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妆电商的法律监管概览
前言
随着我国网民规模的日益壮大及网络普及率的日渐增长,网络购物已然成为我国消费者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而且近年来,抖音、快手和淘宝等互联网平台直播带货的热潮悄然兴起,以及小红书等以美妆产品为主要讨论话题的社交媒体的流行,都预示着中国的美妆电子商务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美妆电商和已将眼光聚焦于该领域的投资人等市场主体而言,应特别关注法律监管与经营合规问题,方能实现稳定长远发展。
本文将结合美妆电商的现行法律监管政策及我们的项目经验,着重介绍美妆电商的法律监管现状及其在经营过程中需关注的重要方面,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美妆电商?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1],但是人均对于化妆品的消费水平距离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的化妆品市场的增长前景还很广阔。与此同时,得益于我国互联网行业及电子商务行业在近年的同步飞速发展,美妆电商在这两个交叉的行业渠道中崛起,在近年来的化妆品行业整体渠道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发布的《2020年网络零售市场发展报告》,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到11.7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9%,其中化妆品类的商品占交易总额的比例为6.24%。
我们认为美妆电商[2]是一种面向化妆品品牌方提供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零售服务、线上代运营服务以及营销服务等)的供应商:(1)从化妆品的品牌方来看,它们是重要的合作伙伴;(2)从线上消费者来看,它们是主要服务提供者之一。可以说,美妆电商是联结化妆品品牌方和终端消费者的重要桥梁。美妆电商的代表公司包括:丽人丽妆(605136.SH)、壹网壹创(300792.SZ)、若羽臣(003010.SZ)以及宝尊电商(09991.HK)等。
二、美妆电商涉及的主要法规
美妆电商除了涉及化妆品行业类法规外,还因其电商属性而需遵守互联网项下有关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规,此外在广告宣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应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类的法规。据此,我们总结了美妆电商涉及的主要法规如下: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3、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于2021年5月1日生效;
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于2018年11月23日生效;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于2008年09月1日生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7、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于2021年5月1日生效;
8、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5月25日生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于2017年6月1日生效;
1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于2011年1月8日生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将于2021年9月1日生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于2019年4月23日生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21年修订),于2021年4月29日生效。
三、美妆电商涉及的主要监管部门
美妆电商因其涉及化妆品产品,因而首先受到化妆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因其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并会涉及相关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和一般的日常经营规范等事项,因而也受到互联网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多重监管。综上,美妆电商涉及的主要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将于明年生效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美妆电商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美妆电商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一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的行为。
3、网信部门
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对美妆电商等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4、公安部门
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的美妆电商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海关部门
负责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涉及进出口化妆品的美妆电商的进出口货物登记、检验检疫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美妆电商行业的法律监管重点
通过仔细阅读上述美妆电商行业涉及的主要法规,为了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妆电商行业的法律监管重点,我们认为可以从“美妆”和“电商”两个维度去把握,也即,我们理解美妆电商行业的法律监管可以大致分成对于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以及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两个层面。
(一)
对于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
1、化妆品进货查验
我国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整体上区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需要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且需要严格遵守所持有的资质进行生产,不能超出持有的资质范围,此外对于所生产出的化妆品而言也需要满足相应的质量和标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对于包括美妆电商在内的涉及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经营者而言,也需要在自身范围内履行相关的进货查验义务,以确保其所销售的化妆品来自于合格的生产商且符合质量和标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需特别强调的是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法规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2、不良信息汇报
由于化妆品的产品特殊性,其可能引发人体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造成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据此,我国建立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并设立了相应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因此,包括美妆电商在内的化妆品经营者也需要及时履行相应的不良信息汇报义务。
法规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3、广告内容合规
任何经营者发布的广告都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监管,进一步地,美妆电商通过互联网渠道为推广和宣传化妆品所展示的广告内容还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化妆品广告的监管要求,包括不得使用虚构、夸张及绝对化的语言,不得使用医疗专业术语以及不得令消费者产生误解等。此外,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中也对通过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或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条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相关的禁止行为。
4、消费者权益保护
美妆电商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其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不能侵害消费者权益,必须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
1、实名登记与信息披露
在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化妆品经营者均需进行实名登记,并提交真实的联络信息,并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同时需要定期核验更新。此外,在该等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相关页面等公示出来的地方应当据实披露与所销售的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标签等信息。
法规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第四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2、遵守平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施加了众多的平台管理责任,此外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也专门提到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管理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保持并维护平台的日常检查;(2)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与报告;(3)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及时汇总并报告给监管机关;(4)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严重违规情形后(例如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终止向其提供相关服务等等。据此,对于美妆电商来说务必遵守所在平台的相关规定,不能出现上述相关情形。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
3、反不正当竞争
美妆电商作为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应当遵守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混淆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进行商业诋毁或商业贿赂等误导消费者和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规依据[3]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个人数据保护
美妆电商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经营的活动中,无论是在其对外宣传、市场营销还是达成交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获取、存储并使用消费者所提供的个人数据信息。如何将消费者提供的数据进行合理地收集、使用和存储也是美妆电商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监管环节。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结语
近年来,中国美妆市场发展迅速,涌现了一大批国货新品牌,美妆也成了新的消费热点。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下,将会有更多的美妆电商参与者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选择。我们希望本文可为相关主体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注释
[1]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14日举办的新闻吹风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介绍: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54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160余万,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国家药监局召开化妆品监管条例实施新闻吹风会 (nmpa.gov.cn))。
[2]本文的美妆电商主要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3]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具体适用细则,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具体的监管指引。美妆电商未来对这一规定应当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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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元鹏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国际法硕士学位,并曾担任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郎律师具有22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认定的“CBD国际高端商务人才(商务精英)”,先后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评为“知名律师”、《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TMT领域特别推荐律师”,并在“证券与资本市场:境外发行”及“医疗与生命科学”领域获得国际法律媒体LEGALBAND“顶级律师”推荐。
郎律师自2000年初即开始从事中国企业的国际投资、融资与上市工作,先后作为合伙人或者项目律师参与了众多企业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并购和结构性融资项目,涉及的证券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包括主板和AIM市场)、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等,成功完成的IPO项目逾70家,具有丰富和全面的资本市场经验。
郎律师同时兼任北京市朝阳地区海外联谊会监事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MBA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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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兆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加入本所前曾就职于某知名国内律所。葛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并购、投融资与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葛律师参与了众多香港和美国上市项目、境内外债券发行项目和投资并购项目,涉及医疗、大消费、互联网、教育、娱乐影视、传统制造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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