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震:经济类定罪争议案件中应当慎用羁押
编者按
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在线上成功举办。
年会以“中国式现代化下的诉讼法与证据法研讨会”为主题。年会在天津市法学会指导下,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和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
会议采线上方式进行,并通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全程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3200余人次。
本文为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李红震在年会上的发言,整理后由李律师修改审定,现予推出,以飨大家!
李红震
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
大家好,我今天讲的主题是《经济类定罪争议案件中的羁押慎用原则》,讲的内容是从裁判文书网上选取了四个合同诈骗案,通过分析强制措施适用、审判程序、定罪和法院综合评判,来论证经济类定罪争议案件应当采取羁押慎用原则。
一、杨九科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6刑终275号
强制措施适用: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8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审判程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粤06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九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九科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2018年12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结果与原审相同。
原审被告人杨九科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于2020年8月19日判决上诉人杨九科无罪,认为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与佛山创某药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拖欠货款行为系民事纠纷,上诉人杨九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丁凤姬合同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青刑终69号
强制措施适用: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释放并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被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逮捕。2021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程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青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凤姬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高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青刑终4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青01刑初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凤姬仍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上诉人丁凤姬无罪,认为原判认定丁凤姬明知提单是使用过的,而利用虚假提单骗取他人资金的事实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凤姬及其辩护人关于丁凤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三、孙文芳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8)陕刑终74号
强制措施适用: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审判程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陕西高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陕刑终10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陕0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孙文芳不服,提出上诉。
陕西高院于2020年6月9日判决上诉人孙文芳无罪,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文芳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孙文芳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文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张达金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沪01刑终2299号
强制措施适用:因本案于2018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程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8)沪0120刑初1083号刑事判决,宣告张达金无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无罪判决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
上海一中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达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为,原审被告人张达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唐某1钱款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抗意见依法有据,应予采纳。
总结出四个共同点:
一是案件均涉嫌合同诈骗罪,是典型的经济类犯罪案件,且辩解、辩护意见,与公诉,或者一审判决,存在定罪分歧;
二是强制措施在采用羁押还是取保候审之间,存在反复适用,甚至出现一种强制措施在一个阶段适用两次的问题;
三是审判程序多次,旷日持久,造成嫌疑人、被告人长期羁押;
四是判决结果呈现出从有罪到无罪,或者从无罪到有罪的变化。
错误长期羁押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国家赔偿,更在于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人生意义、所在企业经营、家庭生活,也能说明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和刑事诉讼规则的公正、公平、正义。
而绝大多数经济类案件,采取取保候审,亦或监视居住,是足以避免嫌疑人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不必担心串供、伪造证据,或者到案后又逃匿。即使跑了,天也塌不下来,还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上网抓逃,而经济类案件更稳定的是客观证据,而言辞证据采信问题,也不会仅仅取决于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存在前后矛盾、不稳定的,可以不予采信,而是采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被害人陈述。
综上,经济类定罪争议案件应当慎用羁押强制措施。
(视频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直播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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