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刘玲 | 法援律师要及时撤出辩护? 《法律援助法》给出答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江苏恒爱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Author 江苏恒爱法援中心

(感谢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高卫庭院长题字)

刘玲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27年。现担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方圆》等国家级期刊特邀专栏作者。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本文来自公众号“北京刑事辩护”,感谢刘律师授权“司法兰亭会”推送。

官媒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我最关心的是,同一被告人的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的冲突问题,能不能在这部法律中得到解决?我找到了答案:《法律援助法》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这一规定,让实践中的一连串问题迎刃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派法援律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呢?可以。《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辩护人。《法律援助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能代为委托辩护人吗?可以。《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委托后,委托律师遇到法援律师,谁留谁走?《法律援助法》第48条规定,委托律师留下来辩护,法援律师撤出。

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之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尽管都是律师,辩护工作内容也相同。但是,二者在法律定位、产生方式、职责功能有所不同,所发挥的社会作用也有不同。委托律师基于委托合同而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当事人(近亲属)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互相承担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意志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律师,同时支付对价。法援律师是基于法援机构指派而为当事人辩护。前提是当事人没有律师,而且当事人(受援人)符合援助条件,则由法援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所以,法律援助解决的是“当事人没有律师”而又需要律师的问题,法援律师起到的是补缺式、兜底式的补充作用。基于法律定位、功能、作用不同,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不可能“亲密合作”,即,不可能出现一个法援律师和一个委托律师联手,同时在诉讼zhong中为一个被告人辩护的情形。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有可能在同一时空相遇,不外乎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已委托律师,公安、司法机关因不知道而通知法援机构又指派律师;二是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指定了律师,当事人另行又委托律师的。那么怎么解决呢?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既然已经有律师,指派律师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应撤回。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又自行委托律师,导致指派律师的前提不再具备,也应撤回。
法规、规范早有规定
其实,对于上述问题,国务院早在2003年就有规定,明确给出了解决方案。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发布《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颁布并实施《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8.5.1.1.规定:“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终止法律援助。”可见,国务院《条例》和司法部《规范》规定得很具体,受援人及其近亲属又自行委托律师,应终止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撤出。可以说,《法律援助法》在很大程度吸收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在过去几年实践中,法援机构大多数都是依据条例而执行。一般都是法援律师在得知当事人另行委托了律师,会立即向法援机构报告,经确认后,立即终止援助。笔者在参加司法部法援案件(刑事)评定时,每年都能遇到此类案件,各地做法基本一致,都是终止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与《法律援助法》相悖

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解释》此规定明显不妥:
 一 、不符合国务院、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二 、强行把本属辩方阵营的被告人和其监护人、近亲属割裂开来;
 三 、强行让被告人在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之间进行“二选一”,而失去了其他选择比如再次更换委托律师,这实际限制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四 、破坏了法援律师退出机制,让本可退出的法援律师继续辩护;
 五 、让政府(社会)不必要地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而买单。
现在《法律援助法》公布,最高院《解释》第51条明显与该法第48条相抵触。《法律援助法》是法律,且是新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最高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根据《立法法》第104条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明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开始实施,如果出现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那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法》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让法援律师撤出辩护,从而让委托律师开始辩护。

以下点击可读:

吴宏耀:《法律援助法》的立法进程及争议问题

常  铮:《法律援助法》开启法律援助制度新格局—刑辩律师视角

施长征 : “分层级设置”解决被害人法律援助问题

李 伟:美国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 | 樊崇义法律援助优秀科研成果奖

朱桐辉:法律援助调研、互动所得及司法信息化的一个问题

十五届尚权论坛回顾丨朱桐辉:关于法律援助的共话与反馈

用蓝皮书为中国治史—《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报告No.1(2019)》 成书背景及评介

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赴杭州、义乌开展专题调研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赴山西省开展专题调研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赴黑龙江省专题调研

有奖征文和年会通知 |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1年年会预通知——刑事合规与民诉法修正案研讨会

“中新生态城大调解模式研究”第四、五次研讨

侯爱文:电子证据审查与质证的突破、瓶颈及出路

田永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学习研究所得

刘品新:当网络犯罪“牵手”电子证据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李一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