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调解手记 | 失智之前,与病魔的婚姻争夺战
作者| 李丹
编辑| 刘雪菲
故事·STORY
钱行是《民法总则》发布后我们接到的第一个离婚兼意定监护的当事人。
第一次和钱行见面,是在他的家里。我并不知道他有什么问题,看上去很是正常,虽然届六十,显得很是年轻,看上去只有五十岁左右。唯一我感到异样的是身边有位穿着白大褂的医护人员,我被告知这是他二十四小时的医护。
钱行和妻子是再婚的,这一次是他的第二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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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他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
为了控制病情,钱行不得不辞掉了高压的工作,同时大量使用进口药品,并削减了家里大量的开支。
妻子的脸色越来越难看。在一次陪钱行去医院检查回来后,妻子和钱行大吵一场,认为钱行对自己经济上太苛刻,希望他能够让她来管理家庭开支,像以前一样。
但钱行没有放手,他说他不敢。之后,妻子开始出门找工作,对于钱行的检查也开始从全程陪伴到渐渐渐渐只是接送,到最后全程让钱行和前妻的儿子接手。
2016年7月,两人再次因为经济问题大吵,钱行让妻子滚,妻子头也不回地走出了家门。
2016年8月,钱行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他说他要在他完全失智前和妻子脱离关系。很快,法院驳回了钱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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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3月,钱行找到了我们。
因为他的特殊情况,加上对方的离婚意愿并不是很强,我很担心这第二次的离婚仍然会驳回。虽然目前钱行的病情还算稳定,但他担心的是万一在这期间一下子恶化失智,而婚还没离。
失智的他将在法庭上无法表达离婚意愿,他可能走之前都离不了婚;更重要的如果走之前离不了婚,他的财产会成为遗产,而对方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如果离婚期间钱行失智,他名下的财产将由他的妻子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监管,这也是他不愿意的。
鉴于钱行的这些实实在在的顾虑,我们想到了刚出台的《民法总则》中提及的意定监护。虽然总则还没生效,但经过和公证处的沟通,我们通过公证委任监护授权书确定了钱行和前妻的一儿一女作为第一和第二顺位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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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了钱行的后顾之忧后,2017年5月,钱行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方没有出庭,委托了律师表达了不愿离婚的意愿,同时坚持愿意照顾钱行。但钱行很清楚,双方已经没有任何信任度,这场婚姻对他而言已经只是个壳。
考虑到对方是二婚,且对方和母亲蜗居在一室也不容易。和钱行婚姻再婚十年,她也是希望陪伴到老,况且,这十年的积蓄也因为钱行的病消耗殆尽。我们建议钱行能给予对方一定补偿,对方律师表示代为转达。
两周后,我们收到了对方律师的电话,我们的方案对方接受了。
1.
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该条的出台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一个其所信任的人作为他/她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而不是等到她/他失去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只能被动等待依据法律产生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本案中,如果钱行没有提前准备意定监护,其因失智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依据法律,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其妻子,这是有违钱行真实意愿的,因为他对妻子已经没有信任度,不可能放心把自己交给她。
2.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换句话说,你事先指定的监护人一旦在你成为被监护人后需要掌管你的全部资产,负责你的全部事务包括身后事务,所以提前指定监护人从很大程度上是保证了你的资产的安全性和失去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后你仍然可以有尊严地活着。
3.
因为意定监护人的重要性,所以在设立意定监护时不仅要考虑监护人是否值得信任,还要考虑监护人是否有能力安排好你的生活,更要设定取消监护的条件。当然,对于意定监护,可以设立几个监护人,职责分开,也避免因为一个监护人失职而造成的被动。
4.
意定监护可以保证一个人在失去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后死亡之前,自己的生活质量不会直线下降;如果有了意定监护加上一份遗嘱,可以更加保障你的一生积蓄、资产和家业不会因为你的离开而外流。
5.
目前的意定监护公证处和律师是比较稳妥的模式,律师可以准备法律文件,而公证处可以通过审核来确保法律文件为意定监护指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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