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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首发 | 韩旭:“黄码”和警察能阻挡人民看病否?

韩旭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题字)


韩旭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感谢韩师兄长期授权“司法兰亭会”全媒体范围首发。

一、警察执法被袭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父女二人袭击执法警察固然有错,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首先,二人外出看病已经在社区开具证明,是获得作为疫情防控部门之一的同意,且在外出前已经做了核酸检测,可以说,二人在明知本人健康码是黄码的情况下,尽到了必要努力和最大善意。
其次,警察执法也有一定过错。父女二人外出看病未果,返回家中也不允许,警察因用力过猛将该女摔倒在地,这才导致父亲被激怒出手给了警察一拳。因此,警察执法也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警察一般都受过特殊的体能训练,且佩戴有警具,力量对比上明显优于普通老百姓。且在警察素质亟待提高,执法不规范行为频频发生、警察执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不能过于苛求一般社会公众。
最后,外出去医院看病是公民行动自由和生命权、健康权的体现,而这些权利均是宪法性权利,警察阻挠公民外出就医的权利,是对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漠视,严格讲是一种违宪行为。
试想,如果公民患的是急病,因为迟延救治而造成不治而亡的后果,谁来承担责任?又如何能承担得起责任?且患病是一种确定性的现实危机,而黄码乃至红码并非是一种确定性的病源。从现实急迫性角度看,也不应限制人们看病的权利。

二、入罪应遵循刑法谦抑精神
刑罚是一种不得已的恶,是最后的保障手段,不能动辄给人入罪。基于此,谦抑精神就成为刑法的基本品质。从本案起因看,是女儿被摔倒在地在先,情急之下作为父亲出手相向,也是对女儿的保护,这是人的本能使然,作为一个有血缘关系的正常人,面对此情此景不可能无动于衷。
德国刑法学上有“期待可能性”理论,我们能期待父亲不还手吗?从行为本身看,父亲仅仅是上去打了警察一巴掌,性质并不严重,情节并不恶劣,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完全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来处理。
虽然《刑法》修正案增加了“袭警罪”规定,意在对警察执法给予特殊保护,但必须注意个人权利与警察执法公权力之间的平衡,不能将法律的天平过分倾斜于警察,也要考虑行为的起因、性质、情节和后果等,不能仅仅行为人有撕扯行为或者打了警察一耳光就对行为人以犯罪处理。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一个人一旦被定罪,将会对本人乃至子女的就业、任职等产生影响,这种不光彩的“定罪记录”将会伴随其终生。因此,刑法适用必须体现谦抑精神,而非公权力赤裸裸的报复或者公民动辄被入罪。

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郑州市某些权势人员擅自决定对村镇银行部分储户“赋红码”,无论是性质、情节和后果二人的行为均轻于“赋红码”事件中的责任人,但是责任人员仅以党纪政务处分了事,无法体现官民平等。
其实,“赋红码”事件的责任人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这种差别对待只能伤害公众的法治情感,阻碍法治中国建设,健康码的公信力也会下降。
长此以往,公众将不再相信“健康码”,新冠疫情防控又如何能够顺利进行?平等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是依宪执政。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目前,我们最大的问题是宪法不能得到很好实施,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没有宪法实施,就没有人权保障原则的实现。以吏为师乃最好的法治教育,公权力拥有者公然违反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做法,必然不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培养公众的宪法精神。官民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不平等,必然会引发更多的私力救济,袭警事件也将更多发生。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宪法精神,将永远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
因此,此事件与其说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如说是一个宪法事件。是贯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事件,事关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关乎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关系。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治官治权,而非治民。
“码”是一种好用的工具,但决不能异化为对付老百姓行动自由的“魔咒”!父女二人最多可给予治安处罚,以袭警罪定罪当慎重,这也是考验一个地方是否真正讲法治的“试金石”。(兰亭备注:看完整视频,治安处罚都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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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编辑 | 宋佳伟,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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