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首发 | 孙巍:论会诊中的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师郭恒博士题篆)
孙巍 | 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主任
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课外聘专家、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天津广播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律师问诊》金牌律师。
会诊是医疗机构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诊疗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不同专科的有一定资历的医生共同诊断疑难病症。医疗机构总是在遇有疑难或危重患者、施行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前后对患者进行会诊,以求通过会诊得出有效可行的诊疗方案。
在会诊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从而形成医疗侵权纠纷的案例也不鲜见,那么侵权责任在邀请机构与受邀机构间如何分配和承担呢?那就需要先了解会诊制度。
按会诊范围进行分类,可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不同形式的会诊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主体不同,鉴于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全院会诊都是在同一家医疗机构内部进行的会诊,无论哪种会诊形式所产生的医疗侵权责任都应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但院外会诊中邀请机构与受邀机构均参与到诊疗活动中,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医疗侵权纠纷,依据两家机构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结合程度,应该分别承担以下三种形式的责任:邀请机构或受邀机构的单独责任、两机构的按份责任和两机构的连带责任。
一、在会诊过程中,如果仅仅是由于邀请机构或受邀机构一方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存在过错一方单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患者直接请求受邀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受邀机构是受邀请机构之托实施的会诊行为,二者存在委托关系,邀请机构担责后可以向受邀机构追偿,从而形成了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关系。
二、如果邀请机构和受邀机构在会诊中均存在过错,但其过错形式不表现为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其分别实施的诊疗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两机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另外,2022年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如果邀请机构和受邀机构在会诊中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共同侵权中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两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两机构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诊疗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分别侵权中典型的累积因果关系,两机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患者而言,可以向两机构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请求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对于两机构而言,任何一个在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后,都有权向另一个按照责任份额进行追偿。
通过了解会诊中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助于广大医务人员进一步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作为医务人员,在会诊中更应该做到详细检查、记录详实、诊断明确、操作规范,避免医疗损害纠纷的发生,在维护患者权益的同时,降低执业风险。
以下点击可读:
清华博士视频讲解案发现场 | 丁宇魁、孙巍、朱培鑫:如何用新媒体新技术提高说服力?| 南开法律谈判课第一季第三讲实录
全媒体首发 | 孙巍: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行刑交叉”程序权利的救济
授权发布 | 刘鑫:《医事法学》最新第三版修订说明及目录 | 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普通高等法学系列教材
刘鑫、陈伟、张宝珠:《民法典时代医疗活动实务指南》绪论及目录
刘鑫:北京三级法院中因司法鉴定引起的民事诉讼(00至14年) | 《司法鉴定服务合同研究》的序言、后记及目录
新媒首发 | 刘鑫:《司法鉴定服务合同研究》前言、后记及重要附表
刘鑫、陈伟、张宝珠:何以为医,如何为医?——医师法的背景、亮点、问题及对策 | 《医师法理解与适用》序
洪范主题研讨 | 刘鑫、侯爱文、刘祚良、朱桐辉:司法轻重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新知新方法 | 吴佼玥、李筱永:脑机接口技术视角下神经权利的逻辑生成和规范路径 | 新媒首发
新媒体首发 | 李筱永:精神障碍者个人信息处理的失序及法律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思考: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视角 | 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高峰论坛
朱桐辉 | 误报可免责及有病推定、高传染性高烈性推定:对传染病防治评估、预警及公布程序的建议
朱桐辉:有病推定、高传染性与高烈性推定及强制公布:对《传染病防治法》评估、预警及公布程序的几点修改建议
编辑 | 刘兵,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