法院的管辖权,因而不属于《协议管辖案件安排》的调整范围。
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内地法院在判断管辖条款的效力时,通常还会关注香港法院是否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例如,在[2013]民提字第243号案件中,当事人“应无条件受香港法院管辖”的约定形式上符合《协议管辖案件安排》的要求,但受案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合同履行地等均与香港无实际联系,故该管辖条款不属于《协议管辖案件安排》下的有效管辖协议。
内地诉讼
当上述有效管辖协议不存在时,《协议管辖案件安排》则无法适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内地直接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平行诉讼的相关规定,就两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的案件,在香港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内地法院仍有权管辖。如在[2016]粤0391民初1944、1945号案件中受案法院所述,“原告……就双方的纠纷已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起诉讼,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仍然有权就同一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
此外,在内地法院的诉讼中,香港法院判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在没有相反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内地法院将认可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可参见[2018]沪民终330号案件。
管辖条款约定
如上所述,严格按照《协议管辖案件安排》约定有效的管辖协议,是香港法院判决在内地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关键。因此,约定管辖条款时应注意满足香港法院与案件有实际联系、书面约定香港法院管辖且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等要素。
此外,考虑到执行的确定性和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可优先约定仲裁管辖。若选择法院管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两点:(1)当债务人潜在的可执行财产位于内地时,债权人应尽量要求协议约定内地法院管辖;(2)若香港亦有可执行财产,建议约定香港法院的非排他管辖,以便通过境内外平行诉讼有效保全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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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张光磊
合伙人
010-5809 1515
zhang.guanglei@jingtian.com
张光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和商法学博士学位。此外,获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为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张律师拥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张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在民商事诉讼、仲裁、调解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被CLECSS评选为2018年十大杰出青年律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办的2019国际仲裁中文赛中,张律师带领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获得北京赛区冠军和全国亚军,其个人在所有场次比赛中均被评为最佳律师。
张律师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处理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及中国不同层级法院的数百宗民商事案件。张律师擅长在跨境交易纠纷中为客户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曾在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多次担任中国法顾问及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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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程
律师
0755-2155 7050
chenchengsz@jingtian.com
陈程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陈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处理过数十宗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也曾参与过多宗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和谈判,在争议预防和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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