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33【法理文存】博士论文精要第2期 | 王志勇 · 徐航
重新发现富勒的自然法理论
本文尝试对富勒的自然法理论进行重新发现,它集中致力于在如下三个方面推进对富勒自然法理论的认识和研究:①对其源流脉络以及理论文本的全面审视与分析;②对其核心主张的重新诠释和论证;以及③对其当代价值以及限度的审慎挖掘和反思。对于完整地重新发现富勒的自然法理论而言,前两方面固然是基础、核心部分,第三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首先,传统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但在近代也遭到挑战。在此背景之下,富勒创立并发展了一种全新的自然法理论,该理论经历了从尤尼米克斯到程序自然法的发展完善过程,其既有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传承,也有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超越。对富勒自然法理论的批判性反思表明其中存在“目的性”、“功效性”、“兼容性”和“来源性”等难题。
其次,为了回应上述难题,本文主张回到阿奎那的典范自然法理论,借用墨菲对基本自然法命题的总结即“法律是行为的理性准则”,将自然法命题进一步细化为包括强、弱自然法命题在内的更为精致的自然法命题群。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富勒的自然法理论的核心主张诠释为FWNLT1类型的自然法命题,即“某个标榜为‘法律’的事物由于在‘法律的内在道德’方面的失败而无力提供行为的理性准则,那么它就不是法律或是有缺陷的法律”。鉴于“目的”在论证富勒的自然法理论中的不足,本文转而采用“功能”作为富勒的自然法理论的方法论核心。借用穆尔的功能分析模式,本文重构了富勒自然法理论的论证进路,其中最为核心的论证环节在于作为功能类型的法。由此,反观上述富勒自然法理论中所存在的难题,“兼容性”难题虽不直接危及FWNLT1的证立,但会涉及功能论证的深层问题;“功效性”难题其实是哈特等法律实证主义者对富勒的误读;“来源性”问题经由墨菲所发展的以“功能”为论证核心的“真实同一性”命题仍可以被证立。经由上述重新诠释与重构,富勒的自然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休谟难题给传统自然法理论造成的困难。
Lon L. Fuller
最后,在当代法理学的语境之下,本文挖掘、反思了富勒的自然法理论的当代价值以及限度。与法律实证主义相比,富勒的自然法理论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沉重打击了“分离命题”,但却并非必然排斥“社会事实命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可以吸收其有益的洞见。就自然法命题的论证而言,菲尼斯的“核心视角”论证进路无疑是失败的,阿列克西的“言语行为”进路则是成功的,后者与富勒的自然法理论所属的功能论证进路具有“相通之处”。然而,富勒自然法理论过于受限或偏重于道德、形式,这是其局限之处。结论部分就本文对富勒的自然法理论的发现进行了凝练和提升。
上升阶梯:
施特劳斯
关于自然法论的思索
徐航
中国政法大学2016届
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什么是最好的生活,什么是最好的政制。这都与人的问题相关,而由于人的世界观与认识论存在不同差异,所以人的外在问题就表现为人与神(上帝)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内在问题就表现为人与自我的关系以及与他人的关系。在人与神(上帝)、与自然、与他人的关系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都需要有一个判别是非好坏的绝对标准,需要一个引导人们朝着更好的生活前进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自然法。
早在前苏格拉底时期,有一个著名的晦涩哲人叫做赫拉克里特,他有句名言说,上升的路与下降的路是同一条路。对自然法论来说,其同一条路是一条什么样的路呢?下降是如何走的,上升又是怎样的路呢?
施特劳斯在其成熟时期所写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为了表达其对自然法论的上升与下降的逻辑内在一致性,采用了循环的书写结构,恰如其分地用自然法论阐释了赫拉克里特著名论断的合理性。如果结合施特劳斯的全部论著,深入解读其蕴含的深意,我们就可以发现自然法从诸神之争,哲学的产生,到政治哲学的降临,经过体系化的政治学,再到神学背景的自然法论,终于下降为现代自然法论,经过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最后坠落到虚无主义的深渊。这个下降的过程,对施特劳斯来说是已经过去了的历史,他真正面对的是20世纪唯一的哲人海德格尔,是海德格尔力图阻挡自然法论向虚无主义深渊下降与坠落的同时,加速了自然法论的虚无化进程。
因此,摆在施特劳斯面前的任务,就是阻止海德格尔所推进的虚无主义,其所提出来的解决方案就是回归古典。他认为当思想出现了混乱而弄不清方向时,就应该回到思想的源头。在自然法论危机这个问题上,就是应该回归柏拉图的自然法论。他认为,由苏格拉底实践并由柏拉图书写的自然法论是原初意义上的自然法论,是真正的自然法论原型。其他的自然法论,无论是古典还是现代的都是对这种自然法论原型的稀释与弱化,都是从原初自然法论的思想高峰下降与坠落,最后在理论上走向彻底否认自然法存在的虚无主义,在实践上走向狂热的蒙昧主义。
在施特劳斯眼里,回归之路是一条上升之路,它与下降的道路是同一条路。施特劳斯不仅指明了拯救现代自然法论的行动方案,而且在实践中亲自带领他的学生通过细心阅读,寻找“锁眼”,穿越漫漫时空,朝着原初自然法论前行。在这前行的路上,建构了层层上升的阶梯,为后来者从法律走向政治、从政治走向道德、从道德走向哲学提供了可能。
Leo Strauss
本文认为,施特劳斯为我们回归原初自然法论构筑了七个基本的阶梯。首先就是克服现代历史观念的障碍,重新发现自然法的存在。这是上升之路的第一个阶梯,也是最重要的阶梯。这个阶梯能否建立直接关系到能否回归原初自然法论。虽然有施特劳斯在引路,但由于我们受现代教育太久,不仅接受了现代观念,而且训练出现代思维,塑造出现代人格,特别是现实存在着现代社会,生活在这种工业化、城市化与技术化的各种制度化现代社会,因而很难进行超越,重新认可自然法的存在。而且对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的哲学批判,需要大量的阅读与探索,只有攀升到一定的高度与水平才有可能拒斥价值虚无主义,承认人类绝对的价值。第二个阶梯就是克服现代科学观念,拒斥机械的宇宙观,批判低级与高级两种实证主义,即批判低级的实证主义法学与以韦伯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观。特别是要拒斥现代科学与哲学所作出的一系列区分,如事实与价值的区别。第三个阶梯就是反思现代自然法论。它虽然存在绝对的人类价值,但却降低了人类完善的可能性高度。
第四个阶梯,这时进入了古代自然法论的高度,承认正确的绝对性,但却偏离了自然本性的基础。因而既要批判基督教的偏离,又要指出犹太教启蒙思想家迈蒙尼德与伊斯兰教思想家阿尔法拉比的两种书写方式,找到了一条返回柏拉图自然法论的秘密通道。第五个阶梯,就是要理解前苏格拉底哲人的自然法论的积极与消极意义,批判其对现代自然法论的影响以及同质原则的破坏意义。
第六个阶梯,原初自然法论。在这里特别需要系统、认真阅读施特劳斯后期的著作,系统地领略原初自然法论的内涵与意义,这里需要把自然法的哲学理性根基作为原初自然法内涵来理解。最后的阶梯,让哲学与律法在不同层面进行对话,从而提示人的双重性在人的灵魂与行为、民族国家与人类制度与行动中的特殊意义。在人性的意义整体把握施特劳斯的思想整体。
哲学与政治的冲突就是人性内在冲突的表现,是与人类同存在、共始终的。正是由于这种不可消失的永久冲突,哲学与政治的冲突,自然与习俗的冲突,知识与意见的冲突,智者与愚者之间的冲突,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让另一方消失,故而同质的普遍社会不可能出现,同等的人际关系也不可能出现。而人类社会正是在这些冲突下,不断砥砺前行的。
本期系“中国政法大学2016届法学理论专业博士论文精要”系列第2期。
感谢王志勇博士、徐航博士授权。
☞第1期在这里 沈宏彬 ·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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