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已来:意定监护和民事信托的融合|明月说法
信托的“他益性”,连接的是委托人和受益人,这是通过“财产权让渡”的机制来实现的。
意定监护的“他益性”,包括:委托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是通过“人身权让渡”的机制来实现的。
民事信托和意定监护的融合,让“人”和“财”这两个维度相辅相成,实现“人财两全”的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的目标。
> 参考阅读:《人财两全的选择|明月说法》
智慧
意定监护和民事信托,连接这两个平行宇宙的“虫洞”,就是特殊群体,尤以心智障碍儿童群体最为典型。
明月律师去年曾赴香港考察,并就香港的特殊需要信托(Special Need Trust)写了一篇小文。
在今天闭幕的第四届“亚洲成年监护法”国际会议暨第三届“中国成年监护法”研讨会上,明月律师又了解到了新加坡的Special Need Trust。
MSF官网
在新加坡,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发展署(MSF)】牵头推出了一项针对特殊需要群体的信托计划,Special Needs Savings Scheme(SNSS),根据这个计划,家有特殊儿童(如intellectual disability,autism,cerebral palsy,down syndrome等)的父母,可以享受到一个由特殊需要信托公司(SNTC)提供的信托服务。申请了该项信托服务的家长,在其身故后,其信托受益人(特殊需要儿童)就可以定期从信托中获取固定的受益金额,并享受到一系列配套的服务。
在上述信托架构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SNTC,是新加坡唯一的非营利的信托公司,这在中国是难以想象的。咱信托公司都是金融机构,一共才68家,牌照无比金贵,赚钱都来不及,咋可能不营利?而且,这种定向私益的特殊需要信托,也不属于慈善信托,在信托公司的眼里,这种仍然属于“37号文”所规定的家族信托的范畴。
如此一来,“信托财产不低于1000万”就是目前无法逾越的合规门槛。难怪有人说,在中国享受特殊需要信托的人,只能是有钱人。问题是,有钱人条条大路通罗马,普惠性的安排反而可能用着别扭。
新加坡SNTC模式的核心,是受托人的政府信用背书(再加上90%-100%的政府运营费用补贴),受托人是通过“案件经理”(case manager)来操办具体个案的,这些案件经理,都是经过专门的社工培训的,而且有大量的专业志愿者(医生、律师、金融专家等)提供支持。
目前,新加坡SNTC的成功案例(已设立Special Need Trust)已近700例,其中已激活信托账户的案例有25例。
近日,第四届“亚洲成年监护法”国际会议暨第三届“中国成年监护法”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本届研讨会以“从成年监护到协助决定的亚洲残障融合”为主题。图为 Ms Esther Tan 在论坛上发表《Special Need Trust,Why It Matters》主题分享。
在昨天的论坛中,来自 SNTC 的 Ms Esther Tan 介绍了几个典型的信托案例:
其一、委托人身故后,其身前的意定代理人(deputy)出售了房屋并以售房所得设立了SNT,受益人就是委托人的40岁的智障儿子O。
其二、委托人身故后,30岁的智障女儿C继承了大笔遗产,很快就把现金财产挥霍殆尽(只剩下房产),并搬到60岁叔叔家居住。在叔叔的帮助下,设立了SNT,并立刻激活信托账户,由信托按约向C支付生活费。与此同时,SNTC还为C提供了大量的心理支持,包括:housekeeping、employment、social integration、life skills、medical treatment。
其三、委托人身故后,留下三个子女,最小的弟弟W50岁了,继承了大笔遗产,但患有智障。两个姐姐都愿意帮助弟弟,但互相不信任,最终为了避免家庭矛盾恶化,姐姐们帮弟弟设立了SNT。信托设立后,所有与款项支付有关的事情(如付款给护工、康复机构、医药费报销),都由受托人负责,两个姐姐不再经手,当然少了猜忌。
来源:www.sntc.org.sg
进取
无论是香港还是新加坡,都是英美法思想根基深厚的土壤,信托被广泛接受和运用是顺理成章的。
在中国大陆,《信托法》简约优美,但是土地稍显贫瘠,所以开花结果更为艰难。站在中国信托公司的角度,如果以履行社会责任的思路(类似于做慈善信托)来推进特殊需要信托,公信力是没问题了,但又回面临无法普惠的困境:配套弱、成本高,大规模推广的话,等于亏本做买卖,股东势必有想法。
当然,可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有需要的“高净值”客户中先行先试,让有钱的特殊群体先享受到更为人性化的监护+信托服务,未尝不可,但注定无法成为主流,因为主流人群不是高净值人群。
沧海横流,英雄本色,也正是在这个时候,信托公司的情怀和责任才会凸显。所以,当万向信托的李元龙博士介绍万向信托推出的“监护支援信托”(Guardian Trust)时,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和共鸣。
在中国当下的法律环境中,“监护支援信托”(Guardian Trust),实际上就是意定监护安排+特殊需要信托的融合:意定监护的安排,解决了监护的问题(人身照管、居住、保护等);而特殊需要信托,则解决了钱的问题(隔离财产,避免监护人权力过大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
明月律师认为,未来这种模式会在高净值人群中逐渐流行,特别是随着保险金信托等一系列降低信托服务门槛的产品推出之后,这种趋势会更加明显。
有人认为,中国民事信托的未来主流应该是“以自然人为受托人”的信托,前两个月上海二中院的遗嘱信托第一案似乎更加坚定了这种信心。明月律师认为,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因为“橘生淮北则为枳”。受托人是谁,要看社会大环境。我们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缺失,值得托付之人(自然人)太少,信任成本的考量决定了信托公司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成为主流的受托人类型。
在意定监护领域,很多人迟迟无法找到合适的监护人,就是担心监护人权力太大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
明月律师发现,在受托人市场,近年来慈善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异军突起,在信托和监护领域均大放异彩。《慈善法》46条赋予了慈善组织以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格,《民法总则》33条赋予了慈善组织以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资格。
《慈善法》第46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民法总则》第33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可能您已经发现:慈善组织在传承规划中可以提供一条龙的服务,从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再到生前、身后捐赠的受赠人。事实上,在上海已有慈善基金会作为遗嘱监护的监护人+遗赠的受赠人的成功案例。
总结
国情不同,阶段不同,它山之玉,可以借鉴最好,借不了也不必怨艾。
香港和新加坡的政府背书的特殊需要信托模式,社会福利意味太浓,ZF压力太大,不适合中国这一初级阶段的国情。所谓养老不能靠政府,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与其他救,不如自救,中国即将涌现的特殊群体中的“家长自救组织”、“社会监护人组织”等,还有像万向信托推出的“监护支援信托”,都是令人钦佩的情怀和专业兼具的可贵尝试。
因此,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运用本土化资源,把自己眼前的事情做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进行渐进式革新,形成中国特色的本土智慧,才是未来发展的王道,而意定监护和民事信托的融合,必将成为中国人生命和财富规划皇冠上最璀璨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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