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言玥语 | 共同遗嘱与财富传承

高明月 王玥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部分夫妻之间为了防止因一方先去世而引起分家纠纷(导致在世另一方配偶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以共同遗嘱的形式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


在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共同遗嘱却并不属于法定遗嘱类型之列(法定遗嘱类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缺,共同遗嘱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理方式上也多有不同。


明月律师团队的小玥律师特检索上海法院审判案例,对共同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效果分析如下:



上海的司法实践



一、形式上稍有瑕疵,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74号案


法院观点:我国继承法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该案涉及的共同遗嘱由被继承人之一的傅某执笔,共同订立人双方的签名,因此,法院认为该共同遗嘱的财产处分内容是订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虽然遗嘱中,遗漏了具体的签订日期,在形式上稍有瑕疵,但综合该案全部事实法院认定该共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小玥看法:当主张共同遗嘱无效方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订立人订立遗嘱时已丧失遗嘱能力,或订立共同遗嘱的行为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不存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形,且共同遗嘱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法定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具有法定形式要件的共同遗嘱应当是有效力的。



二、同时存在代书、录音等遗嘱形式,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案号:(2017)沪02民终1788号案件


法院观点:所争议的共同遗嘱同时还存在为他人所代书的情况。关于此代书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在订立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根据该案案情法院认为该代书遗嘱是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够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虽该遗嘱又属于共同遗嘱,但共同遗嘱的订立形式并未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故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失效和撤销的事由应受《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的共同调整。


小玥看法:虽然我国《继承法》未对共同遗嘱有特别规定,但法律亦同未禁止以共同遗嘱形式订立遗嘱,因此,当共同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或其他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时,该类共同遗嘱同样是于法有效的,不同的是,该类遗嘱可能将受《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的共同调整。


   
三、约定“一方先去世,另一方继承所有财产”的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案号:(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855号一案


法院观点:两个被继承人在共同订立的遗嘱中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并同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共同指定的继承人。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两份遗嘱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人对遗产处理的意思表示明确且相互制约,并不矛盾,因此,法院认定该共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小玥看法:在司法实践中,若夫妻在共同遗嘱中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在未违法法律明确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遗嘱内容的自由。



四、共同遗嘱是否可以被单方撤销或变更?


案号:(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017号


法院观点:涉案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两份共同遗嘱,而当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又分别立下数份遗嘱,并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对财产进行了处置。关于本案中共同遗嘱以及后订立的个人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该共同遗嘱为两遗嘱订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去世方后订立的个人遗嘱以及买卖合同,不与共同遗嘱的内容相矛盾,故该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五、当共同遗嘱与其他数份遗嘱共存,谁的效力更高?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595号案


法院观点:该共同遗嘱又同时为附条件的共同遗嘱,即约定遗嘱继承人需对遗嘱订立二人承担抚养责任,后虽因遗嘱继承人未履行该遗嘱约定的抚养义务,造成该共同遗嘱的效力存在瑕疵,但法院认为:无论该份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由于之后遗嘱订立人又重新立下遗嘱对同一财产进行处分,该共同遗嘱实质上已被撤销,因此,法院不支持以该共同遗嘱进行财产处置的主张。


小玥看法: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在被继承人立有共同遗嘱以及其他数份遗嘱,且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下,应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共同遗嘱的效力是可以被在后的非共同遗嘱所变更或撤销。



北京的司法实践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在该文件的第19条解答中,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北京高院答复如下: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此次北京高院的解答对夫妻所立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单方撤销及变更共同遗嘱的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规范及界定,该《解释》的颁布对于司法实践对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在实践效果上来看,对于已经明确表示了“不可分割”共同意思的遗嘱,京沪两地法院都是认可并保护的,这不失为共同遗嘱发展历史上的重大举措。



小玥总结



1、若无“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没有必要立共同遗嘱。老老实实分别立遗嘱,避免遗嘱效力,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如确实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订立共同遗嘱,但务必要确保遗嘱中明确载明“不可分割”的意思表示,还要确保共同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形式、遗嘱内容的合法、全面、具有可操作性。


3、对于财产较多的高净值人士,在订立共同遗嘱的时候,有时还会配合夫妻财产协议、监护协议、人寿保险及信托等工具,以综合立体的解决方案助力财富传承。



 



高明月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辑&制图丨刘雪菲 

转载/商务合作微信丨gaomingyue1983

期待你的转发与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