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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音 | “调”出和谐音,“道”道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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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文字实录

叶云燕:宋老师您好,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人民调解的发展情况。



宋志洁: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老师



宋志洁: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当时就有调人一职专门负责调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秦汉时期的乡亭设有墙夫一职,专管赋税、徭役和民间纠纷的调解。到了唐代,民间纠纷需要先由坊镇、里镇、村镇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到县衙起诉。明代在乡一级设置申明庭,推举德高望重的邻家老人,运用法律和乡规民约,主持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到了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公布的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了调委会的设置,其成员是具有法律知识的公证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乡镇公民当中选举产生。这些调解方式世代相传、经久不衰,成为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也为具有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民调解,它是指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创立,大概是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前的初创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前的确立阶段三是改革开放后的发展阶段。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权成立的时候,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里就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设犯罪行为的各种政治问题。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农会组织中,就设有调解组织和裁判员,负责调解群众之间的纠纷。到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等乡村都设有调解组织,当时就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一直延续到现在。新中国成立后,在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调解组织的性质,在人民调解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通则》颁布后一年多的时间,全国百分之七十的基层辖区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队伍不断充实,成功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极好的发挥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但到了1957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落实逐渐脱离了群众,背离了制度的初衷,具有了明显的阶级斗争属性。虽然后来左倾错误被不断的纠正,但是人民调解制度仍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挫折。文革时期,政法机关受到严重的冲击,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基本上是处于一个瘫痪的状态。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后,人民调解制度得以重新焕发生机。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调解组织的建立被重新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1982年重申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八二年颁布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当中的作用。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提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工作要求。到了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制度及工作方法的法律,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是基于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2011年中央综治委牵头十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于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强化了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地位。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为适应社会矛盾化解的迫切需要,人民调解逐步进入到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阶段。2016年,司法部牵头制定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关系、物业管理等领域为重点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这些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在充分扩大人民调解的覆盖面,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巩固人民调解制度的堡垒作用上,发挥了巨大的功效。2018年中央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意见》,对调解队伍提出了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近几年中央也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到2020,《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快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都强调要发挥人民调解在法治政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乡村治理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当中的重要作用,以推动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近十年来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安徽省的人民调解工作也取得了很大发展,每年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达五十多万件,当事人得以通过高效、快捷的方式化解纠纷,便利维权,减轻诉讼负担。未来安徽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也将会继续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人民调解的各项制度,提升自身的调解水平,逐步建立更为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选聘和培训制度,打造互联网+调解模式,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格局,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叶云燕:谢谢宋老师。那么,周处长,《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合肥市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哪些创新发展?



周少华:合肥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



周少华: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调解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多年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大力推动调解机制建设,扎实履行指导管理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首先是加强制度建设。出台《构建合肥市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不断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综合调处机制。其次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从2016年开始,我们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外树形象、内强素质”规范提升专项活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的软硬件水平,实现了制度规范化、调解程序化、管理网格化和工作服务化。到2019年底,全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完成率已达到了96%以上。然后是加强工作保障。将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社会人才服务培训项目,定期开展专题业务学习。制定《合肥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根据辖区人口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出台《合肥市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真正将“谁调解、补贴谁”和“以案定补”原则用制度形式加以规范。



叶云燕:一说到调解纠纷,首先想到的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畴吗?


周少华:我们合肥市的第76号政府令也就是《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明确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叶云燕:合肥市2014年就成立了专门调处医患纠纷的调委会,请周处长介绍一下合肥市医调委的具体情况。


周少华: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12月正式启动运行,目前,合肥市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全部纳入了市医调委工作范围。到目前为止,已经受理案件1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2%以上,协议履行率达100%。合肥市医调委聘请了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市医调委设立了法院法官工作站、巡回法庭、公安警务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组建了专家库、优化了工作流程、健全了工作制度,实现了咨询、受理、法律援助、应急处置和司法诉讼的无缝对接,先后获得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2013-2017年度创建“平安医院”表现突出先进集体等荣誉,受到了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已成为合肥市区化解医患纠纷的重要平台。



叶云燕: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当前人民调解员践行初心使命最具体的表现。下面请司法所所长成志宇分享她人民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成志宇:蜀山区三里庵司法所所长




成志宇:作为基层调解员,体会很多,今天从工作的角度,谈一谈。

1、听要认真。因为纠纷当事人一般都站在自己的角度发表自己的观点,双方甚至多方各执一词;作为调解员就不能急于发言,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必要时核对关键信息。

2、眼要管事。有些当事人出于某些心理,没有完整叙述纠纷经过,尤其是一方有多名当事人时,调解员就要注意观察他们的表情、举止,以便抓住时机,鼓励他们还原事实真相,了解真实意愿。

3、心要有数。作为调解员内心是要保持定力,不能烦躁,要有耐心;其次需要注意分析双方意愿的契合点:双方需要做些什么努力,就能促成问题的解决;还要注意甄别真假当事人。这在调解群体性纠纷时要特别注意!

4、调要有据。人民调解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据情理进行调解的。



叶云燕:请成所长介绍一下,在调解过程中都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成志宇: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肯定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都是免费的。


人民调解植根于我国历史传统,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我们也希望大家都能积极参与、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平安合肥、法治合肥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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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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