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调解手记 | 出差的爱人,经常居住地之殇
作者| 李丹
编辑| 刘雪菲
上海这个魔都,吸引了很多外来人员,成就了很多新上海人,但也摧毁了很多外来人员的婚姻:快节奏,高压力,多诱惑。外来人员通过诉讼解除婚姻比起上海户籍来会多一道坎,那就是被告方经常居住地证明,就是这样一张经常居住地证明把很多外来人员挡在了上海法院的门外。尚敏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故事·STORY
尚敏和先生都是一个地方的人,而且是初中同学。大学时,两人虽然在不同学校读书,但还是恋爱了。大学毕业后,因父母在上海工作的原因,尚敏进了上海的五星级酒店做行政,而先生这个理工男,也进了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做工程师,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毕业后不久,双方就开始谈婚论嫁。
因为男方父母没法承受上海的高房价,所以在当地市区购置了一套房屋。男方父母出了首付,贷款办理在男方名下。
之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尚敏父母负责房屋的装修,她的名字加进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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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久,尚敏怀孕。一切似乎都很美好,美中不足的是先生经常全国各地飞,很少能照顾怀孕的尚敏。
2015年的冬天,尚敏回家待产。12月初,她因腹痛入院,陪伴她的是妈妈和婆婆。
因为腹痛但迟迟生不下来,最后尚敏还是被推进了手术室剖腹产,生下了女儿。出来时,先生刚刚赶到。
尚敏说她永远忘不了生完孩子后在医院疼痛异常,但她的婆婆和先生在床头有说有笑,只有她妈妈对她嘘寒问暖。而这一切都因为她生的是女儿,这也是双方感情出现变质的开始。
出院后,尚敏被接回婆婆家过日子,但先生早早回上海上班了,而在婆婆家尚敏受够了婆婆的冷遇,所以月子刚出,就带着女儿早早回到上海,婆婆也没有任何一句的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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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海后,尚敏父母几乎包揽了女儿一切的事务,尚敏也早早去上班。渐渐渐渐,先生的出差长度越来越长,从一个星期的短差,到一个月的中差,甚至开始半年的出差。两人之间的交流从每天的微信到每周一次的微信,从每天的一次女儿视频到每周一次的问候,慢慢慢慢演变成了微信上的指责。
公婆几乎没有电话。最让尚敏难以接受的是,先生回上海后在家就是个甩手掌柜,不管女儿,饭来张口,衣来伸手,有时候尚敏父母还没上桌,先生就先行吃饭。即便这样,先生从来不念尚敏父母的好。
2016年12月,先生提出了离婚,但离婚的条件极其苛刻,几乎没有给尚敏任何补偿,这让尚敏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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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敏找到我时,两人已经进入了谈判僵局。先生不愿意给尚敏一分补偿,认为其没有出一分钱。虽然先生一再提离婚,但始终没有离婚的动作。很显然,先生在等着尚敏去法院诉讼。
2017年春节后,尚敏启动离婚诉讼,但碰到的第一个坎是先生的经常居住地证明。
因为先生非上海户籍,故在上海法院立案,需要一张先生在上海同一地方距离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这张证明通常由先生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但因为先生常年出差且先生并未办理居住证,居委会拒绝开具。无论如何软磨硬泡,居委会始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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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尚敏回到老家即先生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虽然不是很费周折,但法官一开始就动员尚敏撤诉。我只能斗胆和法官争论到“法官,我们从上海不远千里奔过来,不是为了撤诉的。”
僵持了许久,法官最终还是开了庭,但庭上,对方竟然一反常态,不同意离婚,还细数了自己对尚敏和孩子的各种好,尚敏很无奈地看着我说:“我怎么不知道他对我们这么好?”
庭审结果意料之中,因为对方的不同意,法官没有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六个月以后,尚敏还要再来一次。
1.
虽然时代变了,但重男轻女的思想其实还是根深蒂固的。尽管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认可重男轻女,但是从孩子出生后尚敏受到的冷遇和公婆对孙女的漠不关心及先生并没有积极争取孩子抚养权还是显示了一二。
2.
原告就被告是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即原告需要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属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上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外来人口的居住证明因无法证明持证人的实际居住状况,故除了居住证明,往往需要一方居住地的居委开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3.
居委会因为是管理所在居委辖区内人员居住状况的,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法院是认可的。但因为之前很多居委会未经核实开具证明,导致了很多投诉和争议的产生,所以居委会对于非本人的居住证明开具非常谨慎,即便其明知是事实,但也可能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拒绝开具。
4.
有时候,如果对方办理了居住证,且能申请到诉前调查令,持令前往对方居住地管辖的派出所,也可以取得对方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5.
在对方没有办理居住证的情形下,唯一的办法就和本案中的尚敏一样前往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对方自行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经过核实后,法院还是可以移送管辖的。
6.
很多时候,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取得更有利的诉讼管辖,不断改变居住地从而规避经常居住地。管辖的重要性在于在一个熟悉地方的法院管辖,地方律师也更熟悉法院的裁判规则和法官风格,且因为是主场作战,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心里上就能占优势。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是两地结合,所以在谁处起诉往往关系到天时地利人和。
7.
对于感情出现变化的当事人而言,在分居期间还是需要关注对方的动向的。因为如果协议不能的话,起诉会变成唯一的手段,而起诉要明确对方经常居住地。同时,在分居前,因固定一切关于对方居住的依据,包括居住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等。在经常居住证明很难开具的情形下,可能诉前调查令将成为一个大趋势,因为有了法院的调查令也等于给了开具证明的组织或机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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