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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耀微言11|诉讼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吗?
眼里只有长篇大论,瞧不起片言只语,甚至陶醉于数量,重视废话一吨,轻视微言一克,那是浅薄庸俗的看法——假使不是懒惰粗浮的借口
——钱钟书
实践中,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时,可以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因为被害人之间基本不存在利益冲突,这与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所不同,但是现行《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40条第二款却规定,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笔者代理过一起刑附民诉讼案件,同时担任被害人的三名近亲属的代理人,孰是孰非?
按照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没有限制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原则,诉讼代理人是可以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的。这种情况,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一名律师参与诉讼,更为常见。
但具体到办案过程中,笔者认为,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同时接受两名以上被害人委托,关键要看被害人各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被害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不能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则可能存在部分被害人利益被损的情况,不利于保障其权益的,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规定的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这种采取一刀切的立法,既没有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又与刑诉法司法解释或相关法理冲突,实践中鲜有被害人利益冲突,限制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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