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字: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
转眼间,我这个“非法经营”案已经进入法院两年多了。我来法院接过起诉书,办过取保,还来签过监视居住,但也没人跟我谈过这事。第二次庭前会议之前,法院突然通过律师传来消息,要么认罪认罚判缓,要么不认,那么判10年以上。我和我女朋友作为当事人,已经成为朋友的defenders,还有前来支援的professor,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分析和权衡。这里,我仅以当事人的身份和大家分享我的看法。我第一次知道“认罪认罚”时还在看守所。当时刑诉法改革,后面新进来的人,尤其是轻罪,就有了这种操作。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我觉得这是个好制度,很多惯犯自进来之刻起就熟知后面的程序,甚至对刑期的估计也与最终结果相差无几。他们的认罪认罚,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使法官、检察官可以集中精力研究疑难案件,同时当事人们也能早点去监狱,毕竟监狱的条件要比看守所好的多,而且还有机会减刑。但是,当“认罪认罚”演变成了一个“工具”就值得讨论了。本来公权力就可以利用庞大和近乎无限的国家资源来调查和追诉某个普通人,现在手里又多了一个认罪认罚的武器,认就“轻”,不认就“重”。而作为“对手”的普通人,依然还是没有防御力的弱鸡。没有这个制度之前,当事人们还可以凭着朴素的价值观去抗争,没做的就不认。现在不一样了,人被关在看守所里,每天过着“单曲循环”的日子,突然间,乌云中透出一盏光亮,告诉你,认就回家过年、不认就牢底坐穿。这时候,你还会不会考虑朴素的价值观,还会不会为了那些自己没做过的事而辩白?想想就知道很难。更何况,当事人们面对的是职业检察官、法官。他们会告诉你:“即便认了,到法庭上还有机会辩白”“年底了,我有结案率压力,你配合我工作,咱们无冤无仇的,我怎会骗你”……那就签吧。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淳朴地相信“做人都是互相的”,帮着指控和审判你的人完成工作,然后天真地盼着法庭会给你机会辩白。结果,法官告诉你:“被告人,我提醒你,你这个案子是认罪认罚的,你自己是签过字的,你现在又说不是你干的,这会影响法庭对你认罪认罚的最终采纳”。而当初信誓旦旦劝你签字的公诉人也会告诉你:“你现在说这些是在胡搅蛮缠,你当初可是签过字的”……傻眼了吗?冤吗?后悔吗?可以上诉。二审法庭一看,你当初都认罪了,还签过字,后来怎么又反悔了?你这个人还有没有点诚信,嘴里还有没有点实话?……就算历经艰辛,最终翻案成功,又如何呢?想追责吗?不可能,前面的承办人们只要说一句“当初是他自己认罪认罚的”,一切责任就可以推的干干净净。其实,认罪的这个“罪”本身就有问题,当事人们又不是搞法律的,哪里知道罪与非罪。刑法意义的一些法律词汇和民间语境下的词汇有时是非常不同的。例如,“轻伤”,一个法律上的轻伤者,在老百姓看来可能已经是非常严重的伤害了,但在法律里只是被评价为“轻伤”。再如“欺骗”,每个人每天都会说谎:“I’m fine, and you?”“Everything you said is right”“Sorry, it is my fault”……但这种“欺骗”并不等同于诈骗罪里面的“欺骗”。当事人作为失去自由的弱势一方,面对百炼成钢的专业人士,怎么去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为“罪”呢?窃以为,当事人需要做的,只是去判断自己有没有做过被指控的那些事就好了。做过,就承认;做过一部分,就承认做过的部分;没做过,就不承认。至于做过的部分是否为“罪”,这需要证据的支撑和对法律的解读。办案机关问我们当事人,我们懂个啥啊。我第一次听说“四要件”的时候还以为是某种机器上的零件;我第一次听说“三阶层”的时候,还以为是老婆饼……我们在开会讨论的时候,我女朋友突然在角落里掩面而泣,大家以为她是害怕。只有我知道,她并不怕,她只是觉得冤枉。她和我公司的联系仅仅是员工眼中的“老板娘”,居然也要面对10年以上的刑期,而且还有平白无故的罚金。她想要的无非就是回归法律,并没有其他奢求,但这怎么就这么难呢?自由是无价的吗?不,至少在认罪认罚体制下,自由是有价的!如果认罪认罚制度被利用,那么自由的代价和价格就是——因为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在余生中面对和忍受来自骨气、自尊和良心的谴责。用这个价钱买来的缓刑或刑期,划不划算?天知道,自己知道!Being the hero of yourself, what does not kill you makes you stro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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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数据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学术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